那坡县法院陪审员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案
2008-12-19 11:41:00
中国法院网讯 (黄勇慷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的积极特殊作用,经常邀请他们参加审判工作。12月17日,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调解下,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2008年3月19日下午,霍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撞伤李某,后将其送入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那坡县医院医疗条件有限,李某转入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但因经济困难不得不返回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出院。不久,李某因伤情恶化而死亡。
2008年4月1日,那坡县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于是,李某的近亲属孔某等7人将霍某诉至法院,认为霍某违章驾车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且霍某未对车辆投交强险,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12050.50元,并由霍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霍某辩称,李某除了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疾病外,其本身还患有其他疾病,李某的死亡不排除这些病因,因此其不应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难于进行。然而,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畏难而进,利用其丰富的社会阅历,耐心地向当事人说理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霍某自愿赔偿原告孔某等7人损失45000元。
2008年3月19日下午,霍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撞伤李某,后将其送入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那坡县医院医疗条件有限,李某转入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但因经济困难不得不返回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出院。不久,李某因伤情恶化而死亡。
2008年4月1日,那坡县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于是,李某的近亲属孔某等7人将霍某诉至法院,认为霍某违章驾车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且霍某未对车辆投交强险,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12050.50元,并由霍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霍某辩称,李某除了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疾病外,其本身还患有其他疾病,李某的死亡不排除这些病因,因此其不应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难于进行。然而,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畏难而进,利用其丰富的社会阅历,耐心地向当事人说理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霍某自愿赔偿原告孔某等7人损失45000元。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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