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引发争议 村小组状告县政府胜诉
2008-03-20 15:21:04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江西省弋阳县港口镇港口村委会苏家村小组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3月20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山林权属行政裁决案件,一审判令撤销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弋府字〔2007〕78号关于将泥岗杨家山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由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6年6月,第三人弋阳县港口镇港口村委会李家村小组将泥岗杨家山山场租赁给他人办工厂后,原告弋阳县港口镇港口村委会苏家村小组到现场进行阻止,引起山林权属争议。第三人于2006年8月2日向被告提出调处申请,被告依法调处,查明第三人有1982年发放的山林权证并管理至今,原告的土地证与争议山场证不符,被告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了弋府字〔2007〕78号关于将泥岗杨家山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确权给第三人所有。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饶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2007年11月28日原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收到被告于2006年12月9日填发的C360602741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而此证№1页中,又将争议山场的一部分(苏家山)确权给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现持有被告于2006年12月9日填发的C360602741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该证№1页,将争议山场的一部分山场确权给原告所有,尽管是在权属争议期间发放的,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就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出的弋府字〔2007〕78号处理决定中没有查明这一事实,属事实不清,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撤销上述林权证的决定,在举证期满后向法院递交,超过举证期限,且还未生效,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重新确权。故被告请求维持处理决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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