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户居民状告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违法被驳
2008-04-28 09:31:4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想) 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金寨县政府决定对位于该县县城的8118.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该区内的26户居民认为县政府此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日前,该案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金寨县政府作出金政[2006]102号批复,对位于该县县城新区的竹园小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8118.2平方米,根据该县县城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收回。原告26户居民认为被告县政府在不符合法定要件,未履行相应程序,未进行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违法批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7年7月16日诉至六安市金安区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涉讼国有土地所在区域属旧城改造区域,且已规划为金融商业用地,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系“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故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根据客观,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于法无据,遂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金寨县政府作出金政[2006]102号批复,对位于该县县城新区的竹园小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8118.2平方米,根据该县县城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收回。原告26户居民认为被告县政府在不符合法定要件,未履行相应程序,未进行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违法批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7年7月16日诉至六安市金安区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涉讼国有土地所在区域属旧城改造区域,且已规划为金融商业用地,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系“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故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根据客观,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于法无据,遂判决原告败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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