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司法为民之举 求定纷止争之效
——以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2008-09-01 15:47: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翠娟
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大量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潮水般涌入基层人民法院。①如何不仅公正高效地进行审判而且真正从根本上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们应当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单纯以审结案件数量衡量审判业绩,更重要的是应当在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服判率、提升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上多下功夫多动脑筋,努力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②这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党的十七大关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明确要求。③
一、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基本前提。
与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相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从纠纷内容看,主要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往往与普遍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类型。
(二)从纠纷状况看,大多数当事人之间矛盾对抗性强。
当事人之间存在对抗性是民事纠纷案件的普遍特点,这种对抗性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看似平常的邻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往往很深,矛盾很难化解。特别是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由于土地历来被农民当作命根子,实际掌握着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绝不相让,相对方则拚死相争。“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的诉讼争气思想,在农村民事纠纷诉讼案件中仍占有一定比例。
(三)从纠纷主体看,当事人总体法治观念比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治观念不强。不少当事人对法律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法制宣传工作难度大,效果欠佳。
(四)从诉讼代理看,法律服务水平相对欠缺。基层法律工作者,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或法学教育,实践中又不善于学习和总结,虽然鼓励诉讼但又不善于诉讼,常常因为诉讼请求错误、该举证不举证、无法取证的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原因,导致一些本来可能胜诉的案件出现败诉结果。
以上特点表明,审理基层民事纠纷案件,不仅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强的亲和便民、公道正派之心,并能动地将公正的价值运用到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某种角度说,处于诉讼包围之中的农村基层法院的法官们,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的能力,往往比如何最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技能更为重要。他们应该是中立的,但不是绝对消极的;他们是被动的,但同时又必须是能动的。在能动地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将一个又一个针锋相对的矛盾纠纷化解消弥。
二、坚持亲和便民能动适用诉讼程序,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重要手段。
程序是法定的,审判程序的规范是程序公正的应有内涵,也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程序规范可以使诉讼当事人首先从审判的过程中,直接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有助于培养诉讼当事人的对法律的信仰。
但程序法定,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能被动遵守法定程序而绝无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④相反,只有能动地适用法定程序,把亲和便民的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到整个诉讼程序之中,才能将审判的过程演绎得既合法公正又合乎人性要求,同时符合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
(一)以亲和便民的方式能动传唤案件当事人。多采取电话或口头传唤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而不是一张传票一传了之。在传唤过程中,向当事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告之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放弃诉讼权利可能导致实体权利上的不利结果。这样做,不仅可以通过疏导动员的方式,让当事人变回避诉讼、逃避诉讼为积极主动参与诉讼,为顺利审判案件、调解纠纷打下基础。而且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反之,如果将开庭传票一送了之,容易导致当事人因不懂程序而与对方甚至与法官之间产生不应有的对立情绪,产生厌讼、惧讼心理,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参加诉讼,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以亲和便民的方式能动地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无论是庄严法庭还是寻常农舍,也不管是乡间田埂还是船舶码头,只要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官审理案件,都可以成为开庭审理和调解案件的最佳选择。一般而言,巡回审理往往更有利于纠纷的调解解决。一年夏天,我接待了一名60多岁男子为80老母状告同母异父的弟弟不履行赡养义务。了解到男子母亲瘫痪在床多年,我们赶到老人家中,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庭审就在老人低矮闷热的房屋内开始,左邻右舍纷纷赶来旁听。庭审结束后进行调解,我们对弟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旁听的邻里乡亲都成了义务“法官”,你一言我一语直说得弟弟羞愧地低下了头,当即把老母抱回家中好生服侍。一个月后我们去回访,发现弟弟正在家中照看母亲打吊针,母子俩手拉着手亲热地谈着什么。法律的亲和力和权威性在这里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当地百姓相信法官相信法律的理由。
