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法办案的启示
2008-07-03 11:07: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智全
  清代著名的扬州八怪之一郑板桥,不仅是清正廉洁的“父母官员”,而且也是著名的诗人和书法家。每每想起他“难得糊涂”的为官之道,我又情不自禁地想起自己5年前在法庭的一段办案经历,至今仍对老庭长模糊办案之经验铭刻在心,受益匪浅。

  那时我刚到法庭工作不久,便接手了一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民事侵权纠纷。该案案情十分简单:原告的水田与被告的旱地紧邻,被告地边的一棵洋槐树长得枝繁叶茂,遮挡了原告水稻的阳光,致使水稻收成大受影响,原告要求被告砍掉洋槐树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认为自己又没指使洋槐树向原告水田生长,坚决不同意。两家为此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明火执丈,最终闹上了法庭。

  就为这么一点鸡毛蒜皮之事打官司,我觉得原告是小题大做,便想有意给他出点难题。原告来法庭后,我告诉他,你的官司要想打赢,必须得先做司法鉴定,只有计算出你的具体损失,法院也才好下判。他沉思了一会儿,问道:“法官,你说怎么个鉴定法?要多少钱?”“恐怕要上千块钱吧。你知道,法院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只能由你自己申请有关部门鉴定。当然啦,官司赢了,费用就由被告承担。”听我这样一说,他有些失望:“我哪有那么多钱?再说,真的要那家人负担这笔钱,我觉得良心也不安。”我心里一阵窃喜,看来原告在打退堂鼓了,案子有撤诉的可能。于是,我顺便告诉他,如果不想打官司,考虑好后可到法庭来撤诉。他怏怏不乐地回去了。

  三天后,他再次来到法庭。“想好了吧,撤诉算啦!”我猜他准是来撤诉的,便非常热情地给他递上一杯开水。他摇摇头:“我撤诉,那不自己输理吗?老伴和娃儿都说了,不管多少钱,就是砸锅卖铁,也得打官司!没有个说法,那怎行?”随后,他拿出一个已经洗得发白的布口袋,将囊中的钱全倒在桌上。有一元、五元的钞票,也有一些硬币。他一边数一边说:“刚好一千块,够了吧?什么时候搞鉴定?”

  我愣了,没想到自己的小聪明竟弄巧成拙。望着他坚定的神情,我只得敷衍道:“等我联系到鉴定机构,再通知你吧。”“行,那我就在家等。”他乐颠颠地走了。

  “你呀你,办事怎么这样机械?”这时老庭长发话了:“从法律上说,你要求他搞鉴定没错。可你想过没有,芝麻大的一个案子,花一大笔钱,豆腐弄成肉价,不管落到谁的头上,都是不小的负担。这些农民一年风里来雨里去,也难挣几个钱。再说,你这样处理有利于化解他们邻里间的矛盾吗?”老庭长一顿数落后,叫我暂不忙去搞鉴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一周后,我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庭长的帮助下,不到两个小时,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并承诺于当天下午将槐树伸向原告稻田的枝条砍掉,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哎,都是老邻居,一丁点小事就要上法庭,太不该了。”临走时,双方都互向对方赔礼道歉。

  我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老庭长说:“怎么样,这比你先去搞鉴定再下判轻松多了吧?”随即,他话锋一转:“小张,我们当法官的,固然要查清事实,不能做葫芦僧判葫芦案违背公平的事。可话又说回来,判案的目的就是要化解纠纷和矛盾,有些事情不一定非得搞个水落石出,相反,法官有时模糊一点倒好些。郑板桥难得糊涂的经验在某些时候还真值得我们借鉴呢!”

  一席话,我茅塞顿开。在以后的工作中,每每遇到类似情况,我总会想起“模糊办案法”的感受。我想,法官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除了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外,更多的应该是辩法析理,如果一味地机械强调所谓的证据,纠缠于细枝末节,不仅不能脚踏实地定纷止争,而且也不能真正守护群众和谐安宁的生活,办案的社会效果必定大打折扣。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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