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8-06-20 13:34: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绪川
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执质量具有重大意义。2004年以来,铜山县法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仅今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就有765人次参与了578个案件的审理,对于保障审判工作的群众性、保证审判质量与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结构不尽合理。人数偏少、年龄偏大、机关人员偏多的现象十分突出。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同时,这些人员往往因事务繁忙难以参加合议庭安排的陪审工作,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
二是法律素养偏低。百分之60%的人民陪审员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法律常识缺乏,因此履职能力较差。在案件审理中只能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在评议时通常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起不到真正的陪审作用,甚至陪审中常常会出现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陪而不审”的现象。个别陪审员不注重司法礼仪,开庭迟到甚至临时缺席,庭审时有抽烟、打瞌睡、接听手机现象,有的庭外讲话随便、不保守审判秘密,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三是管理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法院组织部门不够明确,随机选择人民陪审员没有落实到位,往往是主办法官自己电话联系人民陪审员到庭,案件承办部门和法官更愿意挑选较有经验和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以致出现了少数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的“陪审专业户”现象。
四是考核机制缺失。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没有有关的奖励惩罚措施,导致了人民陪审员一方面对陪审工作缺乏热情,不愿意陪审;另一方面也因为没有压力而容易产生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惰性。
五是优势发挥不足。目前,人民陪审员大多仅局限于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其协助调解、社会监督、法治宣传以及促进执行等作用和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策和建议
1、选优配强,优化结构。应减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增加专业人员的比重,吸收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以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代表性。并且要把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素质较高、热心陪审工作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条件。
2、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在继续做好岗前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注重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履职技能培训和司法规范化的培养,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参与庭审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适应基本的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的要求。
3、规范管理,提高效果。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庭陪审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应由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信息管理、教育培训、奖励处分和情况上报等工作;要在立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征询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权利,从程序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应按不同行业领域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人员调配以随机选择为主,由立案庭具体负责,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最低陪审案件数量,从根本上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发生。同时,应当给予人民陪审员留有足够的熟悉案情和安排工作的时间,提供基本的办公、休息场所。
4、注重引导,加强考核。人民陪审既是审判工作群众性的表现,也对案件质效产生直接影响,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主动向他们介绍法院工作动态、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使其成为司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司法权威的有力维护者。同时,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纪律约束,规范陪审员的参审和业外行为,应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对其参审案件数量、类型、庭审表现、履职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奖惩和续任与否的等重要参考。
5、拓宽思路,发挥优势。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在圆满完成陪审任务的基础上,有效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力、影响力,参与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矛盾冲突较大案件的调解工作,发挥“调解员”的作用;适应执行工作社会化的要求,经常参加案件的协助执行,发挥“陪执员”的作用;多做释法解惑工作,增强司法公信力,降低信访申诉率,发挥“宣传员”的作用;加强对法官和案件的监督,防止和杜绝“枉法裁判”、“关系案”、“人情案”,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结构不尽合理。人数偏少、年龄偏大、机关人员偏多的现象十分突出。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同时,这些人员往往因事务繁忙难以参加合议庭安排的陪审工作,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
二是法律素养偏低。百分之60%的人民陪审员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法律常识缺乏,因此履职能力较差。在案件审理中只能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在评议时通常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起不到真正的陪审作用,甚至陪审中常常会出现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陪而不审”的现象。个别陪审员不注重司法礼仪,开庭迟到甚至临时缺席,庭审时有抽烟、打瞌睡、接听手机现象,有的庭外讲话随便、不保守审判秘密,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三是管理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法院组织部门不够明确,随机选择人民陪审员没有落实到位,往往是主办法官自己电话联系人民陪审员到庭,案件承办部门和法官更愿意挑选较有经验和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以致出现了少数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的“陪审专业户”现象。
四是考核机制缺失。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没有有关的奖励惩罚措施,导致了人民陪审员一方面对陪审工作缺乏热情,不愿意陪审;另一方面也因为没有压力而容易产生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惰性。
五是优势发挥不足。目前,人民陪审员大多仅局限于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其协助调解、社会监督、法治宣传以及促进执行等作用和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策和建议
1、选优配强,优化结构。应减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增加专业人员的比重,吸收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以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代表性。并且要把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素质较高、热心陪审工作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条件。
2、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在继续做好岗前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注重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履职技能培训和司法规范化的培养,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参与庭审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适应基本的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的要求。
3、规范管理,提高效果。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庭陪审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应由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信息管理、教育培训、奖励处分和情况上报等工作;要在立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征询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权利,从程序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应按不同行业领域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人员调配以随机选择为主,由立案庭具体负责,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最低陪审案件数量,从根本上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发生。同时,应当给予人民陪审员留有足够的熟悉案情和安排工作的时间,提供基本的办公、休息场所。
4、注重引导,加强考核。人民陪审既是审判工作群众性的表现,也对案件质效产生直接影响,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主动向他们介绍法院工作动态、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使其成为司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司法权威的有力维护者。同时,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纪律约束,规范陪审员的参审和业外行为,应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对其参审案件数量、类型、庭审表现、履职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奖惩和续任与否的等重要参考。
5、拓宽思路,发挥优势。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在圆满完成陪审任务的基础上,有效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力、影响力,参与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矛盾冲突较大案件的调解工作,发挥“调解员”的作用;适应执行工作社会化的要求,经常参加案件的协助执行,发挥“陪执员”的作用;多做释法解惑工作,增强司法公信力,降低信访申诉率,发挥“宣传员”的作用;加强对法官和案件的监督,防止和杜绝“枉法裁判”、“关系案”、“人情案”,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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