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尊重民俗送甘肃失足青年回乡过清明
2008-04-09 16:10:02
     中国法院网讯 (张桂林 曹士平)  甘肃农村青年小李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4月3日止。4月3日,是小李刑满释放之日,次日便是清明节。姜堰法院刑庭法官没有忘记这位甘肃失足青年,提前买好火车票,备好干粮和路费,4月3日一早将小李接出看守所,送至泰州火车站。

  归心似箭的小李感激万分,在电话中对远在家乡的母亲说:“妈妈,我可以回家过清明了,是江苏的法官挽救了我……”。

  小李,1986年5月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因家境贫寒,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回家务农。2007年8月,小李被老乡以打工为名骗来江苏搞传销。被困四个月的小李找了个机会逃出来后,因身上仅剩几十块钱,便漫无目标地来到姜堰市区。游荡在街头的小李举目无亲,又无钱返乡,此时正巧看到一辆未加锁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120元),便推走这辆车寻找销赃机会,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08年3月19日,检察院以被告人小李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3月21日,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情节,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让其能回乡过上清明节祭祀祖先。

  外界普通认为,法院此举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维护了法律尊严、社会安定,又在审判中尊重民俗,顺应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心理需要,不仅有利于失足青年的真诚悔改,更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对抗面,点点滴滴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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