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变更登记 弋阳工商局成被告
2008-05-14 15:13:59
中国法院网讯 (祝幼平)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徐某某诉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
原告诉称,弋阳县旭光乡某铅锌矿系原告个人投资独资企业,并办理了相关登记,第三人邓某某于2003年9月份通过提供虚假变更协议及委托书到被告处办理了企业变更并变更了投资人,将原告的弋阳县旭光某某铅锌矿登记在其名下,但工商局没有撤销错误的变更登记,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登记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只对当事人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被告认为,弋阳县旭光乡某铅锌矿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变更条件,核准准予变更登记,是依法行政行为。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原告诉称,弋阳县旭光乡某铅锌矿系原告个人投资独资企业,并办理了相关登记,第三人邓某某于2003年9月份通过提供虚假变更协议及委托书到被告处办理了企业变更并变更了投资人,将原告的弋阳县旭光某某铅锌矿登记在其名下,但工商局没有撤销错误的变更登记,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登记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只对当事人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被告认为,弋阳县旭光乡某铅锌矿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变更条件,核准准予变更登记,是依法行政行为。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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