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大:撑起陪审工作一片天
2008-08-05 16:09: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书芳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这句话在过去说的是法官,但现在应该还包括“编外法官”——人民陪审员。近年来,嵩县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蓬勃发展,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民主、透明、公开,助推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健康开展。嵩县的人民陪审员缘何有如此作为?要揭开幕后的故事,请看——

              陪审员选任: 把握条件   严格程序

    今年34岁的张某,是嵩县某企业的一名女职工。多年来,她一直有一个愿望,就是座在庄严的审判席上,当一名不穿法袍的“编外法官”。2005年第一次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她踊跃报名,但由于学历不符合条件,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关。在认识到自己的差距后,她通过函授教育取得了大专学历。2007年10月,当得知嵩县人大为法院补充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她认为机会来了,便毫不犹豫地再一次报了名。但由于笔试成绩不理想,又一次落选了。当问到两次落选的感受时,她爽快地说:“落选,除了证明自己还有差距外,我没有任何怨言,因为选任程序很严密,这是在公平竞争!”

    嵩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德清说:“人民陪审员是人大任命的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这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他们是司法公正的执行者、监督者,司法民主的参与者、见证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既要为审判服务,为案件把好关,又要倾听民众的呼声,为群众伸张正义,因此选任工作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在选任工作中,嵩县人大积极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用严格的程序选任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在嵩县人大的指导下,整个选任工作分为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定人选、提请任免六个阶段,并明确了各个阶段的时间、任务和工作方法。为保证选任工作的公开透明,将补充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方法、报名途径等内容通过电视台、张贴书面公告等形式向全县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照全国人大的规定的条件进行。为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要求报名时需认真填写报名表外,还需提交自传、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推荐意见以及专业特长、受奖情况证明。为增加考试透明度和公开度,在综合业务考试中,嵩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甲忠、选工委主任雷长秋、选工委副主任曾焕朝、县监察局副局长铁智毓等领导同志现场巡考。为避免试题泄密和人情干扰,命题和评卷工作均邀请其他单位的同志进行。严格的选任程序、公平的选任机制,使被提请的人民陪审员在人大常委会上全部全票通过。

              陪审员队伍:注重广泛性   强调代表性

    2005年5月,嵩县人大为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40名。在这之后的几年里,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来自不同阶层、不同岗位的优势,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嵩县是个山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也是有着54万人的人口大县,更是总面积为3008平方公里、位居“河南第四”的版图大县。案件众多,交通不便,要求具有更加充裕的司法资源。2007年9月5日,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和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在不低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根据法院的申请,嵩县人大常委会于9月29日通过决议,新增人民陪审员名额10名,由原来的40名增加到50名。这个决议是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闭幕的24天后做出的,速度之快,在全省、全国罕见。在这之后开展的补充选任工作,在全省也是首家。

     经过2005选任和2007补选,嵩县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呈现出五个明显特点: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单位和部门;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35岁以下27人,占58.7%,35—45岁16人,占34.87%,45岁以上3人,占6.5%;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有24人;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教育、企业、工青团妇等行业代表和医疗、科技、建筑、化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有农村基层干部,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五是文化素质较高,大专文化程度29人,占63%,本科文化程度17人,占35%。

              工作保障: 保障陪审经费 优化陪审环境

   ——机构保障    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的规范化管理,2005年8月,经嵩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家成立了专门从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人民陪审员管理科”,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奖励等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规格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

    ——经费保障   为保障陪审员的陪审经费,嵩县人大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将陪审员经费列入了人民法院业务经费预算,县财政每年为法院解决陪审员专项经费18万元,用于解决补助、培训、资料、交通等开支,为陪审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了经费保证。

    ——条件保障   在立案后,审判庭即与陪审员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材料复印后寄送给陪审员,以利于其充分了解案情。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再与陪审员一起分析案情、确定审查重点,为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密切配合打好基础。庭审结束后,及时安排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使陪审员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在各人民法庭专门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为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提供积极的后勤保障。

