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苗山延伸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融水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纪实
2008-09-16 15:53: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宁
  广西大苗山融水苗族自治县现辖二十个乡镇,辖区辽阔,乡镇分散(前往最远的杆洞乡为140余公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人口多,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加强和完善巡回审判方式,发挥巡回审案的前沿作用,把各类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更好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摆在摆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面前。

            山重水复,路在脚下

  融水县法院注重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把巡回审判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上升到理论上来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该院结合当地县情的实际,把法庭建设列入工作的重点,夯实基层基础,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延伸到基层。

  融水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和工作人员共8人,平均年龄38岁,充满活力和工作激情。他们注重理论学习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法学理论有着诸多独到的见解。在分管院长的带领下,他们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教材读本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学习、反复研究。他们从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一边抓学习一边抓实践,采取巡回到点,集中受理,就地开庭,及时结案的工作方式,把充满神秘色彩的司法殿堂搬到乡村农舍,回到寻常百姓中去,使人民司法更贴近百姓生活,惠及更多百姓。

  2007年,融水法庭总结出了一套“三重三快巡回审判方式”。“三重”即重调查、重调解、重实效,“三快”即快立案、快审理、快裁决。既宣传了国家法律法规,又化解了民间纠纷。莫东军庭长说,他们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找出了真经。

  三重:重调查,就是法官在办案中不能仅仅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简单认定案件事实,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调查权。巡回法庭辖区均为广大农村,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山区群众,受当地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农民群众打官司请律师或自己调查取证都是相当困难的,这显然不利于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庭根据实际情况,注重现场调查,力求查明每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案件的顺利调解或公正裁判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重调解,就是法官所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坚持调解优先,要把调解原则贯彻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每案必调,力求成功。2006年巡回法庭的调解结案率高达55.5%,创历史新高,就是重视调解的成果。该庭庭长莫东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不同特点,依法把案件分给最有可能促成调解的法官主办。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的案件就由精通该民族语言的法官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宜由女法官审理等等。而办案法官又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性格特点,采取多种多样的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重实效,就是法官办案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保障,二者相互促进,互为统一。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耐心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树立了公正廉明的法律权威,取得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快:快立案,巡回法庭实行便捷高效的立案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巡回法庭流动立案制度及民事案件司法所代收制度。在立案审查时间、证据材料提交、诉讼费用交纳及必要诉讼解答等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大方便,使山区群众打官司可以足不出户,当即立案。下乡流动立案,几分钟全部手续办妥是巡回法庭便民立案的真实写照。快审理,巡回法庭实行流动办案制度。为了让群众少跑一次腿、少误一份工、少花一分钱,法官们在广大山乡马不停蹄巡回办案,于田间地头日晒雨淋就地开庭。并注意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深入现场,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天立案后,当天调结的案件数量可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天开庭的案件亦为数不少。快裁决,巡回法庭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工作效率上狠下功夫,要求每一个法官必须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十天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并送达当事人。要尽可能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该庭2006年度结案的审理期限平均每件不到一个月,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实现了快审快结,使当事人能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

  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大苗山这片土地上延伸开来,“巡回六法”仿佛春天的雨露和谐滋润着大苗山这一方水土这一方人。

            倾情调解,调出和谐新天地

  2006年11月,融水法庭审理了原告梁毅文诉被告梁显初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因家庭房产发生争执,父子反目成仇,对薄公堂。在主审法官石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父子重归于好,家庭再显和谐。案结后,当事人激动地说,第一次坐在被告席上,老子告儿子,让儿子脸将何处搁。心里真是又紧张又气愤。是法官和蔼可亲的耐心教育和说理使我明白了人伦常理,重新唤起我们的父子亲情啊。

  融水法庭在司法调解中更凸显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把法律精神化成通俗的群众语言和老百姓易于接受的民间道理,倾情调解平息纠纷。2006年,在融水巡回法庭审结的40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179件,经调解当事人自愿撤诉47件,创融水县法院调解结案历史新高。工作中涌现出了优秀女法官石海?这样的办案能手和调解高手。石海?法官年内主办案件107件,审结107件,结案率为100%;调解结案90件,调解结案率为84.1%;上诉案件仅1件,二审维持原判,裁判准确率为100%。通过人民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管齐下,及时地解决大量民间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团结和睦,同时也增强了群众的法制、道德观念。

  融水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十分注意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农土地侵权案件。2006年5月,融水县四荣乡小苏村居民陈社和为砍伐、运输木材,在本村修了一条简易公路,占用了几十户村民的土地,损毁了地上的农作物等青苗。由于在占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数额上有争议,有九户村民与陈社和发生纠纷,双方几次协商不下,九户村民遂诉至本院,索赔高额土地青苗补偿费。在主审法官尹俊群多次庭前调解下,有三户村民与陈社和达成庭外和解,自愿撤诉。但另外六户村民态度坚决,言词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尹俊群法官审时度势,决定到现场实地勘查,并组织双方到场见证。勘查当日,风雨交加,三位办案人员尹俊群、莫毅、龙江踏着泥泞的山路,冒雨在每一快涉诉土地上丈量面积、仔细勘查。他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一心为民的忘我精神,深深感动了在场的每一个当事人,双方均表示要互谅互让。第二天,在法官的大力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公平合理的土地青苗补偿协议,陈社和当天就兑现了全部补偿款。

