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权的角度剖析农村未成年人留守现象
2008-07-14 15:0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瑞珊
内容提要:发展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应优先得以实现。目前,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现状不容乐观,它作为一弱势群体以及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和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关爱,这也是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趋势。
关 键 词:发展权 农村 未成年人 留守
发展权是人类借以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手段,而真正实现发展权又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20世纪80年代以后,未成年人不再被看作是家庭和社会的附属成员,而被认为是权利主体,有巨大的潜能,有自己的见解,所有这些都应得到成人的尊重。未成年人发展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准则。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的子女被留守农村,从而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如何预防这一群体犯罪并得到有效的教育,维护他们的发展权便成为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发展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
自爱伦·凯在198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一书,做出“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这一预言以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注意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对形成新的儿童观、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别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发展权的确立和保障对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是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应得到法律的制度保障。
发展是指人随年龄(时间)递增而发生的个体的身心变化与成长。[1]因此,未成年人发展权是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得以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发展权作为所有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人权,得到了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关注。从法律渊源看,发展权的基础被看成是生存权的结果。没有发展的生存必然因缺乏进化的活力而萎缩。发展权实现于人的社会、离不开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又离不开人的生存与发展。人只有获得这种权利,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而作为发展权实体内容的发展则具有多元性或综合性,覆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各个方面及其内容诸环节,是指建立在主体自身独立基础之上的以上诸因素相互依赖、相互弥补的均衡持续的发展。即是说,未成年人发展权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整体。
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问题令人深思
据统计,江西省玉山县作为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达20余万人,在农村的留守未成年人多达5万余人,约占全县未成年人总数的25%左右。县领导刘某年初在该县某村小学调研时发现该校留守学生比例高达70%以上。从该县近年来发生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看,性侵害犯罪案件和教唆犯罪案件尤为明显。同时,2004年以来该县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60件150人,分别占同期受案件数、人数的18%、25%,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占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70%以上。从中可以发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易受侵害,同时其自身也很容易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犯罪之路。
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自身原因,行为习惯较差,心理容易出现偏差,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存在一些不良生活习惯,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父母关爱,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心理失衡,出现逆反心理、怨恨情绪。二是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家庭教育是伴随孩子的终身教育,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心理健康、人格与智力发展。三是监护管理不够,祖辈或其他亲朋好友作为留守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容易忽视对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留守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缺失。四是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堪重负,外出务工人员往往将留守子女的教育寄望于学校,而学校由于学生多,教学任务重,教师精力不足,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难以顾及,难以为留守学生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五是社会管理和配套措施滞后,由于农村社会教育薄弱,教育资源缺乏,教育观念陈旧,不能有效地弥补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关怀的不足,同时一些娱乐场所管理失控,对缺少亲情关爱、性格孤僻、苦闷无聊的留守未成年人具有相当的腐蚀性和诱惑力。
三、确保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发展权得以实现的若干建议
新时期,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问题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大社会“痼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爱农村留守孩子,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是保障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1、加强立法,确立和保障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
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实质是通过在法律上设定未成年人发展权,通过设定相关义务主体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从我国立法现状看,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也造成了国家和政府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处境不利的农村青少年的发展缺乏强制性特殊保护,导致现实中农村青少年发展权的不平等现象。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2]我国农村青少年发展的现状表明,农村青少年在身体、心理及接受教育诸方面的发展与城市青少年存在显著差距,形成了未成年人发展中的实际机会的不平等状态。平等原则所要求的社会的责任是,努力使形式意义上的机会平等走向实质意义的机会平等,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因此,必须在国家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年平等的发展权,并体现国家、政府对于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发展的责任,以保障农村青少年发展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公平。我国城乡巨大差距的形成,固然缘于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但在此不合理的体制渐在瓦解(如户籍制度)之际,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农村青少年的平等发展权,对于城乡差距的缩小,促进农村青少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高度重视,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国家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制定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条件,使留守子女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同时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加强和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与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学生的“家”,让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空白。
3、健全机制,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
关爱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学校要起积极作用,努力帮助外出务工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真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成立有关留守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旨在加强师生谈心交流、家访等有关规章制度,多与留守学生沟通,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防止和减少辍学学生的出现。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及时矫正留守学生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同时针对留守学生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原则,强化其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常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学生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
4、宽严相济,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案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高检在今年也出台了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这些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不诉标准。对介于可捕与不捕之间的坚决不捕,对一贯表现好、积极向上的在校生,或者是初犯、胁从犯、从犯,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给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同时,坚决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案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努力抓好这项工作,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准确正确运用国家法律政策,对重特大案件坚持实行提前介入制度,稳、准、狠地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5、加强沟通,形成关爱留守未成年人的合力
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必须构建好“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覆盖到留守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各个环节。一是加强与留守孩子父母或监护人交流与沟通。二是重视家庭教育,关心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成为社会上有用人才,不仅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三是注重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培训,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和学校要充分利用乡镇成校、村小学、家长学校等阵地,通过举行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加强对孩子家长或其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使之提高文化水平,转变思想观念和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和监护孩子的水平。四是加强同社区、村组和家庭的合作,为了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由各级关工委、宣传部、教育局牵头,整合社区、村组和家庭的力量,启动 “留守未成年人关爱工程”,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协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留守孩子托管中心。
参考文献:
1.范晓杉:《我国农村青少年素质现状分析》,《中国西部科技》2004年第2期.
2.王彦才:《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调查与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06年第2期.
