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不穿法袍的法官
2008-05-08 13:45: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旭 王建
法庭上的人民陪审员
这天下午,人民陪审员、69岁的施家禄又一次走上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审判席,与法官们一同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在退休之前,他已经在法院工作了几十年,曾任建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蒙自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此,走上法庭的审判席,对施家禄并不陌生。所不同的是,只是他的身份有了一个质的改变……
50多年的历史,洋为中用的典型之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那么,我国最早是什么时候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呢?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又如何呢?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晋明解释说,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后来这一制度先后传入英美,为大多数的西方国家沿用,并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加以改革,陪审制度历经数千年的演变,一直沿用至今,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陪审制本质上是西方的制度,中国历史上没有的。这个制度、这个词本身最早在我国出现是清朝末期沈家本的立法中,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当中出现,但当时没有在我们国家实行。从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实行,并初步形成为一种相对完整的制度,但是多年的实践经验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而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施家禄说,在2004年以前,陪审员对案件审理根据情况灵活掌握,有时候法官审理案件忙的时候,就请陪审员来参加。案件不多的时候法官自己就审了。那时,对陪审员的选任更多的是看重政治面貌及其身份,其它的要求几乎没有。
为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完善,2004年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共20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等。
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而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没有陪审员的那么复杂,学历要求也没有审判员那么高,工资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不单独办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担当审判长。
张晋明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他们来自于老百姓,代表普通的公民
“到了法庭以后,就是因为自己不是代表个人的,自己承担了社会的责任,就要把陪审员工作做好,我觉得这首先是定位要定好。”
白龙科是建水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建水某中学的教师,回忆起他陪审的经历,他说,那让他终生难忘。好几次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都在合议庭合议的时候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尽管,案件的主审法官都比他有着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但法官们还是认真听取了他的意见,合理的给予采纳。待判决下达以后,被告人不服而上诉的很少。同时,他将自己亲身当“法官”的经历和感受向学生讲解法律知识,使学生们通过这种生动的方式学习了解到了法律知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而据建水县人民法院的统计从2005年6月,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加审判案件至2007年11月近两年半的时间里,建水县人民法院的12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308件,每名陪审员人均审案近30件,被告服判率达到96%以上。
建水县法院政治处主任李苏云说,建水县法院现有的12名人民陪审员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系统各有一名,教育系统有一名,来自社区居委会的有4名,政协的有一名,还有3名退休干部。在这些人当中,有4人是人大代表,还一人是政协委员。因为来自基层,他们能较好的与当事人沟通。而在审判中,这些人民陪审员运用自己的道德水准和公序良俗标准,与法官运用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愉快而自觉地接受法院的裁判,促使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建水县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社区及村委会有关人员和司法机关的退休干部中选任了12名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之初,法院采取了在街面粘贴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了人民陪审员的员额、选任范围、条件以及报名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随后,又在组织推荐的8人和个人申请的9人中,通过个人总结、谈话、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了参选人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社会阅历、道德水准等。其中,县妇联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其配偶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类似的情况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但建水县法院还是参照法官回避制度的规定,向县妇联说明了情况,建议他们重新考虑推荐人选。还有,县政协推荐的人选是乡镇领导。考虑到乡镇工作的特殊性和交通不便,为了方便陪审工作,建议县政协从能随叫随到的委员中推荐。最终两家单位都重新推荐了人选,经过筛选,单位组织推荐的8人和个人申请的4人,经建水县人大正式任命为建水县法院人民陪审员。
因此,可以说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来自于社区、居委会、街政,他主要是来自于老百姓的群体当中,代表普通的公民,李苏云说。
“和法官一样,都有各自一票”
