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天的太阳
——记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陈美有
2008-03-12 15:31: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 懿
年近50的陈美有,出生于赣南老区信丰县的油山镇山区农村。那里曾是三年艰苦卓绝游击战的前沿阵地,踏遍了项英、陈毅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足迹,这块红土地也因有着革命光荣的传统而闻名。在这块红土上,陈美有从小就受红土山水的孕育、老区淳朴民风的熏陶,加上先烈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精神的感召与激励,铸就了他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无比忠诚和热爱。
出身农村的陈美有,深知务农的艰辛,更懂得做好少年审判工作责任重大。在少年法庭工作的20多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他一直注重寓教于审,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注重引导控辩双方对未成年人犯进行认罪和悔罪教育,切实考虑未成年人易于矫正、可塑性强的特点,在从轻、减轻处刑的同时尽可能适用缓刑,争取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支持配合,切实体现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政策,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思想上受到教育,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实现挽救的目的。曾连续多年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先进个人。
他常常对庭里的法官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思想幼稚,对客观环境具有易感性,一方面,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和影响,另一方面,他们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犯了罪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必须要尽量避免判处较长刑期的刑事处罚,以免他们在服刑过程中被交叉感染,对其人生带来消极影响,否则他们会认为遭受了不公正的司法待遇而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如心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排解,会导致报复社会再犯罪现象发生。要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树立教育重于打击,关怀重于惩罚的思想。且大量事实表明,未成年犯罪分子得到公正司法待遇、感受关怀达到的矫治效果,远远大于用惩罚、打击达到的矫治效果。
如范健盗窃案,范健利用其在为经营副食品批发商行的亲属务工之机,伙同他人用配制的仓库钥匙盗窃作案7次,价值人民币1万5千余元,其亲属要求不追究范健的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不按犯罪论处。但陈美有认为,对范健不以犯罪论处,虽然法律有规定,当事人也有要求,但范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巨大,又系主犯,近万元销赃得款短时间内被挥霍殆尽,如不以犯罪论处,对其教育、健康成长不利,社会效果欠佳。但考虑到范健有自首情节,审判时已羁押近六个月,震慑、惩罚、教育的目的已基本达到,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且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陈美有这样写道:“范健系离休干部范老人于1988年10月23日在赣州市青年路一垃圾堆里收养出生约七天之弃婴,弃婴当时全身糜烂、奄奄一息,其生身父母至今不明。范老视范健如己出,彼此感情深厚。2003年,范老因病住院后,老人将范健身世直言相告,并表示日后其若找到亲生父母,可去留两便。范健听后十分感动,在范老人面前长跪不起,表示要知恩图报、善待老人。范老住院期间,范健陪护床前,出院后,为便予照顾范老生活起居,又主动与范老同室而寝,平日还经常搀扶范老活动散步,给范老拿药煮饭,洗脚洗澡。范健被羁押后,给范老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范老女儿即失主范某也表示,如法院不以犯罪论处或判处非监禁刑,其可继续雇范健在商行务工。”在剖析范健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后,陈美有又写道:范老给了你第二次生命。老人十几年如一日,辛勤抚育,实属不易,范某为你提供了良好的务工条件,应予珍惜。述及你名,拾取为“捡”,健康为“健”,“捡”、“健”谐音;健康对人而言,是对肌体的要求,也是对心理的要求;身心同健,系范老以“健”取名之初衷,也是少年法庭对你的期冀;“健”康成长,一字多关,语重心长,望用心体会,做到名符其实。范健看了判决书后,被入情入理、充满人性关怀的判词感动不已,表示要保存好判决书,走好人生的每一步,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除此,陈美有还非常重视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回访考察工作。20多年来,他本人或指派庭里的法官对所判处的400多件近千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一进行回访考察。如范健盗窃案,判决生效后,陈美有来到范健家中,就失主范某承诺的继续雇佣范健到其商行务工的落实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了回访考察。因判决针对性强,在审判和量刑时,又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犯的合法权益,加上回访考察工作做得到位,在所判处的近千人未成年人犯中,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教育与矫治效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中“范健”的真实姓氏已被笔者隐藏,但名为真名。)
