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的“引擎”
2008-11-14 14:28: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玲
  唤醒陪审的激情,唯有职业法官的重视;有了充分重视律师及当事人对陪审员的敬畏油然而生;有了充分重视,陪审员的陪审动力便从源头被透彻激活!由此可见,法官的重视是陪审不竭动力的“引擎”。

  重视应体现在哪几个环节呢?

  首先,庭审前让陪审员翔实了解案情,奏响陪审的“过门曲”

  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介入,即便是职业法官就面对的纷繁的争议事实和千头万绪的法律时常也会“剪不断,理还乱”。何况陪审员?故而庭前尽可能提供条件让陪审员对案情有充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庭审中让陪审员充分行使权利,奏响陪审的“激昂旋律”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职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陪审员往往被安排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甚至有的时候陪审员从头至尾静坐神圣的审判席,始终是缄默的“省略号”,仅为职业法官临时凑数的装饰,这显然有悖于陪审实施的初衷!职业法官只有让陪审员充分履行与自己同等的庭审权利,方可避免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第三,合议时让陪审员独立表决,奏响陪审的“最强音”

  由于没有建立评议意见的规则,没有形成职业法官向陪审员进行相应法律解释但不影响陪审员作出自己判断的界定,使得陪审员的意见往往就是职业法官意见的翻版;面对高深的法律术语和专门化的职业法官很容易产生高山仰止的感觉,在权威趋从的心理暗示下做出与法官一致的表决,无形中定格了法官与陪审员潜意识里角色的主次定位,并外化为审理过程中陪审员权利行使中的自我抑制与收缩。故而,必须让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方可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发表意见和表决的过程中不受职业法官的左右,从而真正履行职责,以达到司法公平、公正的最高境界!

  诚然,完全按照英美模式来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目前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做一些相对的划分,如在庭审调查中,可明确规定法官负责主持和引导,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主要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另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也可以尝试让陪审员单独负责某些事实的认定,甚至尝试“独立办案”!

  重视能有效避免陪审流于形式从而落到实处;有效消除陪审员心目中形成的“在审判中不受尊重,白白浪费时间,没法发挥作用,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的错误定位;重视方能真正放开束缚行使陪审权利的镣铐;真正促使发端于西方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的本土软环境在互动中走向契合,可见重视是陪审的“引擎”。唯有职业法官的充分重视,陪审员的“陪审”方展示其旺盛的生命力,从而“民主”、“公平”的司法价值取向方能真正生成。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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