在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一种说法,说人民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对这个问题,李苏云说:老百姓当中会很通常地说,就是所谓的“陪而不审”的问题,实际上从这一批的选任当中,我们一开始就明确地把现在的,经过人大正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所谓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他在法庭上,在合议庭里面享有法官同等的权益,所以说我们在工作当中也非常尊重和遵循他们的意见,一起参加讨论,发表他们的意见,假如确实合理合适的,也会尊重和采纳他们的意见。
“我们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和法官一样,都有各自的一票。”人民陪审员白龙科说,法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和自己一样的陪审员往往以一个普通人的思维,从社会情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自己和法官不同的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尤其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的法官,甚至是法院的领导有这样一种观点,人民陪审员有的时候办案慢,如果没有人民陪审员,几个法官很快就给判了。陪审员参与审理似乎就麻烦一些,而且效率不高。还有的法官认为,陪审员对法律运用不熟悉,法律素养不高,办案质量较低。有的地方正是出于这样考虑,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多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红河州中院院长张晋明认为,从长远角度来说,陪审员制度是比较好的。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最好方式。尽管司法实践中的腐败和不公是个别的,影响却是恶劣的。消除这种影响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去感受,去见证。在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中,陪审员多一些法律知识当然有利于其开展工作,但缺少法律知识也绝对不是一种缺陷。陪审制度中,陪审员在审判中的权利与法官相同。如果陪审员精通法律,和法官一样思考问题,那他在审判中的作用就不再是陪审员,而等同于法官了,那我们何必聘请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发挥作用的领域是运用其与社会的零距离,把广大社会民众对审判中的事件的思考提供给法官,使审判兼受法律与大众的眼光审视,提醒法官在运用法律判处案件时跳出法律专业视野之外,以期获得更公平合理的判决。同时,监督法官审判,以达到司法民主化、社会化、增加司法透明度以遏制司法腐败之功效。这正是设置人民陪审员的根本目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已于2007年9月3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确立下来,人民陪审员,将进一步凸显中国特色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兼顾国法、天理、民情,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刚刚开始,不但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好,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发现,尤其是表面上看起来很和谐的陪审员制度,背后凸显出来的权利制衡问题等,有待于进一步探索。但,这也许就是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之一,不但不能忽视,更要深入挖掘,只有深入探讨,才能发现问题,才能把问题摆上桌面,从而谋求出解决问题的途径,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50多年的历史,洋为中用的典型之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那么,我国最早是什么时候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呢?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又如何呢?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晋明解释说,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后来这一制度先后传入英美,为大多数的西方国家沿用,并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加以改革,陪审制度历经数千年的演变,一直沿用至今,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陪审制本质上是西方的制度,中国历史上没有的。这个制度、这个词本身最早在我国出现是清朝末期沈家本的立法中,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当中出现,但当时没有在我们国家实行。从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实行,并初步形成为一种相对完整的制度,但是多年的实践经验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而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施家禄说,在2004年以前,陪审员对案件审理根据情况灵活掌握,有时候法官审理案件忙的时候,就请陪审员来参加。案件不多的时候法官自己就审了。那时,对陪审员的选任更多的是看重政治面貌及其身份,其它的要求几乎没有。
为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完善,2004年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共20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等。
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而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没有陪审员的那么复杂,学历要求也没有审判员那么高,工资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不单独办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担当审判长。
张晋明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他们来自于老百姓,代表普通的公民
“到了法庭以后,就是因为自己不是代表个人的,自己承担了社会的责任,就要把陪审员工作做好,我觉得这首先是定位要定好。”
