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一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判刑
2008-03-26 16:49:33
中国法院网讯 (孙发轩) 日前,江苏省睢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6年7月19日,原告赵勇起诉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96690元。睢宁法院在原告赵勇为申请查封财产而提供担保后,于2006年7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所有的价值9万余元的棉纱。
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查封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置法律与不顾,竟于2006年10月、11月二次将被查封的6吨棉纱予以变卖,获款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获款后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无法履行。
2007年7月12日,睢宁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立案。睢宁县检察院于2008年1月7日以张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公诉至法院。1月22日,睢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表示后悔,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赵勇所有欠款。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欠款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具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7月19日,原告赵勇起诉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96690元。睢宁法院在原告赵勇为申请查封财产而提供担保后,于2006年7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所有的价值9万余元的棉纱。
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查封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置法律与不顾,竟于2006年10月、11月二次将被查封的6吨棉纱予以变卖,获款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获款后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无法履行。
2007年7月12日,睢宁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立案。睢宁县检察院于2008年1月7日以张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公诉至法院。1月22日,睢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表示后悔,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赵勇所有欠款。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欠款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具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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