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刑事审判法官的追求”
访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郭继光
2008-06-04 15:09: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益法宣
  “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刑事审判法官的追求。说法院刑事审判庭就是办案判刑,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全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郭继光这样告诉笔者。

  郭继光打开案卷,讲了一个故事。2007年3月,安化县夏某烧山复肥不慎引发山林大火,烧毁林地6公顷。一审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案件上诉后,承办法官提审了夏某,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发现夏某妻子智力残疾,瘫痪失明,完全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儿子患精神病已失踪多年,一旦将夏某判处实刑送进监狱,这个家就彻底地垮了,承办法官的心情显得特别沉重。为了挽救这个家,根据夏某认罪悔罪表现,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集体研究,对夏某改判缓刑。夏某捧着充满人文关怀的刑事判决书,悔恨的泪水哗哗地流。这位行为不慎触犯刑律的老实巴交的农民,在当地逢人就说,法院好,法官好,大家一定要小心,烧山复肥实在太危险了。就是这份判决书,让夏某找回了完整的家,让山区的农民受到了深刻的防火教育。

  挽救失足青少年,是刑事审判法官的共同愿望。中院刑一庭有一个青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专门做这样的工作,使不少犯罪青少年迷途知返。南县一成绩优异的高三学生,为了哥们义气,参与校外斗殴,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该生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诚恳悔罪。合议庭为了他的前途,依法宣告对其免予刑事处罚,2个月后该生顺利考上大学。这位负罪学生把法官的关爱深深藏在心底,开始了新的人生。

  郭继光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问题的处理,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一是难以下判,二是判了难以执行兑现。中院刑一庭的法官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尽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让加害人认罪悔罪,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让被害人了解加害人家庭的实际困难,放弃不现实的赔偿请求。每办理一个这样的案件,法官都要说得喉干舌苦,心力交瘁。但结果是一片光明,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对立情绪消除了,赔偿兑了现,双方当事人满意,法官也有成就感。郭继光举了这样一个例子:郭某与王某是远房表亲,平时往来较多,关系亲密。一次王某乘坐郭某车辆外出途中,郭某操作不当导致翻车,王某三级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家有聋哑父母和两个在校读书小孩的王某,欲哭无泪,咬牙向法院提出由郭某一次性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但郭某也很苦,车毁了,自己受伤,妻子下岗,面对王某的要求有心无力。为此,承办法官三次组织双方调解,前两次双方情绪激动,不欢而散。第三次,从上午到深夜,法官讲法律规定,讲郭某的经济状况,讲亲情。法官的真情感化了双方,郭某的亲朋第二天一清早便筹措8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民事部分一次性了结,王某还主动请求不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郭某、王某两家又恢复了往日的亲情。

  “我们一定不负众望,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懈努力”。郭继光代表中院刑一庭法官向社会作出了这样的承诺。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