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故事:法律和情感
2008-03-10 08:48: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正远 口述 刘秋苏 整理
这是一起自然人不服江苏省丰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丰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我担任合议庭成员参与了这起案件的审理。
从坐到法庭上的那刻起,心中就对原告——一个年近八旬的老太太充满了同情。她满脸皱纹,一条脏兮兮的毛巾围在头上,花白的头发,弓着的腰,小脚上却穿着一双破旧的大球鞋,手里拿着一把扒垃圾的小筢子做拐杖。看到她,心里真的有一种不可言状的酸楚。
她唯一的儿子,因为和儿媳闹离婚而疯疯癫癫导致精神失常,悲惨地猝死街头。她儿子原来租住在丰县房产管理局下的一套公房里,其在世时和邻居马某签定了一个转让租赁的协议,马某后将该房屋购买,进行房产过户手续,并进行了房产登记,先后办理了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老太太认为房产登记不合法,以丰县房产管理局侵犯其和儿子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其违法发给马某的产权证。
第一次开庭,法庭主要审查了丰县房产管理局发证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通过审查,发现丰县房产管理局的登记管理行为存在如下程序上的违法:一是没有撤销马某与老太太之子的租赁协议,也没有与马某签定新的租赁协议。二是马某的发证时间迟于发证的时间,3月30日提出申请,产权证发放的时间却是3月29日,即“先得证,后补申请”,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三是丰县房产管理局也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和义务。仅仅凭一个极不规范的转租协议就给马某进行了房产登记办理产权证,存在一定的过错。
所以我和法官在合议庭合议时,基本达成了共识,拟撤销丰县房产管理局的违法登记管理行为。想到孤苦伶仃的老太太马上就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脑海中浮现出老太太感激的笑容。
但第二次庭审时,情况却急流逆转,丰县房产管理局认为,老太太不是其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确实,在孟母提供的证据中,只有一份其子的死亡证明和证明其母子关系的户口本,其它的就没有任何证据了。法官无奈了,既然老太太无法证明其随子而生活,那就不是该房的利害关系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她就无权起诉丰县房产管理局的房屋登记管理行为。我不甘心地追问了一句:你真的没有证实与你儿子共同居住证据了吗?老太太黯然摇摇头,我的心霎时坠了下去。
尽管她现在无处可居,尽管丰县房产管理局的行为违法,尽管我们合议庭也曾想过至少保证其有一间房屋的设想,但在法律的框架内,这种想法是如此苍白——她没有获胜的机会了。
当我们将法律规定向老太太释明后,她低下头默默无语,此时空气仿佛凝固了一般。过了几分钟,老太太长叹一声:“我不告了!”而后把头扭向一边。
办理了撤诉手续,老太太拄着拐杖,蹒跚着离开了法院。望着她渐行渐远渐小的背影,我的泪水不经意间夺眶而出。从感情上我多么希望能拉老太太一把,让她胜诉呀!但从法律上我要绝对遵从法律规定……我想要追上去,叫住她。是的,她多么需要同情,需要安慰啊!然而,我又能说些什么宽慰她的话呢?
弱者需要同情,但这种同情首先是来自于伦理和道德的。在现实的世界里,法律不能随心所欲,也不是万能的,它受到限制。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里,人人都要明白:法律的阳光也有照不到的地方。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从坐到法庭上的那刻起,心中就对原告——一个年近八旬的老太太充满了同情。她满脸皱纹,一条脏兮兮的毛巾围在头上,花白的头发,弓着的腰,小脚上却穿着一双破旧的大球鞋,手里拿着一把扒垃圾的小筢子做拐杖。看到她,心里真的有一种不可言状的酸楚。
她唯一的儿子,因为和儿媳闹离婚而疯疯癫癫导致精神失常,悲惨地猝死街头。她儿子原来租住在丰县房产管理局下的一套公房里,其在世时和邻居马某签定了一个转让租赁的协议,马某后将该房屋购买,进行房产过户手续,并进行了房产登记,先后办理了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老太太认为房产登记不合法,以丰县房产管理局侵犯其和儿子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其违法发给马某的产权证。
第一次开庭,法庭主要审查了丰县房产管理局发证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通过审查,发现丰县房产管理局的登记管理行为存在如下程序上的违法:一是没有撤销马某与老太太之子的租赁协议,也没有与马某签定新的租赁协议。二是马某的发证时间迟于发证的时间,3月30日提出申请,产权证发放的时间却是3月29日,即“先得证,后补申请”,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三是丰县房产管理局也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和义务。仅仅凭一个极不规范的转租协议就给马某进行了房产登记办理产权证,存在一定的过错。
所以我和法官在合议庭合议时,基本达成了共识,拟撤销丰县房产管理局的违法登记管理行为。想到孤苦伶仃的老太太马上就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脑海中浮现出老太太感激的笑容。
但第二次庭审时,情况却急流逆转,丰县房产管理局认为,老太太不是其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确实,在孟母提供的证据中,只有一份其子的死亡证明和证明其母子关系的户口本,其它的就没有任何证据了。法官无奈了,既然老太太无法证明其随子而生活,那就不是该房的利害关系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她就无权起诉丰县房产管理局的房屋登记管理行为。我不甘心地追问了一句:你真的没有证实与你儿子共同居住证据了吗?老太太黯然摇摇头,我的心霎时坠了下去。
尽管她现在无处可居,尽管丰县房产管理局的行为违法,尽管我们合议庭也曾想过至少保证其有一间房屋的设想,但在法律的框架内,这种想法是如此苍白——她没有获胜的机会了。
当我们将法律规定向老太太释明后,她低下头默默无语,此时空气仿佛凝固了一般。过了几分钟,老太太长叹一声:“我不告了!”而后把头扭向一边。
办理了撤诉手续,老太太拄着拐杖,蹒跚着离开了法院。望着她渐行渐远渐小的背影,我的泪水不经意间夺眶而出。从感情上我多么希望能拉老太太一把,让她胜诉呀!但从法律上我要绝对遵从法律规定……我想要追上去,叫住她。是的,她多么需要同情,需要安慰啊!然而,我又能说些什么宽慰她的话呢?
弱者需要同情,但这种同情首先是来自于伦理和道德的。在现实的世界里,法律不能随心所欲,也不是万能的,它受到限制。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里,人人都要明白:法律的阳光也有照不到的地方。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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