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奥运”字样被罚3万 酒楼不服状告工商局
2008-10-17 15:30:56
中国法院网讯 (王悦 曹静) 奥运会前夕,北京一家酒楼打出了“迎奥运 创新低 九元菜 大酬宾”的标语招揽生意,不想却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违法使用“奥运”字样进行广告宣传,进而受到3万元罚款的处罚。酒楼不服处罚决定,将工商局告上了法院。10月16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工商部门于2008年9月3日对酒楼作出处罚决定,认定酒楼于2008年7月1日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自设的广告中使用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奥运”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工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罚款3万元。
对于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酒楼认为,其张贴标语的意图是想为奥运尽点心、出点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迎奥运”描述的只是一个时间段词语,并非将“奥运”这一特有名词用于商业运作,也不能认定是使用奥运标志;酒楼于7月1日早上挂的标语,而工商部门当日上午10:30左右检查时就让撤除了,酒楼根本没有产生任何营业收入,即使有所得,也构不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之事实;另外,酒楼的行为性质即使认定为违法,也应该因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不应予以处罚。据此,酒楼将工商局告上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工商局对其所作的处罚决定。
工商局辩称:首先,酒楼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将“奥运”这一与奥林匹克有关的标志用于其广告宣传中,系利用奥运价值提高其商业信誉,吸引消费者,构成以营利目的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因此我局的处罚决定定性准确;其次,《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在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超过3万元以上的罚款时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合法的;最后,酒楼在奥运会举办前夕,在其二层对外玻璃处以醒目标语形式使用奥运标志,影响不良,另外虽然标语悬挂的时间不长,但是广告宣传对于营业收入的影响无法判断,不排除标语撤除后的营业收入与该标语有关,所以我局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经过近1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工商部门于2008年9月3日对酒楼作出处罚决定,认定酒楼于2008年7月1日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自设的广告中使用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奥运”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工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罚款3万元。
对于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酒楼认为,其张贴标语的意图是想为奥运尽点心、出点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迎奥运”描述的只是一个时间段词语,并非将“奥运”这一特有名词用于商业运作,也不能认定是使用奥运标志;酒楼于7月1日早上挂的标语,而工商部门当日上午10:30左右检查时就让撤除了,酒楼根本没有产生任何营业收入,即使有所得,也构不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之事实;另外,酒楼的行为性质即使认定为违法,也应该因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不应予以处罚。据此,酒楼将工商局告上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工商局对其所作的处罚决定。
工商局辩称:首先,酒楼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将“奥运”这一与奥林匹克有关的标志用于其广告宣传中,系利用奥运价值提高其商业信誉,吸引消费者,构成以营利目的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因此我局的处罚决定定性准确;其次,《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在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超过3万元以上的罚款时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合法的;最后,酒楼在奥运会举办前夕,在其二层对外玻璃处以醒目标语形式使用奥运标志,影响不良,另外虽然标语悬挂的时间不长,但是广告宣传对于营业收入的影响无法判断,不排除标语撤除后的营业收入与该标语有关,所以我局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经过近1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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