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2008-08-07 15:30: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军
目前,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的作用不能得以发挥;陪审员整体素质较低,陪审职能难以得到实现;陪审成本较高,审判机关推行陪审制度的积极性不高等等。尽管如此,对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应当从其利弊对比来权衡取舍。对于陪审制度,把它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来选择并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生活及司法活动中的民主、监督、协助、教育等价值时,也许会以牺牲法治的另外的一些价值为代价,但从法治的长远目标角度来对两者的相对重要性进行比较,笔者认为前者更为重要。陪审制度在我国法治化的今天,更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1]
1、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与公正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已发展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法律原则下更加广泛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人民陪审制度同时有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优势互补和监督制约作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2、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而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审判权做出的裁判,涉案当事人及亲友容易从心理上认同。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身份不是法官,他们并不象法官那样缺乏身份保障和职业保障,不会象法官那样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因此可以在审判工作中较好地抵制干扰,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3、陪审制度能保障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对司法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没有司法廉洁,就无法保障司法公正,就无法树立司法权威;缺乏监督的司法权力,也容易产生腐败。陪审制度对审判权进行内部分割,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普通公民或有关行业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力,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的意见得到尊重和反映,这无疑是公民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为直接、及时和有效的形式。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了司法公开,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减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说,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2]
4、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熟悉社会生活,一些陪审员也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尤其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将民众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案件作出判断,有助于增强审判的道德性,促进司法的实质正义。
[1]赵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评判与重构思考》,载《盐城审判》2007年第1期;
[2]怀效锋、孙本鹏:《人民陪审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4月。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1、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与公正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已发展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法律原则下更加广泛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人民陪审制度同时有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优势互补和监督制约作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2、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而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审判权做出的裁判,涉案当事人及亲友容易从心理上认同。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身份不是法官,他们并不象法官那样缺乏身份保障和职业保障,不会象法官那样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因此可以在审判工作中较好地抵制干扰,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3、陪审制度能保障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对司法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没有司法廉洁,就无法保障司法公正,就无法树立司法权威;缺乏监督的司法权力,也容易产生腐败。陪审制度对审判权进行内部分割,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普通公民或有关行业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力,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的意见得到尊重和反映,这无疑是公民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为直接、及时和有效的形式。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了司法公开,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减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说,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2]
4、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熟悉社会生活,一些陪审员也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尤其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将民众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案件作出判断,有助于增强审判的道德性,促进司法的实质正义。
[1]赵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评判与重构思考》,载《盐城审判》2007年第1期;
[2]怀效锋、孙本鹏:《人民陪审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4月。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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