白龙科是建水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建水某中学的教师,回忆起他陪审的经历,他说,那让他终生难忘。好几次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都在合议庭合议的时候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尽管,案件的主审法官都比他有着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但法官们还是认真听取了他的意见,合理的给予采纳。待判决下达以后,被告人不服而上诉的很少。同时,他将自己亲身当“法官”的经历和感受向学生讲解法律知识,使学生们通过这种生动的方式学习了解到了法律知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而据建水县人民法院的统计从2005年6月,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加审判案件至2007年11月近两年半的时间里,建水县人民法院的12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308件,每名陪审员人均审案近30件,被告服判率达到96%以上。
建水县法院政治处主任李苏云说,建水县法院现有的12名人民陪审员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系统各有一名,教育系统有一名,来自社区居委会的有4名,政协的有一名,还有3名退休干部。在这些人当中,有4人是人大代表,还一人是政协委员。因为来自基层,他们能较好的与当事人沟通。而在审判中,这些人民陪审员运用自己的道德水准和公序良俗标准,与法官运用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愉快而自觉地接受法院的裁判,促使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建水县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社区及村委会有关人员和司法机关的退休干部中选任了12名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之初,法院采取了在街面粘贴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了人民陪审员的员额、选任范围、条件以及报名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随后,又在组织推荐的8人和个人申请的9人中,通过个人总结、谈话、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了参选人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社会阅历、道德水准等。其中,县妇联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其配偶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类似的情况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但建水县法院还是参照法官回避制度的规定,向县妇联说明了情况,建议他们重新考虑推荐人选。还有,县政协推荐的人选是乡镇领导。考虑到乡镇工作的特殊性和交通不便,为了方便陪审工作,建议县政协从能随叫随到的委员中推荐。最终两家单位都重新推荐了人选,经过筛选,单位组织推荐的8人和个人申请的4人,经建水县人大正式任命为建水县法院人民陪审员。
因此,可以说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来自于社区、居委会、街政,他主要是来自于老百姓的群体当中,代表普通的公民,李苏云说。
“和法官一样,都有各自一票”
在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了一种说法,说人民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对这个问题,李苏云说:老百姓当中会很通常地说,就是所谓的“陪而不审”的问题,实际上从这一批的选任当中,我们一开始就明确地把现在的,经过人大正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所谓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他在法庭上,在合议庭里面享有法官同等的权益,所以说我们在工作当中也非常尊重和遵循他们的意见,一起参加讨论,发表他们的意见,假如确实合理合适的,也会尊重和采纳他们的意见。
“我们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和法官一样,都有各自的一票。”人民陪审员白龙科说,法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和自己一样的陪审员往往以一个普通人的思维,从社会情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自己和法官不同的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尤其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的法官,甚至是法院的领导有这样一种观点,人民陪审员有的时候办案慢,如果没有人民陪审员,几个法官很快就给判了。陪审员参与审理似乎就麻烦一些,而且效率不高。还有的法官认为,陪审员对法律运用不熟悉,法律素养不高,办案质量较低。有的地方正是出于这样考虑,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多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红河州中院院长张晋明认为,从长远角度来说,陪审员制度是比较好的。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最好方式。尽管司法实践中的腐败和不公是个别的,影响却是恶劣的。消除这种影响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去感受,去见证。在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中,陪审员多一些法律知识当然有利于其开展工作,但缺少法律知识也绝对不是一种缺陷。陪审制度中,陪审员在审判中的权利与法官相同。如果陪审员精通法律,和法官一样思考问题,那他在审判中的作用就不再是陪审员,而等同于法官了,那我们何必聘请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发挥作用的领域是运用其与社会的零距离,把广大社会民众对审判中的事件的思考提供给法官,使审判兼受法律与大众的眼光审视,提醒法官在运用法律判处案件时跳出法律专业视野之外,以期获得更公平合理的判决。同时,监督法官审判,以达到司法民主化、社会化、增加司法透明度以遏制司法腐败之功效。这正是设置人民陪审员的根本目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已于2007年9月3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确立下来,人民陪审员,将进一步凸显中国特色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因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兼顾国法、天理、民情,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刚刚开始,不但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好,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发现,尤其是表面上看起来很和谐的陪审员制度,背后凸显出来的权利制衡问题等,有待于进一步探索。但,这也许就是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之一,不但不能忽视,更要深入挖掘,只有深入探讨,才能发现问题,才能把问题摆上桌面,从而谋求出解决问题的途径,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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