(三)以亲和便民的方式能动地把握案件审理程序。基层民事案件的审理,大多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可以交替进行。一名优秀的法官往往就是一名优秀的导演,他总是能够把每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演绎成一个生动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他让真相从模糊走向清晰,让纠纷从激烈变得缓和,让故事的主人公即案件的当事人从冲突走出来,握手言和。而一名只会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的法官,作出的裁判往往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保持公道正派不偏私,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主体品质要求。
公道正派,是基层法官审理好民事案件的基本品质要求,也是基层法官必须坚持的内心价值定位。基层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对公正的理解比较直观和朴素。他们所能接受的公道正派,首先必须是看得见和感知得到的,即法官在程序上不偏向任何一方。其次,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即查明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实,裁判的结果符合法律。但因为程序的限制和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本来合法的裁判有时也可能被当事人评价为不公正的裁判。
当然,对于法官而言,当事人的评价不一定是最公正的,因为你很难想像所有败诉的当事人都会称赞你公正无私。但是,法官的职业要求我们:只要是一名法官,就应当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应当毕生行进在追求客观真实和公平正义的道路上。
有言道,“公道自在人心”,法官只要心中有公道,行为自然便会沿着公正的方向前进。心若是不正了,脚步自然也就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公道正派,其实就应当在基层法官的心里,否则无论你的法学水平多高、司法能力多强,恐怕也作不出公正的裁判,也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
四、坚持耐心细致不急躁,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良好作风保证。
有一部分基层民事纠纷,起因往往就是当事人遇事不冷静,话不投机争执起来的。诉至法庭后,总希望有人听他解释、给他理解和评判。审理这类案件,特别需要法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哪怕是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有时候法官听完了,当事人怨气也消了大半,调解变得出乎意料的顺畅。基层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往往没有时间或没有耐心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开庭时,常常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或阻止当事人陈述与辩论。这种做法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效果非常不好。在当事人看来,法庭就是说理的地方,你得让他尽情地痛快地说。否则,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感觉满腹“冤屈”未得到诉说,对法官本来合法正当的裁判行为提出质疑,直至提起上诉、申诉甚至信访,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也浪费了本来就稀缺的司法资源。法官急躁,不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而且常常导致当事人将指向对方的矛头掉转向法官,这是典型的法官“引火烧身”现象。
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原、被告原是关系甚好的邻居,几年前因小事闹起纠纷后一直不和。开庭时,原、被告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就因为我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听取双方陈述,消除了双方的对立和误解,化解了纠纷。对某些纠纷当事人来说,只要法官能够以一张真诚的面孔、一份耐心的倾听面对他们,就足够了。
基层法官的耐心细致,是消解矛盾纠纷的一剂良方。有些案件即便不能调解结案,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多一份耐心便多了一份化解纠纷的希望,也多了一份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少一份急躁便少了一份当事人之间继续对立的几率,也少了一份当事人不服裁判的可能。
五、善用法律多疏导,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关键措施。
(一)善用法律,是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境界。法律用得好不好,准不准,不仅关系到案件裁判的正确与否,而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法的理解和法官审判的认同与否。只要你用好法,不仅把法的规则适用到案件的裁判中,而且把法的原则和规则、把法的精神与理念,贯彻到司法的整个过程和每一个环节,当事人就没有理由不服你,胜败皆服就不是不可实现的神话。因为,你始终在用法律说话,用法律说理,用法律作出裁判。
(二)善用法律,是调解案件的有效手段。把法律规定的精神阐释清楚,让当事人自己辨别和选择何去何从。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当事人了解到法律规定将不利于自己时,他会选择请求调解或撤诉;如果当事人了解到法律规定将有利于自己时,为了诉讼的效率,他通常也会选择调解,以尽快解决纠纷。毕竟,没有多少人愿意在诉讼的道路上长期跋涉。
(三)善用法律,是法治宣传非常有效的手段。法治宣传有许多形式,但最有效的往往就是以案释法。因为个案总是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更容易让当事人主动获取法律而不是被动接受法律。
(四)善用法律,是法官彰显正义、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都说法官是公正的代表,是正义的象征。主要表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进行认证和以确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都是“法官是活的法律”这句法律格言的最好诠释。
注释:
① 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名审判员最高一年审结案件数高达470件,每天开庭,当事人排队参加庭审。今年上半年我院已有7名审判人员审结案件超百件,4名执行人员执结案件超百件。“人案矛盾”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并日益突出。
②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增加,与法官人数、法官职业化水平相对不足之间产生的矛盾,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审判质量与效率出现下降趋势,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受到挑战,涉诉信访量增加,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
③本人曾担任三年又一个月的基层法庭庭长,期间,在做好庭务管理的同时,亲自审结各类诉讼纠纷案件100余件,无一件被上级发回重审或改判,无一件被当事人投诉。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了全庭无发改、无投诉和无超审限案件的“三无”目标,并在全院率先提出“三无”口号。这些经历,使我在基层法官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何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尝试和探索,现行文于众,以期对基层法院法官们提高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质量和社会效果有所裨益。
