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小莫忘责任重,位卑莫移爱民情
2008-07-22 11:32: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翟东武
  在基层法院,尤其是像我们这种经济文化相对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山区县法院,法官承办的案件,大多数诉讼标的额都不大,案情也不太复杂,这些案件,标的额有的只是几千甚至几百块钱,或是一棵树、一堵墙、几只鸡、几只羊,但要解决起来往往费时费力。由于当事人双方大多“抬头不见低头见”,他们不仅要求承办法官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和谐,这就需要法官细致耐心地做大量说服教育工作,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这些小额案件与标的重大的案件相比,似乎不值一提,但这些小额案件案小事不小,依法及时调处好这类矛盾纷争,既是司法为民的体现,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国民众历来不尚讼争,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是不会打官司的。老百姓迫不得已把官司打到法院,目的就是要解决矛盾,定纷止争。也许许多群众一辈子、甚至几代人可能就进一次法院,但如果就是这唯一的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还让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还让他们得到一个自己怎么也想不明白的结果,那在他们的心中就会落下深深的伤痕。记得那是好几年前的事了,我院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人是一个年轻法官。本来案情并不复杂,被告向原告先后三次借款,其中还过两次款,尚欠一次分文未还。在已还款的两次中,有一次未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后来由于被告迟迟不还欠款,原告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及欠款的事实、本息金额均无异议,但承办人在书写判决时却少写了3000元。原告收到判决之后向承办人提出异议,但承办人却说“不服判决你可以上诉”。原告说“没有必要上诉,诉讼标的我们双方均认可,上诉只会增加诉讼成本、浪费时间”。承办人显得有些不耐烦:“那是你的事,与我无关”。原告只得怀着一肚子的怨气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尽管再审纠正了原审错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这迟来的公正并未减轻对原告造成的伤害。

  实事求是地说,原审承办人还是一个比较优秀的年轻法官,但在办理这个案件中的工作疏忽和对当事人过于简单的释明方式,使原告对法院、尤其是对原审承办人产生了极大的抵触情绪,原告多次找到纪检组投诉并先后向人大、县委组织部等机关和部门投诉,事隔多年仍耿耿于怀,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伤害了一个当事人,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会增加更多人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所以,法官一定要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办案,坚持以法律引导人、以诚心说服人、以耐心启发人、以真心帮助人、以公心教育人,并坚持将调解工作放在首位,才有可能做到案结讼息、社会和谐。

  也许平时有人总认为,身在基层的法官无职无权,但其实“法官手中掌握的权力小到可以解散一个家庭,大到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老百姓来找法官,就是来找法律、找正义,法官是老百姓头顶上的一方天”。审判的责任要求法官应该是公正的、清廉的、有职业技能的、有人格修养的、有坚强守法和护法品格的,同时也是和蔼的、亲民的。否则,法律的权威、法官的尊荣、法院的公信就无法得到体现。因而,作为法官,责任重于泰山,公正胜过生命。

  我们常讲“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尽管很难做到,但并非一定做不到。具体到审判工作来说,无论是庭审前的准备阶段、案件审理阶段,还是最后的裁判阶段,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只要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信任法律、尊重法律,注意做好判前释法、辨法析理,判后答疑和诉讼调解工作,不仅把审判重心放在“案结”上,更要把审判重心放在“事了”上,做到了这一点,胜败皆服也就顺理成章了。

  再说说裁判文书的制作,制作裁判文书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过程。说简单,是因为裁判文书有固定的格式,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采用格式化的文本制作;说复杂是因为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想法。前几年有一个外地法院曾委托我院执行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当事人本来就认为外地这家法院有地方保护嫌疑、判决不够公正,而这家法院的判决书不巧又把这个当事人的民族、年龄等基本情况写错,这就更增加了这个当事人对这家法院承办法官敬业精神和公正程度的质疑,无形中也增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每月出几份、十几份裁判文书是常有的事,工作量确实很大,因而有人会认为裁判文书出现瑕疵在所难免;但对于也许一辈子只进一次法院的平民百姓来说,一份裁判文书他可能会终身保存,甚至传承几代人。所以,裁判文书的质量不容忽视,内容不允许有半点含糊,文字不容有任何差错,乃至标点符号也马虎不得。

  我们讲司法公正,就是只有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不管官司输赢,法官断案都是公正廉明的,要做到这一点,说难亦难,说不难其实亦不难。如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把道理讲清楚,将双方的证据全列出来,采用与不采用的都说清理由,让输的输得明明白白,赢的赢得理直气壮,只有辨法析理,才会胜败皆服,也才能达到定纷止争,案结讼息。

  可以肯定地说,在法院,案案是窗口,人人是形象。法官的言行举止,对当事人影响极大,只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才不至于让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只有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多做工作,多调少判,才能案结事了,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例如,处理涉诉上访是法院最直接、最大量、最难办的问题。可事实上,在涉诉上访中,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这就要求法官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庭审活动,因为这是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活动、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平台。不久前,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全国法院系统作出的四川省西充县法院个别审判人员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通报,既是一个严重的教训,也是长鸣的警钟。只有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才可能增强公众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而法官不经意的举动,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猜疑,并为日后涉诉上访埋下伏笔。二是必须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努力避免瑕疵,避免当事人从裁判文书中怀疑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对法律的忠诚。三是对因法律意识低而产生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官工作作风不理解、不满意,导致思想上有“疙瘩”解不开的来访人员,法院在耐心接访的同时,还可通过其所在组织及亲朋好友耐心解释开导,让其消除怨气或疑惑。

  司法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引导、培养更多的人群支持法律、相信法律,使守法的人越来越多,违法的人才会越来越少。一个人,如果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就必须要有“甘化我身守正义”的铮铮铁骨,“毕生护法为人民”的耿耿丹心,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道、社会的关怀和正义的力量。也只有这样,才能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不断解放思想、在不断解放思想中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作者单位: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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