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008-05-30 16:08: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庆伟 李德响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丰富经验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问题上的不足,对于一定程度上对法官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向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均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然而,在人民陪审员工作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如下几方面:
(一)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不够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几年来的运转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除在选任时进行了岗前培训外,很少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期内的业务专项都作了学时方面的规定,但真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任期内业务专项培训的很难做到。长此以来,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与审判工作的要求也就很难适应。
(二)对人民陪审员的潜力需要进一步挖掘
人民陪审员总体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不多,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通过调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够。究其原因,一是对人民陪审员工作不够重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多,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又不到位,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又不了解,基本没有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二是法律对人民陪审员每年审理案件的数量或比例,基本没有硬性规定,审理案件多少不影响对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或人民陪审员本身的评价。三是部分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观点,不愿意接受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三)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需要加强
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处在摸索阶段,总体来看,管理较为松懈。部分人员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是其工作人员,不能象要求法官一样去要求他们,无形中放松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个别人民陪审员也认为参加陪审并不是其本职工作,干的好与不好一个样,不影响其本职工作成绩。如有些人民陪审员就随意找借口推脱、拒绝履行职务,虽然有对无故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再如目前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合议造成错案的责任追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
(四)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不到位
人民陪审员补助问题难以解决,已成为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转的瓶颈问题。按《决定》的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助。但长期以来法院经费较少,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更为紧张。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有些政府财政部门能够予以保障,有些则不能。经济是基础,有财力上的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如果当地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拨付,就会带来巨大的困难和压力,就会影响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于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落实。
(五)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欠缺
现有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多强调的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对其义务很少涉及。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相关案件时,既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理应享有相同的义务,并应承担错案责任追究的职业风险。然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根本没有建立,致使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常常出现责、权、利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难能增强其参与案件审判的责任心,陪审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也就显而易见。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改革完善方向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前文所述问题,下一步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首先,应尽快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细则》,对目前法律法规中不明确的问题,诸如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律、错案追究、奖惩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创造更好的履职的环境,奖优罚劣,提高工作积极性。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探讨基层人民法院出台《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细则》,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再次,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市委、人大、法院每年应召开一次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协调会,就相关人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既然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与法官权利相同,则相应地履行与法官一样的义务。首先,在职务方面。在立案后的合理时间内,人民法院应向人民陪审员送达准备参加案件审理的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开庭时间,便于人民陪审员安排自己的工作,确保准时出庭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审查是否有应予回避的情形;人民陪审员正式参加开庭,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职责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做到:尊重事实,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循私舞弊、枉法裁判;保守审判机密,不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遵守人民法院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陪审员职责,不得无故拒绝到庭参加审判;严格遵守执行回避等有关法律规定。
(三)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应自行组织培训。每年有计划地针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例如:举办短期培训班,集中对他们进行为期半个月或一个月的集中学习,重点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参加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方面的培训。其次,指导和鼓励人民陪审员加强自学。鉴于人民陪审员大都是在职干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都有条件自学,而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颁发了《人民陪审员基础教程》、《常用法规汇编》等书籍,通过自学完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一定审判知识。再次,建议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增加人民陪审员短期业务培训的频率,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轮训,以便使他们更快更好的掌握法学基础知识,提高参与庭审的能力。
(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效率
首先,要提高人民陪审员对参与庭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逐步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其次,应将使用人民陪审员纳入法院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组织。再次,政治处要不定期地对业务单位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使用人民陪审员的单位和单位领导提出建议。
(五)提高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首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及时向各级党委、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社会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将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以便兑现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其次,要严格按照《决定》确定的标准,及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参加培训、参与各项活动的经费进行兑现,从而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再次,应尽量节约经费开支。在人民陪审员使用尽可能采取“就近方便”的原则,规定原则上机关业务庭使用市直机关的人民陪审员,各派出法庭应使用各辖区的人民陪审员,以便节省费用,提高效率。
(六)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监督力度
对于人民陪审员,应为其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名单,在每个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并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个人情况筛选适合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这种做法固然公正,但大范围的抽取,很容易造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就近参加庭审的问题,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或损失。为此建议,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需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原则上确定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到庭陪审。在这一环节,重点监督能否公开、公正地确定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审判业务技能,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为监督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的程度,在教育培训方面,我们认为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相关培训,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不够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几年来的运转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除在选任时进行了岗前培训外,很少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期内的业务专项都作了学时方面的规定,但真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任期内业务专项培训的很难做到。长此以来,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与审判工作的要求也就很难适应。
