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状告政府信息公开案原告败诉
2008-11-28 15:57:40 | 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 作者:高健 崔亮
帮朋友代理案件时,发现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自己个人婚姻记录对自己代理案件造成了被动,王先生要求法院确认出具“查档证明”的(北京)昌平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记者昨天获悉,本市(北京)首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在昌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称,他朋友因租赁合同与一家居公司发生纠纷,房屋内财物也被强行搬走。王先生作为代理人参加了法庭辩论,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某工贸公司出具的出库单,证明对方拉走的货物数量。这份出库单被一审法院采纳做出判决。败诉的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家居公司的律师突然亮出了一份王先生的婚姻情况查询记录,证明王先生与提供出库单的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经是夫妻,以质疑出库单的合法性。“我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民政局竟然接受了对方律师的申请,查询了我的婚姻状况,并出具了‘查档证明’,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昌平区民政局则辩称,婚姻登记处向律师出具“查档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局代理人称,律师将所查阅情况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不是在其他场合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
此类案件以前并未纳入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根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最终,昌平法院认可了民政局的答辩意见,认定家居公司律师调查王先生的婚姻状况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一定关联性,符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求。
王先生称,他朋友因租赁合同与一家居公司发生纠纷,房屋内财物也被强行搬走。王先生作为代理人参加了法庭辩论,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某工贸公司出具的出库单,证明对方拉走的货物数量。这份出库单被一审法院采纳做出判决。败诉的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家居公司的律师突然亮出了一份王先生的婚姻情况查询记录,证明王先生与提供出库单的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经是夫妻,以质疑出库单的合法性。“我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民政局竟然接受了对方律师的申请,查询了我的婚姻状况,并出具了‘查档证明’,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昌平区民政局则辩称,婚姻登记处向律师出具“查档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局代理人称,律师将所查阅情况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不是在其他场合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
此类案件以前并未纳入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根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最终,昌平法院认可了民政局的答辩意见,认定家居公司律师调查王先生的婚姻状况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一定关联性,符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求。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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