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管理应逐步司法化的思考
2008-03-17 15:21: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浩亮
  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长期以来在各项审判活动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日益表现出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一面,现实的需要走在了理论与法律之前。不难发现现行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对书记员的管理仍然没有职业化的内容,书记员效能没有得到最佳发挥。

  一、书记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法院普遍实现了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新招录人员时,也实行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不同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因案件数量激增、法官断层等殛待解决的难题使法院在补员时更多的重视审判人员的招录,公务员编制的书记员数量少之又少,书记员的短缺采用从社会临时聘任的方式应付,他们普遍把书记员岗位当作提升学历,增长阅历的过渡,多则三五年,少则几个月就离开法院,流动性极大。他们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由此带来了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

  第二.法院内部法官与书记员比例严重失调。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老一批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各地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盲目提高学历标准,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历。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他们往往不满足安心做书记员的工作,很大部分通过考公务员或通过司法考试后做律师的方式谋求新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书记员队伍的不稳定。

  二、书记员管理模式应逐步司法化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有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司法的本质决定了法院管理体制应当以法官为中心,作为辅助人员的书记员的管理也应当围绕法官而建立。改革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实行书记员管理司法化的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在书记员司法化的管理模式下,由法官评价书记员工作业绩、综合素质并决定书记员来源与去留的管理模式,保证司法活动能实现公正与效率。

  长期以来,法院内形成了从书记员到法官、庭长、院长的多层级行政管理模式,法官与书记员间的关系也异化成为一种上下级间的行政关系,书记员一直被作为法院内行政链条中的最低一级对待。而现代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更好为法官提供服务,书记员与法官之间应遵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集约化、社会化大分工的原则,各有其独立价值,各成独立序列,是服务与保障的关系,在管理上要求按照职业特点对人员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突出职业特点。

  三、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构想

  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应杜绝或减少招聘临时工担任书记员的现象,司法的本质决定了作为辅助人员的书记员在司法的过程中,应代表司法的公正和尊严,这是对法律人的要求,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实难达到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要保证司法活动能实现公正与效率,要求尽快实现为书记员提供适合的司法环境。从书记员的工作特性出发,立足于我国法院体制的现状,应高度重视书记员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党委、政府对法院的保障力度,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在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等配套改革,按照科学审判单元的比例招录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书记员队伍,确立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以充分开发书记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

  2、拓宽书记员招录渠道。应对书记员进行正确功能定位,法院书记员主要从事的是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记录等司法辅助工作,应当根据书记员的职业特点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品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文字功底厚、擅长计算机专业的人员担任书记员,由于法院审判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书记员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国家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

  3、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和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审判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进行。送达、开庭等与书记员工作联系密切的环节,尤其应设置好书记员的有效利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