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后亲属继承股份 投资人不满状告工商局
2008-11-26 16:34:34 | 来源:京报网 | 作者:孙莹
朱先生和两个投资人一起出资开办公司。朱先生去世后,他的妻子和女儿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成为公司的股东,这引起另两名共同投资人的不满。两名投资人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及朱先生的妻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局将死者股份转至其妻名下的行政行为。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李先生等两名投资人诉称,他们和朱先生在1997年注资1000万元成立了一家电力设备公司。其中朱先生持有公司80%的股份,李先生等两人分别持有10%的股份。2006年7月,朱先生去世,其妻陈女士及女儿在未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在法院达成协议,继承了朱先生的公司股份,其中陈女士继承了朱先生股份的90%。随后,西城工商局为陈女士办理了股份过户登记。
两名投资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只是继承股东资格而不是股权。继承人如果希望获得股权,应当依照股权转让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过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购买这部分股权。工商局在陈女士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以及公司没有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前提下,就为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西城工商分局辩称,行政机关有法定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冻结或变更股权。市工商局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裁定中确认将朱先生的股权过户到陈女士名下。因此西城工商分局依照法院生效文书进行股权变更,是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李先生等两名投资人诉称,他们和朱先生在1997年注资1000万元成立了一家电力设备公司。其中朱先生持有公司80%的股份,李先生等两人分别持有10%的股份。2006年7月,朱先生去世,其妻陈女士及女儿在未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在法院达成协议,继承了朱先生的公司股份,其中陈女士继承了朱先生股份的90%。随后,西城工商局为陈女士办理了股份过户登记。
两名投资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只是继承股东资格而不是股权。继承人如果希望获得股权,应当依照股权转让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过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购买这部分股权。工商局在陈女士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以及公司没有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前提下,就为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西城工商分局辩称,行政机关有法定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冻结或变更股权。市工商局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裁定中确认将朱先生的股权过户到陈女士名下。因此西城工商分局依照法院生效文书进行股权变更,是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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