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勒索案的原因以及治理对策
2008-06-12 10:3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敏强
作为河北省正定县第三中学的法制副校长的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有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所侵害的对象为在校的中小学生。他们使用暴力向受害学生索要零钱买烟、买酒、上网等。
在正定县人民法院近期的调查问卷中,笔者发现,50名未成年被告人侵害在校学生的共计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8%。此外,经对该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初步统计,同期因情节显著轻微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有20余人。
这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特殊,犯罪主体大多是与被勒索的学生同校的毕业生或被劝退的学生,或者是与社会的不良人员纠集在一起的尚在校就读的学生。
2.作案地点特殊,多选择在上(放)学路上、学生集体宿舍、学校附近的网吧等学生经常出入的场所。
3.作案时间特殊,经常是在课外或放学后就寝前的休息时间。
4.作案手段特殊,多为打耳光、脚踢、罚跪、持小刀威胁,暴力程度小,被敲诈的学生的年龄比犯罪主体小,因而对在校学生形成了极大的精神强制。
5.被勒索抢劫数额比较小,小则3元至5元,多则20元至30元。
这些被告人缘何总是盯着学弟学妹们?
1.对已毕业的学生和被劝退的学生,教育管理缺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村的一些无法升学的学生和被学校劝退的学生继续上学没有机会,随父母外出打工又没有技能,也不愿吃苦,只好待在家乡成为一群特殊未成年人。因为不在校,学校不管,父母外出务工,家里管不着,当地共青团、村、居委会等组织无条件、无机制进行教育管理,一旦等到这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后,政府相关部门此时即使及时管理,但为时已晚。
2.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这些被告人在校期间不怎么好学,学校的法制教育力度不大,又往往枯燥乏味,不能给在校青少年良好的法制教育。当他们走向社会后,而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针对的是社区、单位的成年人,这些青少年又成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盲点,使他们易于与社会不良成年人厮混,甚至同流合污,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享乐主义心理诱发犯罪。这些犯罪的少年,在校期间放松学习,贪图享受,常常向家长要钱要物,家长们也往往因溺爱而轻易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走向社会后,家长们认为他们渐渐成年,不再如先前那样有求必应,但是他们不能抵制物质诱惑,于是就抢劫、勒索年少力弱的在校学生。
4.他们对学校环境熟悉,对在校学生心态熟悉,所以选择了在校学生。这些犯罪主体因刚踏出校门不久,对学校的周边环境非常熟悉,对学校的作息规律也非常熟悉,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是学校监管的盲区、最容易得手,他们了如指掌。
对策:
1.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在校学习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差,所以,要在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开展更为深入广泛的法制宣传,而且要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要以青少年朋友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法制宣传教育于教、于乐,如开发一些法制动漫、法制内容游戏软件,让他们在玩乐中接受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法制宣传效果。同时,对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但还没有参加工作的“社会未成年人”,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要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和沟通,将他们纳入社区法制宣传范畴,配合家庭做好“社会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而全面提高他们的是非鉴别能力,以预防犯罪。
2.建立预防“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机制。法院、家庭、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公安机关相互配合,从提供就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加强文化建设、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着手,构建起预防“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网络。家庭关心“社会未成年人”,对有志学习的“社会未成年人”继续送其到高一级的学校深造。法院少年庭与共青团、妇联、派出所、社区等组织协调配合,对辖区内的“社会未成年人”进行摸排、回访、调查,对具备劳动条件的“社会未成年人”开展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最好是能有一技之长,然后组织“社会未成年人”就业,提高其就业率,让其在工作中找到人生的乐趣,实现人生的价值。对于不能就业,特别是还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社会未成年人”,要为他们落实就读的学校,解决上学的困难,让他们在学校中得到有效的教育管理而健康成长。同时,在农村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在文体活动中陶冶“社会未成年人”的情操,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让他们远离不良场所,远离社会上的不良人群,避免沾染上不良习气。
3.认真落实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法院在审理此类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时,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首先是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重在教育和挽救,为避免“社会未成年人”入狱改造时可能被交叉感染,对情节轻微能适用缓刑的则适用缓刑,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为避免犯罪主体悲观愤世、破罐破摔,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在庭审中渗透帮教内容,例如在庭审时,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回访机制,做好审判延伸工作。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会未成年人”,法院少年庭与当地公安机关及村、居委会建立回访机制,定期到社区、村委会回访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会未成年人”,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回归正常社会,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同时,通过回访,扩大影响,教育和震慑那些“不稳定”的“社会未成年人”。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在正定县人民法院近期的调查问卷中,笔者发现,50名未成年被告人侵害在校学生的共计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8%。此外,经对该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初步统计,同期因情节显著轻微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有20余人。
这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特殊,犯罪主体大多是与被勒索的学生同校的毕业生或被劝退的学生,或者是与社会的不良人员纠集在一起的尚在校就读的学生。
2.作案地点特殊,多选择在上(放)学路上、学生集体宿舍、学校附近的网吧等学生经常出入的场所。
3.作案时间特殊,经常是在课外或放学后就寝前的休息时间。
4.作案手段特殊,多为打耳光、脚踢、罚跪、持小刀威胁,暴力程度小,被敲诈的学生的年龄比犯罪主体小,因而对在校学生形成了极大的精神强制。
5.被勒索抢劫数额比较小,小则3元至5元,多则20元至30元。
这些被告人缘何总是盯着学弟学妹们?
