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出卖房产马虎指界 房管会颁证错误被撤销
2008-06-29 09:23:22
     中国法院网讯 (陈恒志)  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泗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2005年11月11日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颁发的房地产权皖泗字第00000566号房地产权证。

  原告安徽省泗县棉麻公司于1994年自筹资金建造办公楼一处,一共五层,38间,1201.49平方米。座落于泗城镇汴河路某号,东西分别与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泗县供销社相邻。1999年3月22日,原告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经泗县房管会核实后颁发了泗字16236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8月25日,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5年11月8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责人共同持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合同、契票以及双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任免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到泗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要求对双方约定转让的泗城镇汴河路某号的房地产进行变更登记。

  泗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对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受理登记。但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于泗县生资公司原负责人的错误指界,错误地将属于原告的两间房屋绘制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新办的房屋平面图上。泗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1日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颁发了房地产权皖泗字第00000566号房地产权证,将座落于泗城镇汴河路某号1243.12平方米的房屋确定给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使用。

  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本案中,泗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在为第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查职责,错误地将原告安徽省泗县棉麻公司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房地产权证上,其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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