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之完善
2008-11-19 16:27: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建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指明了方向。

  随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不断深入,民事审判的调解工作在整个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强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调解工作贯穿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调解工作的要求不同而已。

  对于如何做好民事审判调解和判决相结合,一直是人民法院探索的重要问题。在解放前的苏区和解放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于民事纠纷一直作为人民内部矛盾进行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在调处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具有东方经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十年浩劫”大量的民事纠纷在只讲阶级斗争的环境下上纲上线,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十年动乱后,我国法制建设又逐步走向正规,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充分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职能,化解了大量矛盾。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并加入世贸组织,各种职能逐步与世界接规,人民法院曾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这样做,确实消除了大量民事积案,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在强调一步到庭的时候,法官坐堂问案,不再深入群众,忽视了调解工作,以至于许多能够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不再做调解工作,这样做的结果,不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从根本上脱离了群众,审判也就成了以证据为中心的脱离了人情味的流水作业线。单从结案数来看,这确实加快了办案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但随之而来,判决案件增多了,上诉案件增多了,执行案件增多了,涉法上访增多了,社会矛盾增加了。因此,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又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重点加强了案件的调解工作。法院的民事审判干部,也确实在案件调解上下了功夫,并总结出了一套好的调解经验,如温馨调解、亲情调解、炕头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人大代表、民调组织参与调解等等,大量案件的调解结案,使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对立情绪,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但在调判结合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在贯彻调判结合的审判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强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首先调解工作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对调解结果不接受,法官强迫当事人达协议,这就违背了民事审判遵循的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使达成了协议,法律在当事人心里已大打折扣。

  二是为了调解结案,拖延审理周期。通过对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统计,截止目前民事案件报延期的数量,与2005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5个百分点,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现阶段民事案件久调不结,久拖不判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作为审判人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调解工作,坚决杜绝以调解案件为借口,无限期拖延办案周期,决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三是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促成调解。不顾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强压一方当事人(多数是主张权利人)以牺牲当事人部分利益为代价,促成调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四是有些法官无休止地做调解工作。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所谓审判,就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审判离不开判决,民事案件虽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有的案件没有调解的基础,非判不可,因此,以判决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是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对调解不了的案件,拒绝裁判违背了法院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因此,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重调轻判或只调不判的任何一种倾向都是不可取的。那么,在审判活动中,为什么会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呢?据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院自上而下都在强调调解工作,民事审判法官确实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加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了案件的调解力度。二是许多法院把案件调解率确定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规定了非常不切合实际的过高的指标。笔者认为,人为制定过高调解率,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是从主观主义思想出发的产物,制定的比例没有客观依据,只不过是领导人的意志而已。我们都是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所讲的唯物主义,就是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那种一厢情愿的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人民法院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三是有的法院限制判决案件。对判决案件限定了许多附加条件,客观上造成了法官不敢判案。有的法院规定每个案件必须调解的次数,对调解次数达不到的,不能判决,这样,办案法官为了能够对案件进行判决,人为走过场地进行多次调解,每次调解都是几分钟时间,记个调解笔录,走走过场。有的法院规定了上诉率,上诉案件不能超过多少;有的法官为避免当事人上诉,故意拖延不判;有的则更干脆,直接对当事人说,你们调解吧,这案不能判,至于为啥不能判,也不给当事人解释,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的法院制定了信访责任制,即所办的案件与信访挂钩,所办案件造成当事人上访,不管案件办的对错与否,一率追究办案者的责任。所以,有的法官,为了避免当事人的上访,则不敢判决。以上种种情况,是造成目前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法官本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是否贯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搞好调判结合工作起主要决定作用。如果法官尽心尽职在做工作了,就不可能出现大的问题,因为人的因素是起主要作用的。

  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调判结合呢?笔者认为,还应当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办案思想,让调判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首先,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归根结底都要统一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上来,看人民是否满意是检验执法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如果法官考虑着自己的工作就是运用法律来为人民服务的,那么便不会计较个人得失,不怕自己吃亏受累,更不会去想如何多办些简单案件好出成绩,出风头,碰到复杂案件也不觉得倒霉,而是自己通过工作为社会做了贡献,为人民服务了,自己的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认可,便觉得自己的工作是有意义的,法官有了这样的理念,怎么还会有对当事人“冷、硬、横”的现象出现。实际法官感到工作辛苦,感到工作难以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把自己的工作成绩或其他个人得失放在了群众利益的前面所致。真正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人民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融会贯通其思想本质,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好调判结合。

