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私自无偿转让 原股东状告工商局未尽职
2008-06-16 10:06:24
     中国法院网讯 (胡柳)  未参加股东会决议,却被假冒签字,将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日前,伊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恢复其在猎网全联科技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猎网公司)中的股东身份。

  原告伊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称,其原系猎网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2006年3月,猎网公司将伊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猎网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将原告的股东身份从章程中删除,并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经查阅工商变更资料发现,据以作出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均未经其同意,其在上述文件上的印章均系猎网公司擅自加盖,且其法定代表人在批准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经鉴定也是被仿冒的。

  原告认为,猎网公司的变更登记存在欺诈、违法行为,工商局没有充分、尽职地对变更登记的资料予以审查,没有尽到职责,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请求法院撤销工商局的变更决定。

  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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