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 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2008-07-22 16:06: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景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该项制度的重视,消除了人们在人民陪审制度“存”与“废”问题上的疑点和困惑,为我们指明了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确方向,而且从制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发挥的机制弊端和现实障碍,为我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为此,笔者就茌平县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三年来,对陪审员的选聘使用、人员结构、工作开展、作用发挥、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调研,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了如下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概况

  (1)人员构成。茌平法院自2005年初至今分两批聘用了人民陪审员35人,其中男陪审员29人,占82.86%,女陪审员6人,占17.14%,平均年龄为42.71岁,所聘用的陪审员中少数民族1人,占2.86%,文化程度中硕士1人,占2.86%,大学3人,占8.57%,大专29人,占82.86%,高中4人占11.43%,基层乡镇办事处农村19人,占54.29%,县直部门16人,占45.71%,农民身份10人,占28.57%,干部身份25人,占71.43%,退休的5人,占14.28%。所选用陪审员分别从事经济管理、审计财会等15个专业,涉及10乡镇办事处,11个县直部门。所选用的陪审员均从事本职工作和专业3—5年以上,身体力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年富力强,经验丰富,文化素质高,专业素质强,法律意识高,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并熟知社情民意和协调陪审的能力。三年来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占1/3,调撤率达70%以上。

  (2)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茌平法院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公开招聘,先由各业务庭和法庭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联系,由其所在单位填写推荐表,报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政工处和审委会办公室到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此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和要求聘请为人民陪审员,最后由县人大予以任命并颁发聘书,对单位推荐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聘用,对各业务庭、法庭遇有涉及特殊专业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特殊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

  (3)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职能。人民陪审员比审判员具有更强的群众性,从审判的社会效果考虑,在选任条件上除按法律规定外,特别强调了陪审员的社会群众基础,除要求政治可靠,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或专业知识外,还要求有较好的社会公德,密切联系群众,办事认真、公道,对于其权利、义务,为了陪审员便于执行,也根据审判实践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细则》,在职责上我们确定庭前参加听证,看阅卷宗,庭审调查中负责审查证据,合议庭评议时,主要评议事实问题,对某些专业知识强的特殊案件,特邀陪审员单独负责案件事实的确认。同时规定,使用陪审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年结案总数的20%,否则年终考核业务庭室相应扣分。

  (4)规范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为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茌平法院专门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抽调2名审判经验丰富的同志专门从事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发证、联络、执行职务期间的考勤、陪审案件的指定,业务能力及廉政表现的考察,法律业务培训,办案补助的发放等等,并为每个人民陪审员建立档案,将上述情况记录档案并定期向其推荐单位反馈。为给人民陪审员积极来院履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人民陪审员的生活待遇做了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并由法院按照陪审员实际出庭或者从事审判工作的次数给予适当的办案补助,每参加开庭一次按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陪审期间,因审判案件需要另外增加的开支,由法院支付。

  (5)规范陪审员的培训,执法者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大多数人对法律专业知识不太熟悉,特别是对程序法比较陌生,为此规定:法官每次庭前要对陪审员进行程序法指导,院里不定期向陪审员发放学习资料,每半年对陪审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核和庭审观摩,每季度召开一次征询意见和建议座谈会。 同时鼓励他们在评议案件时大胆发表意见,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审判业务。

  二、《决定》实施前后的弊利。

  实施前的弊端:

  第一,陪审员聘用随意性太大。由于陪审员的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聘用陪审员比较乱,甚至随便找人就参加庭审,“陪而不审”,陪审员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第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文化水平较低,有的既无法律知识又无其他业务专长,有的则不注重执法形象,对当事人耍态度。

  第三、陪审员履行职务的权利义务不清,职责不明,有的陪审员只陪不审,有的法官则为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把一些本该完成的工作也要给陪审员代劳,致使有的案件审理粗糙,办案质量下降。