④任何一种法律程序的目的,都在于保障实体公正实现。换言之,程序本身不目的,而是公正解决纠纷的过程与通道。对于基层民事纠纷而言,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往往比一纸公正的裁判更为重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即所谓“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才是绝大多数基层民事案件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目标,因而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基层法官在能动地适用程序规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一、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基本前提。
与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相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从纠纷内容看,主要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往往与普遍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类型。
(二)从纠纷状况看,大多数当事人之间矛盾对抗性强。
当事人之间存在对抗性是民事纠纷案件的普遍特点,这种对抗性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看似平常的邻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往往很深,矛盾很难化解。特别是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由于土地历来被农民当作命根子,实际掌握着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绝不相让,相对方则拚死相争。“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的诉讼争气思想,在农村民事纠纷诉讼案件中仍占有一定比例。
(三)从纠纷主体看,当事人总体法治观念比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治观念不强。不少当事人对法律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法制宣传工作难度大,效果欠佳。
(四)从诉讼代理看,法律服务水平相对欠缺。基层法律工作者,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或法学教育,实践中又不善于学习和总结,虽然鼓励诉讼但又不善于诉讼,常常因为诉讼请求错误、该举证不举证、无法取证的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原因,导致一些本来可能胜诉的案件出现败诉结果。
以上特点表明,审理基层民事纠纷案件,不仅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强的亲和便民、公道正派之心,并能动地将公正的价值运用到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某种角度说,处于诉讼包围之中的农村基层法院的法官们,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的能力,往往比如何最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技能更为重要。他们应该是中立的,但不是绝对消极的;他们是被动的,但同时又必须是能动的。在能动地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将一个又一个针锋相对的矛盾纠纷化解消弥。
二、坚持亲和便民能动适用诉讼程序,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重要手段。
程序是法定的,审判程序的规范是程序公正的应有内涵,也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程序规范可以使诉讼当事人首先从审判的过程中,直接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有助于培养诉讼当事人的对法律的信仰。
但程序法定,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能被动遵守法定程序而绝无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④相反,只有能动地适用法定程序,把亲和便民的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到整个诉讼程序之中,才能将审判的过程演绎得既合法公正又合乎人性要求,同时符合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
(一)以亲和便民的方式能动传唤案件当事人。多采取电话或口头传唤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而不是一张传票一传了之。在传唤过程中,向当事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告之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放弃诉讼权利可能导致实体权利上的不利结果。这样做,不仅可以通过疏导动员的方式,让当事人变回避诉讼、逃避诉讼为积极主动参与诉讼,为顺利审判案件、调解纠纷打下基础。而且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反之,如果将开庭传票一送了之,容易导致当事人因不懂程序而与对方甚至与法官之间产生不应有的对立情绪,产生厌讼、惧讼心理,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参加诉讼,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以亲和便民的方式能动地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无论是庄严法庭还是寻常农舍,也不管是乡间田埂还是船舶码头,只要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官审理案件,都可以成为开庭审理和调解案件的最佳选择。一般而言,巡回审理往往更有利于纠纷的调解解决。一年夏天,我接待了一名60多岁男子为80老母状告同母异父的弟弟不履行赡养义务。了解到男子母亲瘫痪在床多年,我们赶到老人家中,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庭审就在老人低矮闷热的房屋内开始,左邻右舍纷纷赶来旁听。庭审结束后进行调解,我们对弟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旁听的邻里乡亲都成了义务“法官”,你一言我一语直说得弟弟羞愧地低下了头,当即把老母抱回家中好生服侍。一个月后我们去回访,发现弟弟正在家中照看母亲打吊针,母子俩手拉着手亲热地谈着什么。法律的亲和力和权威性在这里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当地百姓相信法官相信法律的理由。
(三)以亲和便民的方式能动地把握案件审理程序。基层民事案件的审理,大多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可以交替进行。一名优秀的法官往往就是一名优秀的导演,他总是能够把每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演绎成一个生动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他让真相从模糊走向清晰,让纠纷从激烈变得缓和,让故事的主人公即案件的当事人从冲突走出来,握手言和。而一名只会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的法官,作出的裁判往往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保持公道正派不偏私,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主体品质要求。
