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缠多年 法院指导一朝解
2008-05-15 16:14:09
三魁法庭的女法官在现场指导调解
中国法院网讯 (刘忠敏)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一起宅基地转让交易,十多年后,引发了受让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权属纠纷,当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后,地人民调解委员邀请法院派员指导调解。
5月12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三魁法庭指导仕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陈年旧案,使多年前因宅基地引发争议的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有效维护了当地农村社会的稳定。
1987年1月18日,原泰顺县章坑乡哲头村村委会因本村电网建设缺少资金,经村委会及生产队全体干部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一瓦窑出卖给本村村民林某某,双方明确约定了瓦窑四至及出让面积。后林某某又将该瓦窑转卖给林某作建房用地,不久林某便在该瓦窑的位置建房居住。大约1997年,林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房屋左边约两间宅基位置挖掘山地以备作建房宅基使用。2004年9月,原哲头村和坑西村合并成荣西村。
2005年合并后的荣西村村委会因村建设需要,将该两间宅基分配给村民作建房用地,但因林某的阻挠,该两间宅基一直无法建房,纠纷亦由此产生。林某认为瓦窑的实际面积大于约定的出让面积,应以实际面积为准,其挖掘的两间宅基也在原瓦窑范围内,故新挖宅基也应归其使用。而荣西村村委会经多方调查后认为,林某系从林某某处购得该地,其建房面积应以原哲头村村委会与林某某约定的出让面积为准,林某房屋左边两间宅基范围内的宅基地村委会有权分配给其他村民。
就此纠纷,仕阳镇政府及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前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林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收效甚微,双方就该两间宅基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
今年5月12日,经仕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泰顺法院三魁法庭派员指导调解。调解法官到达调解现场后,对纠纷起因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前期调解工作做了全面了解,并就双方之间的分歧进行分析。针对林某法律意识淡薄这一情况,调解法官耐心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利弊。经调解法官释法析理,林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法律认识,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但希望村委会就其挖掘宅基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在调解过程中,荣西村两委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予林某2000元的挖基经济补偿,且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林某建房用地指标。林某对此表示接受,并当场与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一桩历时数年的农村宅基引发纠纷的案件就此尘埃落定。
5月12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三魁法庭指导仕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陈年旧案,使多年前因宅基地引发争议的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有效维护了当地农村社会的稳定。
1987年1月18日,原泰顺县章坑乡哲头村村委会因本村电网建设缺少资金,经村委会及生产队全体干部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一瓦窑出卖给本村村民林某某,双方明确约定了瓦窑四至及出让面积。后林某某又将该瓦窑转卖给林某作建房用地,不久林某便在该瓦窑的位置建房居住。大约1997年,林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房屋左边约两间宅基位置挖掘山地以备作建房宅基使用。2004年9月,原哲头村和坑西村合并成荣西村。
2005年合并后的荣西村村委会因村建设需要,将该两间宅基分配给村民作建房用地,但因林某的阻挠,该两间宅基一直无法建房,纠纷亦由此产生。林某认为瓦窑的实际面积大于约定的出让面积,应以实际面积为准,其挖掘的两间宅基也在原瓦窑范围内,故新挖宅基也应归其使用。而荣西村村委会经多方调查后认为,林某系从林某某处购得该地,其建房面积应以原哲头村村委会与林某某约定的出让面积为准,林某房屋左边两间宅基范围内的宅基地村委会有权分配给其他村民。
就此纠纷,仕阳镇政府及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前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林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收效甚微,双方就该两间宅基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
今年5月12日,经仕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泰顺法院三魁法庭派员指导调解。调解法官到达调解现场后,对纠纷起因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前期调解工作做了全面了解,并就双方之间的分歧进行分析。针对林某法律意识淡薄这一情况,调解法官耐心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利弊。经调解法官释法析理,林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法律认识,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但希望村委会就其挖掘宅基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在调解过程中,荣西村两委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予林某2000元的挖基经济补偿,且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林某建房用地指标。林某对此表示接受,并当场与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一桩历时数年的农村宅基引发纠纷的案件就此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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