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通广西分公司未履行申报财产义务被罚款3万元
2008-12-11 11:18:14
   中国法院网讯(徐胜明) 12月9日,中国卫通广西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未申报财产被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

  11月28日,广西召开集中清理积案电视电话会议后,永福县法院积极行动,按照会议精神周密布署,在六类重点案件中清理出13件。其中,2006年12月发放债权凭证的张恺珍、李翠英诉中国卫通桂林分公司代理电信业务纠纷一案,卫通桂林分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多方欠债,最初在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几经查找均没发现卫通桂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2008年10月,张恺珍、李翠英申请追加中国卫通广西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永福县法院在调查取证后认为,卫通桂林分公司隶属于卫通广西分公司,其人员、业务、财务均由卫通广西分公司统一管理,卫通桂林分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时由卫通广西分公司负责清偿,遂裁定追加卫通广西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限期履行裁定书义务。卫通广西分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履行义务。永福县法院向广西分公司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申报财产,也遭拒绝。鉴于其行为严重触犯了《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12月9日法院对卫通广西分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12月10日,受到极大震慑的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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