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的几点思考
2008-10-22 14:06: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庆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对于缓解审判压力,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尚有诸多方面不尽完善,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改进和规范的问题。笔者拟在本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推进这一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从运行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

  2005年5月—2008年9月,漳平法院共审结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案件1305件,其中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共计925件,占同期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70.23%。其中刑事案件392件,民商事案件533件。人民陪审员平均每人参审案件37件。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533件民商事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382件,调撤率为71.67%。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漳平法院运行三年多来的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不仅有力地充实了审判力量,而且发挥出了人民陪审员解民情的特点,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达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弥补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而法官人数因退休或调往经济较发达地区等原因不断减少,人少案多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就直接弥补了审判力量的不足,缓解了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重与审判资源匮乏的矛盾。

  2、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法院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权力,规范了审判人员司法行为,促进审判工作更加公开规范,有效防止了在审判环节中的“暗箱操作”现象。另一方面,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案件,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保证了审判工作的民主公正,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廉洁。从漳平法院对陪审案件的评查、督查和社会反映情况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好。

  3、获得了调解工作新经验。三年多来,漳平法院充分发挥陪审员从群众中来,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积极鼓励陪审员大胆参与案件调解,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人身伤害等案件的审理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4、为宣传法律提供了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后,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精神和了解的法律规定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全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达到较好的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有上述的优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存在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较缺乏、职责不明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为:

  1、一些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审判经验不足,参审容易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辖区的各行各业,虽经法院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庭审观摩等,但仍有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法条掌握不准,参加庭审的经验不足,而且学习机会少,业务素质不易得到提高,不能很好地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另外,有些陪审员责任心不强,在庭前不进行事先的阅卷,对案情难以全面把握,造成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发表自己的观点,采取附合的态度。

  2、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规定不明确。《决定》只笼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应做好哪些庭前准备工作,在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等阶段又有哪些详细的职责规定,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时间难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为单位的骨干或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工作繁忙,而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合议案件的时间比较机动,可以灵活掌握,但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的人员和开庭时间需要提前确定,有时会出现送达传票后人民陪审员届时却不能参加庭审现象。

  4、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将人民陪审员赋予了与法官同样的审判权,权力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在这一点上,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显然有所失衡。《决定》中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只是免去其职务,由于不是专职人员,在陪审工作中没有法官所受到的错案追究、纪律处分、政治前途等多重制约,更容易产生腐败。需要强调的是,在“二陪一审”的模式里,如果两名陪审员凭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翻了审判长正确的意见,最终将导致错案的发生。

  5、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未得到保障。《决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业务培训等所需的经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工作补助及其经费来源等作了规定。但是,从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情况看,由于一些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状况较差,对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所需的经费未纳入到财政预算中,而只能从法院其他办公经费节省下来弥补,这在一定程度了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各种困难,以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1、要合理构建统一科学的管理机构。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相对固定的审判队伍,加强对他们的系统管理和监督,是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否、关系到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方面。建议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建立由政治处、立案庭和业务庭组成的统一规范的陪审工作管理机构体系。总体上,由政治处归口管理,立案庭负责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选,业务庭的管理只集中在案件审理环节,并承担部分日常培训工作及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衔接工作。

  2、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不但要参加庭审、认定事实,而且要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因此,陪审员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应当比较细致、深入。同时,人民陪审员可能参审的案件类型比较广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讲座,为人民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平台。各业务庭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业务指导,同时,对有重大影响或有代表性的案件,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旁听庭审,提高人民陪审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3、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程序及要求。要对人民陪审员在庭前准备、审理、评议和裁判等各阶段的具体职责作出详细的规定。建议规定:(1)参与庭前准备程序。应在开庭前查阅案卷,熟悉基本案情,必要时可参加庭前调解;(2)协助庭审。在庭审时应与审判长协商、分工后,在法庭调查、辩论或调解阶段协助庭审。(3)评议规则。规定审判员应在评议案件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全面记录陪审员的发言,遵循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评议。

  4、要注重搭建沟通协调交流平台。要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主动沟通协调机制,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同时,要及时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

  5、要完善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的考核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进行规范、完善,建立包括业绩、培训等内容的个人档案,要对人民陪审员平时参加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年终由政治处对人民陪审员的表现作出鉴定,并抄送当地人大常委会、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对工作优秀的,予以表彰,并函告其单位;对工作不称职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6、要建立和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地位、作用和权利等同于法官,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监督制约存在“盲区”,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陪审制度。笔者建议,对人民陪审员履职过程中的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进行监督,并确立和职业法官同样的惩处标准。对 人民陪审员不履行审判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采取与职业法官一样的处理标准。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7、要解决好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经费保障。法院依法贯彻落实《决定》,经费保障是关键。法院应积极向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汇报,尽快把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补助到位,要努力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使人民陪审员的物质待遇真正落到实处。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经费应单独列支、单独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人民陪审员的补助,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