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年限不连续计算 外来媳妇落户上海未获支持
2008-12-15 15:33:44
中国法院网讯 (胡海容) 外地来沪的芦女士和上海市居民卞先生结婚后离婚,近年两人又复婚。今年初,芦女士要求将其户口迁入上海,在未获公安机关准许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不能视作为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芦女士的落户要求不符合上海市的户籍政策,维持了公安机关的不予批准决定。
芦女士原籍浙江省上虞市。1988年9月,她与上海市居民卞先生结婚并与1990年3月生育一女。1996年5月,芦女士和卞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12月,芦女士又与卞先生复婚。2008年2月25日,芦女士向杨浦区公安分局申请将其户籍落实至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卞先生一户内。杨浦公安分局经审核后,于2008年7月1日出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以芦女士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与配偶结婚满15年且来沪居住满15年,不符合上海市现行的外省市人员入户的相关规定为由,对芦女士申请不予批准。芦女士申请行政复议,亦未获支持。
2008年9月,芦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当初是为了女儿报户口才与丈夫调解离婚。虽然离异,但事实上一直共同生活。直到2005年女儿考进卫校,双方才办理复婚手续。现公安机关不批准落户侵犯其权利,故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浦公安分局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审批的法定职权。根据上海市现行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市区居民结婚,且已来沪居住满十五年,在当地失去生产、生活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案中,芦女士与卞先生于1996年离婚,双方原有婚姻关系就此解除,此后双方于2005年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不能视作为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芦女士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婚后来沪居住已满15年,不符合相关政策。公安机关经审核后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杨浦区公安分局于作出的《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不能视作为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芦女士的落户要求不符合上海市的户籍政策,维持了公安机关的不予批准决定。
芦女士原籍浙江省上虞市。1988年9月,她与上海市居民卞先生结婚并与1990年3月生育一女。1996年5月,芦女士和卞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12月,芦女士又与卞先生复婚。2008年2月25日,芦女士向杨浦区公安分局申请将其户籍落实至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卞先生一户内。杨浦公安分局经审核后,于2008年7月1日出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以芦女士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与配偶结婚满15年且来沪居住满15年,不符合上海市现行的外省市人员入户的相关规定为由,对芦女士申请不予批准。芦女士申请行政复议,亦未获支持。
2008年9月,芦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当初是为了女儿报户口才与丈夫调解离婚。虽然离异,但事实上一直共同生活。直到2005年女儿考进卫校,双方才办理复婚手续。现公安机关不批准落户侵犯其权利,故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浦公安分局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审批的法定职权。根据上海市现行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市区居民结婚,且已来沪居住满十五年,在当地失去生产、生活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案中,芦女士与卞先生于1996年离婚,双方原有婚姻关系就此解除,此后双方于2005年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不能视作为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芦女士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婚后来沪居住已满15年,不符合相关政策。公安机关经审核后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杨浦区公安分局于作出的《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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