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移民状告县建设局胜诉
2008-05-06 09:51:01
     中国法院网讯 (刘太平)  因不服国土局、建设局先后两次对同一建筑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处罚,库区移民潘承超一纸诉状将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近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撤销县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潘承超原是锦屏县固本乡农民,因国家重点工程三板溪水电站建设,2004年移民到三江镇排洞村,因无房居住,原告与吴恒贵、李明三人协商购买该村香蕉洞外坎一处屋地基建房,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办证,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准,2007年初,原告三人经过商议,决定开挖基础建房,3月初已开通水电并请人建立了12个空心桩。

  2007年6月26日,县国土局以潘承超、吴恒贵、李明三人违法占地和违规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为由,对其作出了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130元的处罚决定。同年7月8日,被告县建设局又以原告未经批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原告等人不服,向黔东南州建设局提出复议,10月29日,州建设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另查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告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该违法建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承超与吴恒贵、李明三人一起购买排洞村香蕉洞外坎的房屋地基共同建房,这一事实被告在调查过程中已经知道,但没有对吴、李二人同时进行处罚,故行政处罚决定遗漏当事人,属事实不清。同时,被告作出处罚之前,县国土局已对原告三人作出了限期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2130元的处罚,被告处罚时间在后,却作出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因此,被告的处罚不仅遗漏当事人,而且对同一建筑进行第二次拆除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处罚原则,故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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