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
2008-05-14 16:06: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晓栋
相对于名词“人民陪审员”,对其注解的猜想,似乎更让公众兴趣盎然的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平权”。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应该说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逐步走向完善。那么人民陪审员何以、如何做到与法官权力平等呢?《决定》和《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使权力予以了保障,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其是指只要是人民陪审员能参与审判的案子,陪审员有权审阅案件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开庭审理、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在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制度的本义,就在于以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来对抗司法的专断,以公众的自然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思维,抑制腐败。因此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实质也是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但在陪审员享有审判权利的同时,一个重要问题也随之出现了,那就是谁来监督陪审员? 谁来保证陪审员的公平和公正?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决定》在规定人民陪审员权力时强调,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后果的,将会被免除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既然某些法官可以成为当事人行贿的对象,人民陪审员又如何保障不受不正之风的影响呢?法律对法官有着细致严格的约束,但是陪审员的管理相对松散,成为行贿对象的可能性也很大。
笔者认为对陪审员的监督,应该与陪审员的上岗实现同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陪审员一路走好。那么就要切实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分类选任人民陪审员。增设除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家陪审员,解决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法律以外的,诸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等其他专业性疑难问题,充分整合利用社会上各种专业人才资源。而大众陪审员,则无需具备大量、较深入的法律知识,他们的作用发挥恰恰因为能够站在与法律无关的另一个地平线上,以常人的良知观察、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与心态,进而作出最基础最常态的判断,弥补法官法律惯性思维的不足,主要在事实认定的环节起作用。
第二,培训内容适当调整。在每一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陪审员或法官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没有陪审员、法官对自然正义原则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正义和公平都将是一种奢谈。因而各法院在培训人民陪审员过程中,除了注重法律知识的培训,还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保持并发扬其原有的较高的道德伦理水平与自身专业知识等基本规定。对于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使培训真正成为推动陪审员履职能力提高的动力而非阻力。
第三,严格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1)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由法院报请任命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三次以上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2)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审判的,由任命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由任职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3)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视情节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句古谚说的好:“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司法过程不仅关系到数以千、万计算的当事人的命运,更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发展。人民陪审员作为凭良知判断下的“临时法官”,作为公平公正的维护者,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更应当提高素质和能力,筑牢个人的防腐网络,运用自我良知来体现出真正的正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应该说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逐步走向完善。那么人民陪审员何以、如何做到与法官权力平等呢?《决定》和《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使权力予以了保障,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其是指只要是人民陪审员能参与审判的案子,陪审员有权审阅案件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开庭审理、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在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制度的本义,就在于以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来对抗司法的专断,以公众的自然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思维,抑制腐败。因此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实质也是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但在陪审员享有审判权利的同时,一个重要问题也随之出现了,那就是谁来监督陪审员? 谁来保证陪审员的公平和公正?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决定》在规定人民陪审员权力时强调,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后果的,将会被免除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既然某些法官可以成为当事人行贿的对象,人民陪审员又如何保障不受不正之风的影响呢?法律对法官有着细致严格的约束,但是陪审员的管理相对松散,成为行贿对象的可能性也很大。
笔者认为对陪审员的监督,应该与陪审员的上岗实现同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陪审员一路走好。那么就要切实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分类选任人民陪审员。增设除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家陪审员,解决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法律以外的,诸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等其他专业性疑难问题,充分整合利用社会上各种专业人才资源。而大众陪审员,则无需具备大量、较深入的法律知识,他们的作用发挥恰恰因为能够站在与法律无关的另一个地平线上,以常人的良知观察、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与心态,进而作出最基础最常态的判断,弥补法官法律惯性思维的不足,主要在事实认定的环节起作用。
第二,培训内容适当调整。在每一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陪审员或法官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没有陪审员、法官对自然正义原则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正义和公平都将是一种奢谈。因而各法院在培训人民陪审员过程中,除了注重法律知识的培训,还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保持并发扬其原有的较高的道德伦理水平与自身专业知识等基本规定。对于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使培训真正成为推动陪审员履职能力提高的动力而非阻力。
第三,严格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1)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由法院报请任命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三次以上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2)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审判的,由任命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由任职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3)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视情节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句古谚说的好:“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司法过程不仅关系到数以千、万计算的当事人的命运,更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发展。人民陪审员作为凭良知判断下的“临时法官”,作为公平公正的维护者,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更应当提高素质和能力,筑牢个人的防腐网络,运用自我良知来体现出真正的正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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