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缴违章罚款不给检车”案开庭
2008-04-02 16:39:08 | 来源:新华网-燕赵晚报 | 作者:瑞春
  (河北)省会(石家庄)一位律师张先生去检车时,被告知有两次电子警察违章记录未处理,需交完罚款再检车。张律师认为检车和缴纳罚款不应“捆绑”进行,并提起诉讼。1日,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检车时遭拒缘于交通“违章”未处理

  张继新是省会一位律师。他在行政起诉状上说,2007年11月21日,他去检车时,被告知:有两次电子警察违章记录未处理(分别是2005年10月19日和2006年6月8日两次在市内闯红灯),不能检车。张继新很惊讶,因为此前他从未收到过任何形式的违章通知书,不知晓也不能确定是自己违章了。所以他认为自己不应受到处罚。

  他说,当时车管所一位女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接受处罚,否则不给检车。而且当天给他出具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以“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为由对他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共罚款200元,计6分)。

  张继新只好于次日缴纳了罚款,他的车辆因此才通过年检。

  但张继新向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交管局在“车辆年检过程中以先处理机动车违章为先置条件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交管局给予自己行政赔偿200元。

  【辩论焦点】

  没有以邮寄等方式告知就处罚是否违法

  4月1日上午,桥西区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上,张继新一方与市交管局一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张继新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所以,市交管局应当分别在2005年11月3日和2006年6月23日以前(张继新两次交通违章发生15日内),以邮寄等方式通知他。但他根本没有接到通知,而是意外地在一两年之后接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认为市交管局的这种做法违法。

  市交管局代理人称,自2002年到2008年,我市“电子警察”记录了大量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交管部门难以一一通知当事人。市交管局代理人还说,该局自2004年5月1日就开通了“石家庄市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对所有通过“电子警察”拍摄的机动车违法信息进行了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都可以通过该服务网和168信息台很方便地查到相关信息。

  但张继新称,服务网所登的信息并不一定真实,他已于2007年11月22日缴纳了那两次交通违章的罚款。但直到2008年4月1日,他的那两次违章记录还挂在服务网上。

  怎么证明 “电子警察”拍到的就是“违章”瞬间

  张继新怀疑 “电子警察”拍到的是否就是“违章”瞬间。他认为市交管局对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他说自己受到处罚时只看到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只能证明那辆车是自己的,但并不能证明自己的车“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

  市交管局代理人称,只有交通违法才会被“电子警察”记录,全国都这样。而且,处罚张继新时,该局一位负责人已经向张继新告知了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张继新也于处罚次日缴纳了罚款,足以证明张继新交通违法了。

  但张继新辩驳说,自己是担心如果不缴这两笔罚款,会出现“不按时年检”的违法事实,产生新的罚款,所以就违心地缴了那两笔罚款。

  违章处理能否作为检车前置条件

  张继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自己依法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强制险保险单,市交管局即应当予以年检。但市交管局仍以车辆违章未作处理为由不予年检,实际上是将违章处理设定为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违反了上述“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法律规定。

  市交管局代理人称,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有明确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可以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这种说法,张继新一方表示不能认同,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大于”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当“法律”和“规定”发生矛盾时要服从“法律”。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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