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主动退还受贿款 襄樊一董事长获缓刑
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刘作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008-04-21 10:18:48
中国法院网讯 (王洪 张琦 衡丹) 受贿5万元钱,本该判决5年以上的实刑。因受贿人提前退还赃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悔罪表现,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决定从轻判处缓刑。4月21日,本网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此项缓刑判决。
据介绍,1997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襄樊人刘作启担任襄樊某摄影公司董事长。2004年3月,个体户郭某在收购摄影公司资产时,请刘作启给予协助及打听该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为此,郭某到刘家中送去5万元钱。2007年,刘作启将该款全部退还了郭某。
刘作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拍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刘作启收受贿赂的数额,其量刑本应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但鉴于刘作启在检察机关发现其犯罪事实前,主动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态度,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判处刘作启缓刑。
按我国《刑诉法》规定,此类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高新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上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高新区人民法院的此项判决:刘作启因受贿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没收其财产3000元。
据介绍,1997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襄樊人刘作启担任襄樊某摄影公司董事长。2004年3月,个体户郭某在收购摄影公司资产时,请刘作启给予协助及打听该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为此,郭某到刘家中送去5万元钱。2007年,刘作启将该款全部退还了郭某。
刘作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拍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刘作启收受贿赂的数额,其量刑本应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但鉴于刘作启在检察机关发现其犯罪事实前,主动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态度,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判处刘作启缓刑。
按我国《刑诉法》规定,此类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高新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上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高新区人民法院的此项判决:刘作启因受贿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没收其财产3000元。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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