  首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游刃有余地对案件进行调解。老子说“治大国若烹小鲜”,审理民事案件又何尝不是这样,必须掌握好审判的火候,既不能让火大,又不能让火小,既不能手忙脚乱地乱翻乱搅,又不能置之不管,任其焦黑或夹生。所以审判中也必须有个充分的准备,认真地阅卷,了解案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这样不至于像烹小鲜时,火候到了,却找不到相应的调味品那样手忙脚乱干慌张。审判还应双方兼顾,不能偏听一方之词,了解一方之情,避免像烹小鲜那样仅烹制一面,那当然是一面焦黑,一面夹生了。调解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顺坡泼水,流哪儿算哪儿,胡乱地进行调解,那样不光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未弄清事实却又节外生枝,如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上告上访等等,这样只会使审判工作更加无头绪,就像烹小?时不等它一面出现焦黄,便胡乱翻搅,最终搅得一塌糊涂一样。审判也不能回避矛盾久拖不决,既不开庭,也不调解,那样,纠纷也不可能自己解决,就像把小鱼放进锅里,不管不顾,它也不会自己成为一盘美食一样。

  其次,在审判中,法官还应放正自己的位置和认清自己的作用。一个好的基层民事法官,不应作矛盾冲突中的中流砥柱,那样就会受到各种外力的冲击,甚至被击垮。法官应像海滩那样,再大的浪潮袭来,也改变不了海滩,并且还会将浪潮的强大冲击消退于无形之中。就像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不应与当事人之间产生激烈的辩论,而应顺其意思逐步辨法析理,像春雨无声滋润大地那样,让当事人逐步接受正确的法律思维,从而做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样,既与当事人进行心与心的沟通,还可以避免法官主观臆断。在诉讼中,一些当事人,特别是明知自己可能败诉的一方,往往表现出无所谓,有抵触情绪,装着不懂法,听不进他人劝说等姿态,其实,他们心知肚明,所以,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要轻易地对当事人的对错作出判断和指责,而应在与当事人的交往中注意激醒他们心底的良知。

  另外我们还应革新观念,尽力提高调解率。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尽量调解,毕竟调解可以有效而彻底地化解民事纠纷。比如对于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开庭,原告所举证据又较充分、确凿,法院当然可以缺席判决,但对于比较容易通知到的被告,我们还应再通知一下被告,这类案件往往也较容易调解,有的原告甚至还会在利息、诉讼费等方面自愿做出一些让步,这样就不仅是提高调解率的问题了,还起到了宣传法律,沟通当事人化解纠纷,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等更好的社会效果,从而取信于民,一个法官或一个法官群体(如一个法庭、一个法院)在一个地方的美誉度高了,人们自然愿信愿听,反过来又促进其他纠纷的化解。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我们不仅要做到案结事了,对法官来说还应是“案结事未了”,通过进一步搞好回访工作,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作到未雨绸缪,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会有效增进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改善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还有,要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还应把握好矛盾的对立同一性。毛泽东同志对矛盾的对立同一性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即“既要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又要在同一中把握对立,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在审判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意见不一致,产生了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这只是在矛盾的“对立中把握了同一”,即把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认识用法律思维同一起来,用法律这一标准做出了裁判。这样做,对绝大多数的法官来说,都很容易,但如何理解审判中在矛盾的“同一中把握对立”呢,再比如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仍然是证据确凿充分,胜券在握,倘做出判决,被告败诉也不会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再去申请执行,被告却无力偿还,执行过程中原告做出让步,同意让被告履行部分判决义务,该纠纷最终了结。倘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是站在“以法律为准绳”这唯一标准的角度看问题,而是再认真地审查一下“以事实为根据”,不仅是影响案件胜诉败诉问题的事实,还要了解被告履行能力的事实,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矛盾最后终结的事实,那么,法官就能够看到原告固然可以胜诉,但被告是否有履行能力,会不会使他们双方相互谅解,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工作做在前面,就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都欣然接受。

