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买仿真版人民币竟是白纸 "受骗人"仍要领刑
2008-11-13 16:35:50
中国法院网讯 (蔡启国 陈克燕)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假币案,一审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蓉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孙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李蓉芳在其经营小吃店内结识一自称叫张成的男子,张告诉李可以用人民币换“仿真版人民币”。6月29日,双方约定用二万元人民币购买八万元假币,于7月1日在江苏省盱眙县见面。孙艳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表示愿意和李蓉芳一起购买假币,并将7000元现金交给李。7月1日上午李蓉芳、孙艳携款赶到盱眙县后,张成又电话通知李将见面地点改在安徽省明光市,且只与李一人见面。李蓉芳、孙艳租车赶到明光市,在约定地点李蓉芳独自和张成见面,张将其带到一巷道内与“王老板”见面,李用一万元人民币从“王老板”手中购买九万元假币。后李蓉芳发现每沓假币只有上下两张单面印有50元面值的假币,中间全是白纸,遂报警称被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蓉芳、孙艳购买假币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由于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李蓉芳在其经营小吃店内结识一自称叫张成的男子,张告诉李可以用人民币换“仿真版人民币”。6月29日,双方约定用二万元人民币购买八万元假币,于7月1日在江苏省盱眙县见面。孙艳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表示愿意和李蓉芳一起购买假币,并将7000元现金交给李。7月1日上午李蓉芳、孙艳携款赶到盱眙县后,张成又电话通知李将见面地点改在安徽省明光市,且只与李一人见面。李蓉芳、孙艳租车赶到明光市,在约定地点李蓉芳独自和张成见面,张将其带到一巷道内与“王老板”见面,李用一万元人民币从“王老板”手中购买九万元假币。后李蓉芳发现每沓假币只有上下两张单面印有50元面值的假币,中间全是白纸,遂报警称被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蓉芳、孙艳购买假币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由于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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