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可行性探讨
2008-12-01 11:22: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滕丙业 徐金侠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关系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加强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关注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无需讳言的是,受外部环境、历史原因和多种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依然是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之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营造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社会合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扩大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方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一个颇具新意的做法,本文从该做法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操作方面进行必要的探讨,以期摸索具有务实价值的途径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们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兼顾国法、天理、民情,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执行,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执行结果公正,还期待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执行活动享有知情权,还期待对执行活动享有监督权;不仅要求执行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还期待执行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最及时、最直接、最具体地将群众的要求明确表达出来,便于我们及时把握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执行工作中的焦点、重点和支点,为破解“执行难”寻求到最佳解决方案。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对人民法院现有执行模式的有益补充,也是执行工作发展的先进方向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与执行工作,但执行工作是与审判工作并驾齐驱的核心司法职能。陪审员参与执行和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增强和推进司法民主程度,两者在推进司法民主化方面高度契合。而且执行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执行听证行为、执行异议的审查,直接涉及裁判权的行使,其本身就属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一项很好的尝试,我们应当改变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审判工作的观念,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执行工作,这是司法民主化、司法透明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和趋势。
第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务实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对参与执行的人民陪审员要进行严格遴选,选择那些人品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愿为群众利益鼓与呼的优秀分子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人民陪审员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要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参与执行的权利,避免出现陪而不审、陪而不执的情况。不仅要落实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的陪审权、合议权、建议权,也要不断提高他们审判和执行业务能力,努力解决他们在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
三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稳定器”、“润滑剂”的作用,妥善化解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案件顺利执结。司法实践中,许多执行案件矛盾尖锐,或者涉及群体性利益博弈,影响广泛,稍不谨慎就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此类案件特点,要选用群众基础较好、办事公道的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比如涉及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可以尽量选用来自当地的陪审员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群众中的较高威望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为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并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
四是要邀请技术型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医患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等执行专业技术性较强、法院较难处理的案件,可以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陪审员参与执行,特别是在制定执行方案时,充分听取并吸纳其合理的专业意见,使执行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执行措施也更具有操作性。
五是借助人民陪审员崇高的社会威望,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和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在执行某些受到不当干预和相关部门不积极甚至拒绝协助执行的案件时,可以选用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其特殊身份监督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相关部门自动履行判决或裁定,或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综上,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构建,其操作过程及框架构建中还有许多问题尚未理顺,也还有许多问题尚未显现,尤其是在规范操作、相互配合等方面还待于进一步磨合和探索。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困难,发现和解决问题,赢得支持,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做法不断完善和充实,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和执行方式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们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兼顾国法、天理、民情,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执行,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执行结果公正,还期待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执行活动享有知情权,还期待对执行活动享有监督权;不仅要求执行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还期待执行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最及时、最直接、最具体地将群众的要求明确表达出来,便于我们及时把握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执行工作中的焦点、重点和支点,为破解“执行难”寻求到最佳解决方案。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对人民法院现有执行模式的有益补充,也是执行工作发展的先进方向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与执行工作,但执行工作是与审判工作并驾齐驱的核心司法职能。陪审员参与执行和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增强和推进司法民主程度,两者在推进司法民主化方面高度契合。而且执行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执行听证行为、执行异议的审查,直接涉及裁判权的行使,其本身就属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一项很好的尝试,我们应当改变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审判工作的观念,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执行工作,这是司法民主化、司法透明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和趋势。
第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务实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对参与执行的人民陪审员要进行严格遴选,选择那些人品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愿为群众利益鼓与呼的优秀分子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人民陪审员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要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参与执行的权利,避免出现陪而不审、陪而不执的情况。不仅要落实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的陪审权、合议权、建议权,也要不断提高他们审判和执行业务能力,努力解决他们在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
三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稳定器”、“润滑剂”的作用,妥善化解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案件顺利执结。司法实践中,许多执行案件矛盾尖锐,或者涉及群体性利益博弈,影响广泛,稍不谨慎就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此类案件特点,要选用群众基础较好、办事公道的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比如涉及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可以尽量选用来自当地的陪审员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群众中的较高威望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为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并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
四是要邀请技术型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医患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等执行专业技术性较强、法院较难处理的案件,可以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陪审员参与执行,特别是在制定执行方案时,充分听取并吸纳其合理的专业意见,使执行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执行措施也更具有操作性。
五是借助人民陪审员崇高的社会威望,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和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在执行某些受到不当干预和相关部门不积极甚至拒绝协助执行的案件时,可以选用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其特殊身份监督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相关部门自动履行判决或裁定,或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综上,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构建,其操作过程及框架构建中还有许多问题尚未理顺,也还有许多问题尚未显现,尤其是在规范操作、相互配合等方面还待于进一步磨合和探索。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困难,发现和解决问题,赢得支持,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做法不断完善和充实,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和执行方式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