出身农村的陈美有,深知务农的艰辛,更懂得做好少年审判工作责任重大。在少年法庭工作的20多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他一直注重寓教于审,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注重引导控辩双方对未成年人犯进行认罪和悔罪教育,切实考虑未成年人易于矫正、可塑性强的特点,在从轻、减轻处刑的同时尽可能适用缓刑,争取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支持配合,切实体现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政策,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思想上受到教育,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实现挽救的目的。曾连续多年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先进个人。
他常常对庭里的法官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思想幼稚,对客观环境具有易感性,一方面,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和影响,另一方面,他们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犯了罪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必须要尽量避免判处较长刑期的刑事处罚,以免他们在服刑过程中被交叉感染,对其人生带来消极影响,否则他们会认为遭受了不公正的司法待遇而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如心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排解,会导致报复社会再犯罪现象发生。要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树立教育重于打击,关怀重于惩罚的思想。且大量事实表明,未成年犯罪分子得到公正司法待遇、感受关怀达到的矫治效果,远远大于用惩罚、打击达到的矫治效果。
如范健盗窃案,范健利用其在为经营副食品批发商行的亲属务工之机,伙同他人用配制的仓库钥匙盗窃作案7次,价值人民币1万5千余元,其亲属要求不追究范健的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不按犯罪论处。但陈美有认为,对范健不以犯罪论处,虽然法律有规定,当事人也有要求,但范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巨大,又系主犯,近万元销赃得款短时间内被挥霍殆尽,如不以犯罪论处,对其教育、健康成长不利,社会效果欠佳。但考虑到范健有自首情节,审判时已羁押近六个月,震慑、惩罚、教育的目的已基本达到,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且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陈美有这样写道:“范健系离休干部范老人于1988年10月23日在赣州市青年路一垃圾堆里收养出生约七天之弃婴,弃婴当时全身糜烂、奄奄一息,其生身父母至今不明。范老视范健如己出,彼此感情深厚。2003年,范老因病住院后,老人将范健身世直言相告,并表示日后其若找到亲生父母,可去留两便。范健听后十分感动,在范老人面前长跪不起,表示要知恩图报、善待老人。范老住院期间,范健陪护床前,出院后,为便予照顾范老生活起居,又主动与范老同室而寝,平日还经常搀扶范老活动散步,给范老拿药煮饭,洗脚洗澡。范健被羁押后,给范老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范老女儿即失主范某也表示,如法院不以犯罪论处或判处非监禁刑,其可继续雇范健在商行务工。”在剖析范健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后,陈美有又写道:范老给了你第二次生命。老人十几年如一日,辛勤抚育,实属不易,范某为你提供了良好的务工条件,应予珍惜。述及你名,拾取为“捡”,健康为“健”,“捡”、“健”谐音;健康对人而言,是对肌体的要求,也是对心理的要求;身心同健,系范老以“健”取名之初衷,也是少年法庭对你的期冀;“健”康成长,一字多关,语重心长,望用心体会,做到名符其实。范健看了判决书后,被入情入理、充满人性关怀的判词感动不已,表示要保存好判决书,走好人生的每一步,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除此,陈美有还非常重视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回访考察工作。20多年来,他本人或指派庭里的法官对所判处的400多件近千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一进行回访考察。如范健盗窃案,判决生效后,陈美有来到范健家中,就失主范某承诺的继续雇佣范健到其商行务工的落实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了回访考察。因判决针对性强,在审判和量刑时,又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犯的合法权益,加上回访考察工作做得到位,在所判处的近千人未成年人犯中,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教育与矫治效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中“范健”的真实姓氏已被笔者隐藏,但名为真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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