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院尝试以招标方式出售破产财产
2008-03-31 19:36:25
中国法院网讯 (邓舒) 3月26日上午,随着一份关于机器设备的买卖合同在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标志着该院在审理该市氯碱厂破产案件中首次尝试以招标的方式竟卖破产财产取得成功,将评估值仅为1047万元的该厂机器设备以1569万元的高价买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该厂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企业财产的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濮阳中院根据该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授权该厂管理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破产费用,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成立一个竟卖委员会以招标的方式公开竟卖该厂的机器设备。3月26日的竟卖会上,来自各地的竟买人经过投标,一家来自浙江的客商以1569万元的价格竟买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企业财产的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濮阳中院根据该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授权该厂管理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破产费用,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成立一个竟卖委员会以招标的方式公开竟卖该厂的机器设备。3月26日的竟卖会上,来自各地的竟买人经过投标,一家来自浙江的客商以1569万元的价格竟买成功。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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