                任后管理:管理制度化 考核经常化

    嵩县人大常委会对陪审员不是“一任了之”、不管不问。看似没有级别的人民陪审员,同样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和神圣的职责。因此,嵩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完善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因为,他们要对自己的任命负责。

    ——加强组织管理   为每位陪审员建立了人事档案和工作业绩档案,对陪审员业务培训、考核与表彰、职务免除等情况予以详细记载。

    ——加强陪审管理   要求县法院年初将陪审员参审任务以业绩目标的形式予以下达,各审判庭每季度将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报陪审员管理科汇总,并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加强工作视察   嵩县人大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并通过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了解陪审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要求县法院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陪审员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加强业绩考核   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陪审员进行全面考核,作出鉴定,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将陪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不仅有效调动了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也给单为“政治荣誉”的陪审员增添了工作压力。

     在2007年的补选工作中,嵩县人大常委会依据考核情况,对由于人事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代表原来的阶层的人民陪审员,以及经实践检验不适应工作的13名人民陪审员免去了职务。

            作用发挥:利用“五个”优势   发挥“五个”作用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嵩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深有感触:“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最好方式。尽管司法实践中的不公是个别的,影响却是恶劣的。消除这种影响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去感受,去见证。人民陪审员以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的伦理道德阐述法律,使胜诉的了解自己为什么会被支持,使败诉的明白为什么会输掉官司,可能会更有可信度,更有亲和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法院和民众之间搭建了民意沟通的桥梁,同时也扩充了法院的司法资源,缓解了审判力量紧张的困难。”

    据统计,2005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了1427件案件的审理,占案件总数的56.6%,人民陪审员个人参与案件审理最多的达到了206件。

    ——充分利用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发挥“调解”作用,努力化解各种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兼顾国法、天理、民情,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2007年,嵩县法院田湖法庭审理的陈某诉任某合伙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当地砖厂生产,该纠纷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等多方处理未果,在田湖镇具有较大影响。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法庭专门邀请德高望重的省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嵩县光明棉纺公司经理杨胜欣参与审理,通过审判人员从法律的角度给当事人讲解,人民陪审员从社会公德的层面从中调解,从而让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案件顺利调解结案。在今年四个人民法庭审结的260起民事案件中,调撤结案189起,调撤率达72.7%,创历史最高水平,这“军功章”里,当然有人民陪审员的一半。

    ——充分利用来自学校、工青妇等组织,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发挥“帮教”作用。被告人王某,父母离异,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和其共同生活的父亲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十五岁时,王伙同其他少年先后三次到所在村小学和某乡中学宿舍,对部分学生威胁、殴打后,抢走现金40元。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专门邀请来自团县委和工会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运用自己的道德水准和公序良俗标准,与法官运用法律的规定两者的有机结合,对王进行循循教导,王当庭悔罪,表示愿意悔过自新,希望给其重返校园,融入社会的机会。法庭根据其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来,在陪审员和法官的共同帮助下,王到某技校学习汽车维修技术。

  ——充分利用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发挥“专家”作用,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专业知识帮助。嵩县法院在审理王某诉闫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因偃师某农机制造厂生产由被告经销的农用拖车在充气过程中,轮胎内胎爆裂导致压条弹出致人身损害,该案是否公正处理将影响嵩县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为此,法庭专门邀请具有农机维修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宋宾敬参与审理该案。庭后,陪审员由运用其专业知识,认真分析了事故的原因,指出双方存在的过错,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充分利用来自群众的优势,发挥“监督”作用。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守法意识,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以2007年为例,嵩县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29件,审结案件1593件,结案率为97.8%。全院上诉案件70起,上诉率为4.4%;发还改判仅4起,发还改判率为0.0025%。

    ——充分利用“桥梁”的优势,发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位陪审员曾深有感触地说:“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通过与法官零距离、面对面的接触,不仅可以亲身经历一场法治的洗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而且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理解与支持。”近年来,通过陪审员的宣传解释,使一部分在判后有上诉或上访苗头的案件得到平息,对法院的信访工作来说,起到了较好的“减压”作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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