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陪审员功能发挥的分析
2008-03-21 08:58: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忠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够,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身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功能起到预期的作用。
一、健全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上岗后陪审工作规范有效,法院积极探索管理途径,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第一、强化系统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事务管理。做好组织培训、日常联络,年度考核等工作,建立陪审员人事工作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
第二、注重岗位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业务素质,业务能力。 人民陪审员不仅进行岗前任职培训,更注重岗位培训。当在开庭前法官引导陪审员了解案情,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满足人民陪审员对各种新型,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促使理论联系实际,司法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更快更好适应陪审工作。
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传统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法院审判人员明显偏少,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满足了法院正常开展的要求,提高了司法效率。
(一) 全程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更加透明规范公正。
人民陪审员介入审判的全程活动,促进法官在庭审仪表、使用规范法律用语、评议案件及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写作等司法行为方面的规范,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规范公正,有效促进法官公正执法。陪审员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识水平和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庭审中往往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对其合理建议的采纳,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
(二)发挥优势,有效突显庭审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庭审中有利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
(三)延伸法院社会职能,发挥陪审员司法亲民纽带桥梁作用。
人民陪审员当地威望高,为周围人所信任,法院充分发挥陪审员这一特殊优势,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宣传解释法律,辩法析理,帮助当事人、公众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亲民的纽带桥梁作用,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易于履行。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
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种审判活动提供更广阔的舞台,真正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进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与民众的互动等方面的优越性。
(一)发挥好“裁判员”的作用。公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管理活动,让公民走上审判席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只做做样子,不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而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实实在在地担当起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作用。
(二)发挥好“调解员”的作用。党中央提出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肖扬院长近期又提出了和谐司法的要求。因此,加大调解力度,做到“案结事了”成为新形势下法院办案的指导思想。而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必须有一种多方参与、各方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仅靠法官诉讼中的调解还远远不够。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了解民意,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调解作用显著。有的当事人对法官的抵触情绪比较大,更愿意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陪审员,通过陪审员的讲解,可以更好的促使案件的调解。
(三)发挥好“联络员”的作用。法院的裁判结果要让社会和当事人接受和认可,除提高社会的法制水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外,还应有多种形式的服判息诉机制,引导当事人掌握法院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判断。而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的审理,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有助于当事人、公众排除怀疑,易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另外,法院工作也需要社会更广泛、更深入、更具体的了解,以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发挥好“辅导员”的作用。法官的知识是有限的,思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知识方面更显不足;而司法的牵涉面很广,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法院的受案范围会越来越宽,案件的专业程度会越来越高。因此,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人民陪审员不少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公正、更科学、更合理、更权威。
(五)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命产生,同时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汇报工作。因此,这是人大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措施。而人民陪审员是从不同选区推选出来的,他们要代表选区的公民监督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法官的所有执法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都处在陪审员的视线范围内,直接接受他们的监督。
四、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陪审员价值未得到发挥,陪而不审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过去重视程度不够,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不参加案情合议,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一般陪审员是不参加案件的合议,笔者通过对邻近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这种现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陪审员靠庭审了解案件情况,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一些陪审员对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件不了解,也难以了解,缺乏兴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起的价值作用。
(二)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限,且参与陪审程度不一。
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贫穷地区的基层法院)辖区人口相对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权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事非的基本判断。
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健全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上岗后陪审工作规范有效,法院积极探索管理途径,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第一、强化系统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事务管理。做好组织培训、日常联络,年度考核等工作,建立陪审员人事工作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
第二、注重岗位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业务素质,业务能力。 人民陪审员不仅进行岗前任职培训,更注重岗位培训。当在开庭前法官引导陪审员了解案情,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满足人民陪审员对各种新型,复杂案件的审理需求,促使理论联系实际,司法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更快更好适应陪审工作。
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传统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法院审判人员明显偏少,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满足了法院正常开展的要求,提高了司法效率。
(一) 全程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更加透明规范公正。
人民陪审员介入审判的全程活动,促进法官在庭审仪表、使用规范法律用语、评议案件及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写作等司法行为方面的规范,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规范公正,有效促进法官公正执法。陪审员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识水平和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庭审中往往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对其合理建议的采纳,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
(二)发挥优势,有效突显庭审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庭审中有利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
(三)延伸法院社会职能,发挥陪审员司法亲民纽带桥梁作用。
人民陪审员当地威望高,为周围人所信任,法院充分发挥陪审员这一特殊优势,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宣传解释法律,辩法析理,帮助当事人、公众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亲民的纽带桥梁作用,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易于履行。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
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种审判活动提供更广阔的舞台,真正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进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与民众的互动等方面的优越性。
(一)发挥好“裁判员”的作用。公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管理活动,让公民走上审判席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只做做样子,不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而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实实在在地担当起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作用。
(二)发挥好“调解员”的作用。党中央提出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肖扬院长近期又提出了和谐司法的要求。因此,加大调解力度,做到“案结事了”成为新形势下法院办案的指导思想。而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必须有一种多方参与、各方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仅靠法官诉讼中的调解还远远不够。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了解民意,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调解作用显著。有的当事人对法官的抵触情绪比较大,更愿意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陪审员,通过陪审员的讲解,可以更好的促使案件的调解。
(三)发挥好“联络员”的作用。法院的裁判结果要让社会和当事人接受和认可,除提高社会的法制水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外,还应有多种形式的服判息诉机制,引导当事人掌握法院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判断。而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的审理,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有助于当事人、公众排除怀疑,易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另外,法院工作也需要社会更广泛、更深入、更具体的了解,以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发挥好“辅导员”的作用。法官的知识是有限的,思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知识方面更显不足;而司法的牵涉面很广,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法院的受案范围会越来越宽,案件的专业程度会越来越高。因此,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人民陪审员不少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公正、更科学、更合理、更权威。
(五)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命产生,同时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汇报工作。因此,这是人大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措施。而人民陪审员是从不同选区推选出来的,他们要代表选区的公民监督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法官的所有执法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都处在陪审员的视线范围内,直接接受他们的监督。
四、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陪审员价值未得到发挥,陪而不审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过去重视程度不够,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不参加案情合议,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一般陪审员是不参加案件的合议,笔者通过对邻近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这种现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陪审员靠庭审了解案件情况,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一些陪审员对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件不了解,也难以了解,缺乏兴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起的价值作用。
(二)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限,且参与陪审程度不一。
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贫穷地区的基层法院)辖区人口相对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权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事非的基本判断。
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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