  当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也不会那么听从法官的调解,法律的威慑力在调解中的作用还是相当大的,所以,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要正确使用手中的判决权,通过判决一部分案件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不能让明知自己要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法院审理案件周期长,一般不判案,拖过半年是半年,能拖一年是一年的思想,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案件的快审快结,使社会纠纷得以尽快消除。

  在审判活动中,如何做好调判结合,提高办案效率,有效促进纠纷的化解呢?笔者认为,应该以“判决促进调解,以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具体做法是:

  一、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及时调解的案件,缺席审判的案件或标的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并发放给当事人双方,这类案件一旦审结,便不必再去考虑。倘若没有及时结案归档,不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产生新的矛盾,让问题更加复杂,就是不出现这样的问题,案件放过了三个月,还得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仅是审判资源的浪费也不值得。这样及时审结那些简单案件后,手中的存案数少了,就可以集中精力去处理那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否则,这些小案的当事人来找来催,也会占用审判人员不少零碎的时间,并会对处理那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带来消极的影响。

  二、在审判活动中,不论调解还是判决,都要做到有充分的准备,法官不但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不怕麻烦,不回避问题地查明案情和相关情况,还要对当事人的心理、情绪、身份等情况进行了解,这样,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才会被当事人接受。即使一次调解不可能成功,也不能不做准备,调解走过场,每次调解都要力求成功或向成功调解迈进一步,真是调解不成,也要尽力做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法官在审判中要不怕辛苦,对于调解时机成熟的案件,要趁热打铁,忙不过来,即使耽误吃饭、睡觉,也要在短期内连续处理这类案件,这种工作精神也很容易感染当事人,往往会收到调解一案,促进一片的社会效果。法官也不会因为自己的一时松懈,错过调解良机,从而使案件重新陷入被动局面,对有调解希望的案件要坚决一鼓作气调解成功。

  四、法官在审判中要注意熟悉法律法规,并倾听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这样,法官就不仅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会从当事人那里学到不少的社会经验,重要的是换一个位置站在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立场来看矛盾的另一面,这样既有利于和当事人沟通,还有利于站在竭力维护权利,而不是作为谨慎的善意第三人的立场来看问题,也更容易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对于几起相互有联系或有代表性的案件,要挑出矛盾最为缓和、最容易调解成功的案件来进行调解,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邀请一切有利于调解的人员,如基层干部、当事人的亲戚邻居、甚至来找法官为一方当事人说情的人员,这些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相对较为亲近,容易与当事人沟通,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纠纷的权利义务观念相对中立,也容易与法官沟通,这样调解的案件往往社会效果较好,一旦有一起案件调解成功,往往会带动相关案件随之调解。若几起案件的当事人都在等待观望,确无调解突破口的,则应挑出一起最具代表力的当事人或案件,快审快判,从而促进其他案件的调解。

  要做好调解工作,还必须出于公心,尊重客观事实,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而不能和稀泥,不能以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去调解,这就是说调解必须尊重案件的基本事实,分清责任。调解要遵循自愿原则,不能搞强迫调解,更不能故意拖延办案时间,法官要从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出发,去做调解工作。法官做调解工作,要有耐心,要不怕吃苦,要勇于付出,那种怕麻烦,怕费力,不愿吃苦的想法是要不得的,没有付出,就不会有收获。法官只有真心实意地去为当事人办事,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果连信任的基础都没有,调解工作肯定做不好,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必须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及调解技巧,再次,对于没有调解基础的案件,要当判则判,不能借口调解而拖延不判,当然,即使是判决,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不能一判了之,即使判决没有一点过错,调解工作也不能放松,因为调解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审判实践中,有许多这样的案子,判决后经做工作,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义务。因此,民事审判法官应当时刻绷紧调解这根弦,不放过任何调解机会,即使是生效的判决,也要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避免矛盾再次激化。因此,调判结合,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也体现在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申请之前的阶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持这样的原则,不能借口调解,故意拖延办案周期,不予裁判,也不能以不让判决为由,一直进行无谓的调解,总之一句话,不能以牺牲效率来办案,不能使当事人陷于无限拖拉的办案之中。所有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都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格局下,切实加强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要加快办案速度,当判则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同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完善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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