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告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郑码专利权无效一审被驳
2008-11-21 14:09:54
  • 微软代理人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 郑码专利发明人郑珑在接受采访
     中国法院网讯 (袁伟 常鸣)  今天上午,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郑珑,要求宣告中文输入法郑码专利权无效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院驳回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4年,刚刚打入中国市场的微软为了更好地适用于中国用户,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最终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今天在法庭上,郑珑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当年微软所签的协议,她表示,并没有授权微软在Windows95以后的操作系统中使用该输入法。2007年,郑女士所在的北京中易电子公司将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确认两公司侵权、判令两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及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XP等八个版本的操作系统软件。目前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遭到起诉后,微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但遭专利复审委驳回。微软不服专利复审委的裁定,遂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委的相关裁定,并重新对此事件进行审查决定。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认为,郑码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无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白无误地得出郑码专利的技术方案,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以明白无误地确定输入步骤,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第二,郑码专利输入步骤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没有描述的技术方案, 其关于郑码专利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就不能成立。第三,郑码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在字根的编码方式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其汉字输入方法亦存在明显区别,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这些区别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故郑码专利具有新颖性。第四,对比文件与郑码专利权利要求在取码方案和输入步骤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亦未公开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同时亦无将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进行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故郑码专利具备创造性。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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