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陪审”
2008-07-23 14:22: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玲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然而,该项制度在正式实施运行三年来也暴露出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略谈一二。
问题之一:能出庭的陪审员寥寥无几
绝大多数陪审员都有自己本来的职业,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的管理日益严格,导致有些陪审员难以舍“主业”搞“副业”;陪审补助费偏低,参加陪审怕耽误时间影响经济收入,致使有些人不愿参审;有的嫌麻烦,怕得罪人不愿到庭,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加陪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有些陪审员放弃职责,请而不到,加之有的调离异地,有的已到人大系统任职等诸多原因,事实上只有极少数陪审员能哪怕做到形式上的出庭
问题之二:能胜任的陪审员凤毛麟角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评议案件时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从而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陪而不审”现象较为突出;个别陪审员不注重司法礼仪,开庭迟到甚至临时缺席,庭审时抽烟、打瞌睡、接听手机等诸多现象,实际履职过程中真正能做好的少之又少
如何能让陪审员们既想干又能干,从而让陪审行之有效、落到实处?!
破解“不能干”难题——强化培训充电,提高陪审素质
虽不需陪审员非常“专业”,但在做好岗前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也必须时刻重视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的履职技能培训和司法规范化的培养,以及自身的学习充电,从而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参与庭审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从而能适应基本的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要求。否则只能是“门外汉”,不敢说、不会说;只能“一言不发”甚或有时说出两句也实感语言苍白,丝毫不着要点,只好“屈从”,这明显有悖于陪审的初衷,只有将来自普通人员的生活感性加上兼备的专业理性方能发挥“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
破解“不想干”难题——健全“考核”“任用”机制
“考核”机制——注重引导,加强考核。人民陪审既是审判工作群众性的表现,也对案件质效产生直接影响,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主动向他们介绍法院工作动态、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使其成为司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司法权威的有力维护者。同时,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纪律约束,规范陪审员的参审行为,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对其参审案件数量、类型、庭审表现、履职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奖惩和续任与否等的重要参考。
“任用”机制——应健全个别优秀的陪审员加盟职业法官队伍的长效用人机制
可行性:原来的农村非常优秀的村支书完全可以调任副乡(镇)长,优秀的田间地头干部可以高配,在“农业学大寨”期间,大寨村党支部书记陈永贵直接高配为国务院副总理,且不论具体到此个例是否成功,但其“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创意是完全值得称道的;现在部分部队的优秀转业干部可进法院,想必优秀的陪审员加盟法院也不应该是不可逾越的;经常的参与培训和自身持之以恒的充电,加之经常的庭审合议使得个别优秀的陪审员完全有能力胜任职业法官的要求。
必要性:如若陪审员们有这么一个渠道哪怕这渠道非常窄,亦或是独木桥,也会极大的调动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有效的成为陪审员们切实提高陪审水准的“内驱力”!
坚信陪审员队伍和职业的法官队伍绝不是永远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而是有交点,哪怕一个交点也好!这也将极大调动陪审员们的参审积极性!
鉴于目前陪审员运行机制下,由于案件介入的临时性、法律知识匮乏性、陪审案件的不确定性等等多种因素,陪审员们缺乏“权利权威”、“内行权威”和“法律权威”,在参与案件审理中,其作用明显弱化,只有切实强化培训力度,健全“考核”、“任用”机制,方可让陪审员们真正达到“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决。”的最高境界!
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执质量确实具有重大意义,但理论上的意义如何内化为各个层面的认真对待从而外化为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需多方努力,诸如主审法官的切实重视陪审,陪审员们的切实珍视陪审,律师当事人们的切实敬畏陪审等等!“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只有切实调动陪审员们的积极性让其发自内心的想干、能干,方能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的崇高价值追求!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问题之一:能出庭的陪审员寥寥无几
绝大多数陪审员都有自己本来的职业,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的管理日益严格,导致有些陪审员难以舍“主业”搞“副业”;陪审补助费偏低,参加陪审怕耽误时间影响经济收入,致使有些人不愿参审;有的嫌麻烦,怕得罪人不愿到庭,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加陪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有些陪审员放弃职责,请而不到,加之有的调离异地,有的已到人大系统任职等诸多原因,事实上只有极少数陪审员能哪怕做到形式上的出庭
问题之二:能胜任的陪审员凤毛麟角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评议案件时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从而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陪而不审”现象较为突出;个别陪审员不注重司法礼仪,开庭迟到甚至临时缺席,庭审时抽烟、打瞌睡、接听手机等诸多现象,实际履职过程中真正能做好的少之又少
如何能让陪审员们既想干又能干,从而让陪审行之有效、落到实处?!
破解“不能干”难题——强化培训充电,提高陪审素质
虽不需陪审员非常“专业”,但在做好岗前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也必须时刻重视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的履职技能培训和司法规范化的培养,以及自身的学习充电,从而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参与庭审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从而能适应基本的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要求。否则只能是“门外汉”,不敢说、不会说;只能“一言不发”甚或有时说出两句也实感语言苍白,丝毫不着要点,只好“屈从”,这明显有悖于陪审的初衷,只有将来自普通人员的生活感性加上兼备的专业理性方能发挥“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
破解“不想干”难题——健全“考核”“任用”机制
“考核”机制——注重引导,加强考核。人民陪审既是审判工作群众性的表现,也对案件质效产生直接影响,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主动向他们介绍法院工作动态、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使其成为司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司法权威的有力维护者。同时,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纪律约束,规范陪审员的参审行为,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对其参审案件数量、类型、庭审表现、履职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奖惩和续任与否等的重要参考。
“任用”机制——应健全个别优秀的陪审员加盟职业法官队伍的长效用人机制
可行性:原来的农村非常优秀的村支书完全可以调任副乡(镇)长,优秀的田间地头干部可以高配,在“农业学大寨”期间,大寨村党支部书记陈永贵直接高配为国务院副总理,且不论具体到此个例是否成功,但其“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创意是完全值得称道的;现在部分部队的优秀转业干部可进法院,想必优秀的陪审员加盟法院也不应该是不可逾越的;经常的参与培训和自身持之以恒的充电,加之经常的庭审合议使得个别优秀的陪审员完全有能力胜任职业法官的要求。
必要性:如若陪审员们有这么一个渠道哪怕这渠道非常窄,亦或是独木桥,也会极大的调动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有效的成为陪审员们切实提高陪审水准的“内驱力”!
坚信陪审员队伍和职业的法官队伍绝不是永远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而是有交点,哪怕一个交点也好!这也将极大调动陪审员们的参审积极性!
鉴于目前陪审员运行机制下,由于案件介入的临时性、法律知识匮乏性、陪审案件的不确定性等等多种因素,陪审员们缺乏“权利权威”、“内行权威”和“法律权威”,在参与案件审理中,其作用明显弱化,只有切实强化培训力度,健全“考核”、“任用”机制,方可让陪审员们真正达到“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决。”的最高境界!
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执质量确实具有重大意义,但理论上的意义如何内化为各个层面的认真对待从而外化为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需多方努力,诸如主审法官的切实重视陪审,陪审员们的切实珍视陪审,律师当事人们的切实敬畏陪审等等!“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只有切实调动陪审员们的积极性让其发自内心的想干、能干,方能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的崇高价值追求!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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