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使用劣质盐致人中毒 拒交罚款被强制执行
2008-04-16 14:00:07
     中国法院网讯 (纪晓娜)  日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卫生行政处罚非诉案件,某快餐店老板因在食品中使用劣质盐而被罚款3000元。该案的圆满执结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商户,维护了食品安全。

  2007年12月4日中午,利津县卫生局接医院报告称,某村12人在食用兴隆快餐店加工销售的包子后出现不良反应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调查。

  在兴隆快餐店,执法人员提取到50千克劣质大粒盐,经检测亚硝酸盐含量远远超出国家标准,足以损害人体健康。在证据面前,店老板承认了为节约成本在包子里使用了从私盐贩子手中购买劣质盐的事实。利津县卫生局遂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店老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拒绝缴纳罚款。2008年4月8日利津县卫生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人员对店老板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店老板认识了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最终自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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