1.对已毕业的学生和被劝退的学生,教育管理缺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村的一些无法升学的学生和被学校劝退的学生继续上学没有机会,随父母外出打工又没有技能,也不愿吃苦,只好待在家乡成为一群特殊未成年人。因为不在校,学校不管,父母外出务工,家里管不着,当地共青团、村、居委会等组织无条件、无机制进行教育管理,一旦等到这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后,政府相关部门此时即使及时管理,但为时已晚。
2.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这些被告人在校期间不怎么好学,学校的法制教育力度不大,又往往枯燥乏味,不能给在校青少年良好的法制教育。当他们走向社会后,而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针对的是社区、单位的成年人,这些青少年又成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盲点,使他们易于与社会不良成年人厮混,甚至同流合污,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享乐主义心理诱发犯罪。这些犯罪的少年,在校期间放松学习,贪图享受,常常向家长要钱要物,家长们也往往因溺爱而轻易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走向社会后,家长们认为他们渐渐成年,不再如先前那样有求必应,但是他们不能抵制物质诱惑,于是就抢劫、勒索年少力弱的在校学生。
4.他们对学校环境熟悉,对在校学生心态熟悉,所以选择了在校学生。这些犯罪主体因刚踏出校门不久,对学校的周边环境非常熟悉,对学校的作息规律也非常熟悉,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是学校监管的盲区、最容易得手,他们了如指掌。
对策:
1.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在校学习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差,所以,要在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开展更为深入广泛的法制宣传,而且要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要以青少年朋友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法制宣传教育于教、于乐,如开发一些法制动漫、法制内容游戏软件,让他们在玩乐中接受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法制宣传效果。同时,对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但还没有参加工作的“社会未成年人”,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要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和沟通,将他们纳入社区法制宣传范畴,配合家庭做好“社会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而全面提高他们的是非鉴别能力,以预防犯罪。
2.建立预防“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机制。法院、家庭、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公安机关相互配合,从提供就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加强文化建设、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着手,构建起预防“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网络。家庭关心“社会未成年人”,对有志学习的“社会未成年人”继续送其到高一级的学校深造。法院少年庭与共青团、妇联、派出所、社区等组织协调配合,对辖区内的“社会未成年人”进行摸排、回访、调查,对具备劳动条件的“社会未成年人”开展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最好是能有一技之长,然后组织“社会未成年人”就业,提高其就业率,让其在工作中找到人生的乐趣,实现人生的价值。对于不能就业,特别是还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社会未成年人”,要为他们落实就读的学校,解决上学的困难,让他们在学校中得到有效的教育管理而健康成长。同时,在农村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在文体活动中陶冶“社会未成年人”的情操,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让他们远离不良场所,远离社会上的不良人群,避免沾染上不良习气。
3.认真落实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法院在审理此类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时,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首先是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重在教育和挽救,为避免“社会未成年人”入狱改造时可能被交叉感染,对情节轻微能适用缓刑的则适用缓刑,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为避免犯罪主体悲观愤世、破罐破摔,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在庭审中渗透帮教内容,例如在庭审时,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回访机制,做好审判延伸工作。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会未成年人”,法院少年庭与当地公安机关及村、居委会建立回访机制,定期到社区、村委会回访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会未成年人”,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回归正常社会,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同时,通过回访,扩大影响,教育和震慑那些“不稳定”的“社会未成年人”。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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