  第四、缺乏对陪审员的总体管理。干好干坏无考核,陪审员参与审理了哪些案件没有人能说清,由于缺乏统一调度,有的陪审员专业知识不对口,无能为力,有的案件需要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又没有合适的人选,陪审员的作用难以发挥。

  实施后的变化:

  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大为改观。

  (一)是陪审员队伍得到发展壮大,他们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又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专业技术知识,为公正司法打下了基础。

  (二)是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有序,35名人民陪审员人人有档案,法院对他们的情况和履行职务期间的表现都一清二楚,用着放心,谁参与审判什么案件,院里能掌握改变了过去的混乱局面。

  三、实施几年来所带来的效应。

  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一年来,成效显著,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出作用,有力促进了我院的司法公正。

  第一,有利地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当事人服判率高。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专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具有业务专长,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的帮助。有的法官感到很陌生的专业问题,经过陪审员的讲解很快就弄通了,一些审判、调解工作由陪审员参加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上诉率只有20%,绝大部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后,都表示服判息诉。

  第二,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过去由于审判力量的不足,案件的审理拖拉、延期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弥补了法院人力资源的缺乏,缓解了审判工作的压力,使其它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另外的案件,仅此即可缩短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3—5天。

  第三,有利地规范了审判程序。实践证明,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法官也很重视,审判程序有条不紊地得到落实,程序公正有力地保证了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对法官规范审理案件无形中起到监督作用。

  第四,推进了审判的公正化,审判过程更加公开、透明。陪审员参与各项审判活动,是对我们审判工作最直接、最有力的监督;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是“审判员”又是“监督员”,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审判结果更加公正。

  第五,宣传了法院和法律,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形象,很多陪审员以前对法院工作不了解,他了解了就理解,理解了就到社会上宣传,充分利用既是“陪审员”又是“宣传员”的双重身份,深入社区,深入群众,现身说法,以案讲法。这大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也提升了法院的公共形象。

  第六,陪审员参与庭审与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陪审员具有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在选任的35名陪审中,大多来自妇联、共青团、教育部门、医疗行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其中一批专家型的陪审员在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如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妇联、共青团、教育部门的陪审员参加,发挥其行业优势,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情绪,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一些当事人往往更愿意接受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在婚姻家庭案件上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效果极佳。

  四、存在的问题:

  1、“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存在。共同调查、共同审理、共同裁决难以实现,陪审员在审判中成了“陪衬”,对一些的案件,陪审员不愿意发表意见,即使说了也不对口,有的甚至根本不参加评议,参与审判案件的比例较小。

  2、审判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对一般案件,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能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在法律上需要精耕细作的就不行了,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看,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审理质量并不高,与同期没有陪审员参加的大体持平,但效率相比之下确有提高。

  3、陪审员的素养不够,甚至将合议庭尚在和议的内容泄露,法院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律师及当事人就会找陪审员做工作,法院也不容易掌握。

  4、陪审员经费有时无法保证。由于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给人民陪审员支付的陪审费偏低,使很多人因为得不到经济补偿而不愿担任陪审员。

  五、建议与思考:

  1、陪审员任期五年太长,应当每年考核,择优录用,对陪审员的随即抽取应改为随即抽取与指定和特邀相结合。。

  2、当务之急是加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它们的法律素养。

  3、很多陪审员根本与法律没有任何接触,聘请陪审员要规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条件限制。

  4、人民陪审员对错案一概不负责,这是否合适?有的人民陪审员凭感情判案,虽然也讲道理,但是本着法条的少,建议对人民陪审员也实行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5、人民陪审员可否统一配置服装?因为法庭是严肃的地方,有的女陪审员不注意服饰,穿的过于花哨,影响法庭的严肃性。

  6、人民陪审员经费应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确保陪审员费用落实到实处。

  结语:

  几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各地法院的执行落实,就当时制度设计上所指向的特定目标—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制度制定的本身无疑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随着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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