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越权裁决 法院依法撤销乡行政裁决
2008-04-01 11:01:05
中国法院网讯 (江芳华) 因不服乡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的裁决,农民许某一纸诉状将乡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的裁决。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撤销乡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
许某与胡某系绩溪县某乡铁坞村里庄第一村民组和第二村民组的村民。1981年12月25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将载有“直坞石晒”(也称“直坞子”)山场的山林权证颁发给里庄二队(现名里庄二组)。1985年10月25日,里庄二队将该山场发包给胡某的父亲(已逝世)承包经营,双方签订了山林承包责任制合同。1985年8月10日里庄一队(现名里庄一组)与许某签订了一份山林承包责任制合同,合同上登记的承包项目内也有“直坞子”山场,但已被划去。1992年前,许某和胡某都曾对山场进行过管理。1992年之后该山场由许某单独经营管理。2004年以来,许某与胡某为争夺该山场的经营管理权发生纠纷,经乡政府和乡林业站多次调处未果。2007年5月17日,胡某以山林权属纠纷为由书面申请乡政府裁决,乡政府受理后,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许某不服,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乡政府裁决的决定,许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许某在与第三人胡某在履行山场林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系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乡政府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权对该纠纷进行裁决,现其作出的裁决显系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许某与胡某系绩溪县某乡铁坞村里庄第一村民组和第二村民组的村民。1981年12月25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将载有“直坞石晒”(也称“直坞子”)山场的山林权证颁发给里庄二队(现名里庄二组)。1985年10月25日,里庄二队将该山场发包给胡某的父亲(已逝世)承包经营,双方签订了山林承包责任制合同。1985年8月10日里庄一队(现名里庄一组)与许某签订了一份山林承包责任制合同,合同上登记的承包项目内也有“直坞子”山场,但已被划去。1992年前,许某和胡某都曾对山场进行过管理。1992年之后该山场由许某单独经营管理。2004年以来,许某与胡某为争夺该山场的经营管理权发生纠纷,经乡政府和乡林业站多次调处未果。2007年5月17日,胡某以山林权属纠纷为由书面申请乡政府裁决,乡政府受理后,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许某不服,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乡政府裁决的决定,许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许某在与第三人胡某在履行山场林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系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乡政府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权对该纠纷进行裁决,现其作出的裁决显系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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