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打钻11小时致失聪 雇主不认工伤认定法庭败诉
2008-02-25 16:26:57
中国法院网讯 (艾庆平) 声称农民工耳聋致残与其工地打钻行为无关,施工方否认劳保局工伤认定书定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月2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四川某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6月,张某经四川某路桥公司管理人员杨某同意,前往渝湘高速公路彭水境内某项目部工地做工,从事基坑内电钻作业。自2006年6月17日下午至次日上午,张某共计作业11个小时。6月18日下午,张某发现自己失去听觉,随即向杨某讲明,并提出要求就医。后经医院诊断张某的病情为双耳噪音性耳聋,同年12月8日,张某提出申请认定其工伤,彭水县劳保局搜集相关证据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路桥公司对此定性不服,认为失聪与打钻并无关联性,在经重庆市劳保局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又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由重庆市法医验伤所作出意见书中也认定同一事实,一审维持原行政行为后,路桥公司提起上诉,并举示某理论性文章资料来支持其申诉请求。
重庆市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6月,张某经四川某路桥公司管理人员杨某同意,前往渝湘高速公路彭水境内某项目部工地做工,从事基坑内电钻作业。自2006年6月17日下午至次日上午,张某共计作业11个小时。6月18日下午,张某发现自己失去听觉,随即向杨某讲明,并提出要求就医。后经医院诊断张某的病情为双耳噪音性耳聋,同年12月8日,张某提出申请认定其工伤,彭水县劳保局搜集相关证据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路桥公司对此定性不服,认为失聪与打钻并无关联性,在经重庆市劳保局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又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由重庆市法医验伤所作出意见书中也认定同一事实,一审维持原行政行为后,路桥公司提起上诉,并举示某理论性文章资料来支持其申诉请求。
重庆市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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