公道正派,是基层法官审理好民事案件的基本品质要求,也是基层法官必须坚持的内心价值定位。基层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对公正的理解比较直观和朴素。他们所能接受的公道正派,首先必须是看得见和感知得到的,即法官在程序上不偏向任何一方。其次,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即查明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实,裁判的结果符合法律。但因为程序的限制和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本来合法的裁判有时也可能被当事人评价为不公正的裁判。
当然,对于法官而言,当事人的评价不一定是最公正的,因为你很难想像所有败诉的当事人都会称赞你公正无私。但是,法官的职业要求我们:只要是一名法官,就应当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应当毕生行进在追求客观真实和公平正义的道路上。
有言道,“公道自在人心”,法官只要心中有公道,行为自然便会沿着公正的方向前进。心若是不正了,脚步自然也就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公道正派,其实就应当在基层法官的心里,否则无论你的法学水平多高、司法能力多强,恐怕也作不出公正的裁判,也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
四、坚持耐心细致不急躁,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良好作风保证。
有一部分基层民事纠纷,起因往往就是当事人遇事不冷静,话不投机争执起来的。诉至法庭后,总希望有人听他解释、给他理解和评判。审理这类案件,特别需要法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哪怕是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有时候法官听完了,当事人怨气也消了大半,调解变得出乎意料的顺畅。基层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往往没有时间或没有耐心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开庭时,常常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或阻止当事人陈述与辩论。这种做法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效果非常不好。在当事人看来,法庭就是说理的地方,你得让他尽情地痛快地说。否则,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感觉满腹“冤屈”未得到诉说,对法官本来合法正当的裁判行为提出质疑,直至提起上诉、申诉甚至信访,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也浪费了本来就稀缺的司法资源。法官急躁,不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而且常常导致当事人将指向对方的矛头掉转向法官,这是典型的法官“引火烧身”现象。
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原、被告原是关系甚好的邻居,几年前因小事闹起纠纷后一直不和。开庭时,原、被告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就因为我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听取双方陈述,消除了双方的对立和误解,化解了纠纷。对某些纠纷当事人来说,只要法官能够以一张真诚的面孔、一份耐心的倾听面对他们,就足够了。
基层法官的耐心细致,是消解矛盾纠纷的一剂良方。有些案件即便不能调解结案,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多一份耐心便多了一份化解纠纷的希望,也多了一份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少一份急躁便少了一份当事人之间继续对立的几率,也少了一份当事人不服裁判的可能。
五、善用法律多疏导,是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的关键措施。
(一)善用法律,是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境界。法律用得好不好,准不准,不仅关系到案件裁判的正确与否,而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法的理解和法官审判的认同与否。只要你用好法,不仅把法的规则适用到案件的裁判中,而且把法的原则和规则、把法的精神与理念,贯彻到司法的整个过程和每一个环节,当事人就没有理由不服你,胜败皆服就不是不可实现的神话。因为,你始终在用法律说话,用法律说理,用法律作出裁判。
(二)善用法律,是调解案件的有效手段。把法律规定的精神阐释清楚,让当事人自己辨别和选择何去何从。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当事人了解到法律规定将不利于自己时,他会选择请求调解或撤诉;如果当事人了解到法律规定将有利于自己时,为了诉讼的效率,他通常也会选择调解,以尽快解决纠纷。毕竟,没有多少人愿意在诉讼的道路上长期跋涉。
(三)善用法律,是法治宣传非常有效的手段。法治宣传有许多形式,但最有效的往往就是以案释法。因为个案总是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更容易让当事人主动获取法律而不是被动接受法律。
(四)善用法律,是法官彰显正义、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都说法官是公正的代表,是正义的象征。主要表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进行认证和以确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都是“法官是活的法律”这句法律格言的最好诠释。
注释:
① 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名审判员最高一年审结案件数高达470件,每天开庭,当事人排队参加庭审。今年上半年我院已有7名审判人员审结案件超百件,4名执行人员执结案件超百件。“人案矛盾”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并日益突出。
②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增加,与法官人数、法官职业化水平相对不足之间产生的矛盾,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审判质量与效率出现下降趋势,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受到挑战,涉诉信访量增加,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
③本人曾担任三年又一个月的基层法庭庭长,期间,在做好庭务管理的同时,亲自审结各类诉讼纠纷案件100余件,无一件被上级发回重审或改判,无一件被当事人投诉。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了全庭无发改、无投诉和无超审限案件的“三无”目标,并在全院率先提出“三无”口号。这些经历,使我在基层法官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何行司法为民之举、求定纷止争之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尝试和探索,现行文于众,以期对基层法院法官们提高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质量和社会效果有所裨益。
④任何一种法律程序的目的,都在于保障实体公正实现。换言之,程序本身不目的,而是公正解决纠纷的过程与通道。对于基层民事纠纷而言,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往往比一纸公正的裁判更为重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即所谓“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才是绝大多数基层民事案件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目标,因而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基层法官在能动地适用程序规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