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内佩戴黑纱打横幅 一俱乐部老板被罚不服败诉
2008-03-20 08:50:27
     中国法院网讯 (吴迪)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姜某不服东城公安分局扰乱公共秩序治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原告姜某,系东城区某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因俱乐部经营期间与其所承租的饭店供电缴费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07年8月29日20时许,因饭店将供电掐断,姜某组织史某、白某等13人在饭店大厅内聚集,佩戴黑纱、打横幅及展示牌,扰乱单位正常营业秩序,后被民警查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给予姜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对展示牌及标语予以收缴的处罚。姜某因不服此项治安处罚决定,向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该饭店断掐电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解决俱乐部与饭店之间的纠纷,其先后三次组织十余人到饭店大厅内聚集,实施佩戴黑纱、打横幅及展示牌等行为,足以对饭店正常的营业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已经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具有违法性,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故判决维持了对姜某作出的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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