(二)对人民陪审员的潜力需要进一步挖掘
人民陪审员总体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不多,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通过调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够。究其原因,一是对人民陪审员工作不够重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多,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又不到位,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又不了解,基本没有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二是法律对人民陪审员每年审理案件的数量或比例,基本没有硬性规定,审理案件多少不影响对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或人民陪审员本身的评价。三是部分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观点,不愿意接受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三)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需要加强
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处在摸索阶段,总体来看,管理较为松懈。部分人员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是其工作人员,不能象要求法官一样去要求他们,无形中放松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个别人民陪审员也认为参加陪审并不是其本职工作,干的好与不好一个样,不影响其本职工作成绩。如有些人民陪审员就随意找借口推脱、拒绝履行职务,虽然有对无故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再如目前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合议造成错案的责任追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
(四)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不到位
人民陪审员补助问题难以解决,已成为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转的瓶颈问题。按《决定》的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助。但长期以来法院经费较少,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更为紧张。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有些政府财政部门能够予以保障,有些则不能。经济是基础,有财力上的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如果当地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拨付,就会带来巨大的困难和压力,就会影响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于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落实。
(五)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欠缺
现有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多强调的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对其义务很少涉及。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相关案件时,既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理应享有相同的义务,并应承担错案责任追究的职业风险。然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根本没有建立,致使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常常出现责、权、利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难能增强其参与案件审判的责任心,陪审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也就显而易见。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改革完善方向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前文所述问题,下一步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首先,应尽快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细则》,对目前法律法规中不明确的问题,诸如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律、错案追究、奖惩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创造更好的履职的环境,奖优罚劣,提高工作积极性。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探讨基层人民法院出台《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细则》,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再次,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市委、人大、法院每年应召开一次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协调会,就相关人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既然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与法官权利相同,则相应地履行与法官一样的义务。首先,在职务方面。在立案后的合理时间内,人民法院应向人民陪审员送达准备参加案件审理的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开庭时间,便于人民陪审员安排自己的工作,确保准时出庭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审查是否有应予回避的情形;人民陪审员正式参加开庭,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职责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做到:尊重事实,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循私舞弊、枉法裁判;保守审判机密,不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遵守人民法院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陪审员职责,不得无故拒绝到庭参加审判;严格遵守执行回避等有关法律规定。
(三)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应自行组织培训。每年有计划地针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例如:举办短期培训班,集中对他们进行为期半个月或一个月的集中学习,重点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参加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方面的培训。其次,指导和鼓励人民陪审员加强自学。鉴于人民陪审员大都是在职干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都有条件自学,而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颁发了《人民陪审员基础教程》、《常用法规汇编》等书籍,通过自学完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一定审判知识。再次,建议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增加人民陪审员短期业务培训的频率,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轮训,以便使他们更快更好的掌握法学基础知识,提高参与庭审的能力。
(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效率
首先,要提高人民陪审员对参与庭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逐步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其次,应将使用人民陪审员纳入法院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组织。再次,政治处要不定期地对业务单位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使用人民陪审员的单位和单位领导提出建议。
(五)提高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首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及时向各级党委、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社会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将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以便兑现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其次,要严格按照《决定》确定的标准,及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参加培训、参与各项活动的经费进行兑现,从而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再次,应尽量节约经费开支。在人民陪审员使用尽可能采取“就近方便”的原则,规定原则上机关业务庭使用市直机关的人民陪审员,各派出法庭应使用各辖区的人民陪审员,以便节省费用,提高效率。
(六)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监督力度
对于人民陪审员,应为其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名单,在每个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并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个人情况筛选适合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这种做法固然公正,但大范围的抽取,很容易造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就近参加庭审的问题,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或损失。为此建议,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需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原则上确定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到庭陪审。在这一环节,重点监督能否公开、公正地确定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审判业务技能,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为监督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的程度,在教育培训方面,我们认为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相关培训,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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