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监管制度存在“三缺”亟待完善
2008-10-06 14:39: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但《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管制度规定未明确,主要表现为“三缺”:

  1、缺少监管主体。《决定》只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提请、选任和培训的负责部门,未规定哪个机构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出现了“有人选,无人管”的现象。

  2、缺少责任追究的规定。《决定》只规定人民陪审员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情形及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未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审判纪律、但未构成刑事责任或不遵守庭风庭纪的处罚,出现了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注重自己的言行,损害法院形象而又无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尴尬。

  3、缺少处罚实施机制。《决定》只规定人民陪审员应“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未规定不遵守规定如何处罚。比如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法官出现了瑕疵,法院可按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和荣誉上的扣罚,而对人民陪审员却毫无办法,出现了违法不究的现象,甚至有些法院让承办法官代为受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处于不公平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1、通过立法完善和健全人民陪审员责任体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监管的主管部门,参照管理人民调解员的办法进行管理。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及经费管理,避免在管理人民陪审员问题上出现的部门推诿现象。3、法院作为监管的辅助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考核管理人民陪审员提供依据,确保监管到位,不流于形式。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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