  巡回法庭不仅注重调解结案,更注重调解结案后的实际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2006年1月,怀宝镇盘荣村下坎屯发生特大火灾,烧毁了几十户村民的房屋,受灾群众的财产损失惨重,后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共计一百七十多万。经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是该村何永吉一家不慎引起的。火灾后,受灾村民群情激愤,何永吉一家害怕报复,全家躲避在外,致使受灾群众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为此,有45户受灾村民提起诉讼,要求何永吉一家赔偿损失。巡回法庭受理后,为减轻群众负担,主动为45户受灾村民依法办理了诉讼费减免手续。同时,该庭工作人员还千方百计查找到被告何永吉一家,苦口婆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打消了被告的顾虑,促成了原、被告坐在一起、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45户受灾村民财产损失共计45000元,分三期付清。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按期偿付了首期赔偿款28000元。巡回法庭为方便群众、避免群众来回奔波,工作人员们不辞辛苦、驱车一百多公里来到受灾村民家中,及时将28000元赔偿款发放到45户受灾村民手中。巡回法庭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促成村民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在山村小寨传为佳话。

  新闻,因人而生动。柳州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柳州日报、广西日报、广西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各大媒体先后以这一案件为新闻背景对融水县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事迹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苦也乐

  基层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密切。融水法庭坚持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上,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办案水平。在庭长莫东军的带领下,该庭积极走出庭室,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办案,定期到各乡镇受案办案,集中排期就地开庭,进一步加强了巡回审案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巡回法庭在原先试行司法便民收案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这一便民制度,大胆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严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这一点融水法庭的法官有着深深的认识。莫东军庭长说,老百姓有纠纷、有矛盾才来找法庭解决,总是希望尽快得到解决结果。如果在诉讼环节上久拖不决,无疑会给当事人增加了另一种伤害。为了及时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他们经常加班加点,彻夜辛劳。该庭女法官尹俊群就是其中一个典范,她曾经为了一批系列案件的及时审结,一个晚上制作了几十份法律文书,一直忙到次日凌晨三点。正是由于有尹俊群以及和尹俊群一样优秀的法官们的共同努力,巡回法庭才取得了年均结案每件仅为28天的奇迹。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新的跨越。

  2006年8月3日,巡回法庭法官石海?以其独到的调解法则,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3月11日晚,韦某邀请魏某等十余人到自家喝酒,亲朋戚友相聚尽兴,相互劝酒,盛情能却,魏某由于饮酒过量在下楼方便时不慎跌倒伤及头部,韦某即唤人将魏抬上楼,用民间土医将魏的头发烧成灰敷在患处止血,并将其安顿在堂屋长凳上睡觉。第二天早餐和中餐,韦某及其家人二次唤魏吃饭未见反应,误认为魏某醉酒未醒,让其多睡会儿。直至下午四时许韦某才发现魏因受伤而快不行了,感到事态的严重,当即通知魏某家人,将其送回家,经村医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明死因,经尸检鉴定结论为颅骨骨折、脑内蛛网硬下出血致死,并确认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死者家属不服,他们认为,魏某在韦某家喝酒跌伤致颅骨骨折,韦某未尽照顾义务,即至第二天也不看不问,致使魏某不能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韦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韦某则认为,魏某系成年人应自知控制酒量而不能自控,导致悲剧的发生,本好意劝酒,能喝则喝,不能喝则罢,韦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为此争吵不休,剑拔弩张,原来的亲戚邻里,一朝反目成仇。2006年6月15日死者之妻及其五个子女将韦某告上法庭,对薄公堂。

  面对如此棘手的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呢?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可能,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于是,石海?实地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及村上邻里,及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社会关系,她认为这起案件虽然矛盾激烈,但属于亲情案件,只要辩法析理,工作到家,没有解不开的疙瘩。她先是把村上通情达理并在当事人心目中具有一定威信的长者请来协助调解,用苗族语言准确地阐述法理和情理的融合点,使原来矛盾激烈的当事人双方恢复了理智,平息了怒火,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韦某自愿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二万元,分三期付清。

  融水法庭在乡村巡回流动调解矛盾纠纷,缩短了人民群众与法庭的距离,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2005年4月9日,该县安太乡洞安村上坎屯村民莫文天的小孩莫祖亮与同村的几个小朋友们在村边的农田边玩耍,不幸被莫赵华家饲养的小狗咬伤右脚脚背,莫文天闻讯后立即将孩子送到安太乡卫生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狂犬病。虽经医院注射防犬疫苗,但因小孩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莫文天在痛失儿子、赔偿未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莫赵华告上法庭。为促进乡村邻里和睦相处,法官石海?经反复耐心主持调解,当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莫赵华自愿赔偿给莫文天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合计2.1万元,并自愿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消除了当事人的痛苦和怨恨,当事双方握手言和。他们说,有纠纷找法庭,有不幸找法官,法庭里有我们山里人的贴心人。

  洒向苗乡都是情。融水巡回法庭的法官满怀激情,他们把火热的青春燃烧在巍峨的大苗山上,他们用知慧和良知,和谐乡亲和谐邻里,他们用真情和汗水播种和谐守望和谐,于是,苗乡古老的民俗便充满了时代气息,苗年、坡会、芦笙踩堂伴随着和谐的歌声和谐的舞蹈和谐的律侣在大山飘飞。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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