3.段成荣 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发表于《人口研究》2005年第1期.
注释:
[1][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287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 键 词:发展权 农村 未成年人 留守
发展权是人类借以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手段,而真正实现发展权又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20世纪80年代以后,未成年人不再被看作是家庭和社会的附属成员,而被认为是权利主体,有巨大的潜能,有自己的见解,所有这些都应得到成人的尊重。未成年人发展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准则。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的子女被留守农村,从而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如何预防这一群体犯罪并得到有效的教育,维护他们的发展权便成为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发展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
自爱伦·凯在198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一书,做出“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这一预言以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注意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对形成新的儿童观、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别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发展权的确立和保障对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是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应得到法律的制度保障。
发展是指人随年龄(时间)递增而发生的个体的身心变化与成长。[1]因此,未成年人发展权是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在社会化过程中得以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发展权作为所有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人权,得到了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关注。从法律渊源看,发展权的基础被看成是生存权的结果。没有发展的生存必然因缺乏进化的活力而萎缩。发展权实现于人的社会、离不开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又离不开人的生存与发展。人只有获得这种权利,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而作为发展权实体内容的发展则具有多元性或综合性,覆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各个方面及其内容诸环节,是指建立在主体自身独立基础之上的以上诸因素相互依赖、相互弥补的均衡持续的发展。即是说,未成年人发展权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整体。
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问题令人深思
据统计,江西省玉山县作为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达20余万人,在农村的留守未成年人多达5万余人,约占全县未成年人总数的25%左右。县领导刘某年初在该县某村小学调研时发现该校留守学生比例高达70%以上。从该县近年来发生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看,性侵害犯罪案件和教唆犯罪案件尤为明显。同时,2004年以来该县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60件150人,分别占同期受案件数、人数的18%、25%,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占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70%以上。从中可以发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易受侵害,同时其自身也很容易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犯罪之路。
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自身原因,行为习惯较差,心理容易出现偏差,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存在一些不良生活习惯,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父母关爱,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心理失衡,出现逆反心理、怨恨情绪。二是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家庭教育是伴随孩子的终身教育,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心理健康、人格与智力发展。三是监护管理不够,祖辈或其他亲朋好友作为留守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容易忽视对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留守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缺失。四是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堪重负,外出务工人员往往将留守子女的教育寄望于学校,而学校由于学生多,教学任务重,教师精力不足,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难以顾及,难以为留守学生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五是社会管理和配套措施滞后,由于农村社会教育薄弱,教育资源缺乏,教育观念陈旧,不能有效地弥补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关怀的不足,同时一些娱乐场所管理失控,对缺少亲情关爱、性格孤僻、苦闷无聊的留守未成年人具有相当的腐蚀性和诱惑力。
三、确保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发展权得以实现的若干建议
新时期,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问题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大社会“痼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爱农村留守孩子,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是保障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1、加强立法,确立和保障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
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实质是通过在法律上设定未成年人发展权,通过设定相关义务主体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从我国立法现状看,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也造成了国家和政府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处境不利的农村青少年的发展缺乏强制性特殊保护,导致现实中农村青少年发展权的不平等现象。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2]我国农村青少年发展的现状表明,农村青少年在身体、心理及接受教育诸方面的发展与城市青少年存在显著差距,形成了未成年人发展中的实际机会的不平等状态。平等原则所要求的社会的责任是,努力使形式意义上的机会平等走向实质意义的机会平等,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因此,必须在国家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年平等的发展权,并体现国家、政府对于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发展的责任,以保障农村青少年发展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公平。我国城乡巨大差距的形成,固然缘于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但在此不合理的体制渐在瓦解(如户籍制度)之际,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农村青少年的平等发展权,对于城乡差距的缩小,促进农村青少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高度重视,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国家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制定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条件,使留守子女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同时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加强和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与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学生的“家”,让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空白。
3、健全机制,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
关爱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学校要起积极作用,努力帮助外出务工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真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成立有关留守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旨在加强师生谈心交流、家访等有关规章制度,多与留守学生沟通,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防止和减少辍学学生的出现。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及时矫正留守学生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同时针对留守学生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原则,强化其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常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学生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
4、宽严相济,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案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高检在今年也出台了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这些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不诉标准。对介于可捕与不捕之间的坚决不捕,对一贯表现好、积极向上的在校生,或者是初犯、胁从犯、从犯,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给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同时,坚决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案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努力抓好这项工作,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准确正确运用国家法律政策,对重特大案件坚持实行提前介入制度,稳、准、狠地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5、加强沟通,形成关爱留守未成年人的合力
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必须构建好“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覆盖到留守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各个环节。一是加强与留守孩子父母或监护人交流与沟通。二是重视家庭教育,关心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成为社会上有用人才,不仅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三是注重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培训,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和学校要充分利用乡镇成校、村小学、家长学校等阵地,通过举行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加强对孩子家长或其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使之提高文化水平,转变思想观念和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和监护孩子的水平。四是加强同社区、村组和家庭的合作,为了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由各级关工委、宣传部、教育局牵头,整合社区、村组和家庭的力量,启动 “留守未成年人关爱工程”,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协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留守孩子托管中心。
参考文献:
1.范晓杉:《我国农村青少年素质现状分析》,《中国西部科技》2004年第2期.
2.王彦才:《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调查与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06年第2期.
3.段成荣 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发表于《人口研究》2005年第1期.
注释:
[1][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287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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