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引争议 村小组状告县政府败诉
2008-02-19 10:31:19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江西省弋阳县漆工镇烈桥委会小坞村小组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行政诉讼案,法院一审判令驳回原告弋阳县漆工镇烈桥村委会小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2005年余仓村委会拍卖骆姓山、何家山和王家屋基山的林木,引起原告小坞村、第三人余仓三队、吴家墩村的山林权属争议,骆姓山、何家山和王家屋基山原为荒山,1986年第三人所在的余仓村委会组织人员在上述山场进行造林,并管理至今。2007年,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弋府字〔2007〕75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弋阳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弋林证字№0003259号“新荒田湾”山林权证,四至为“东至田垅,南至店上山界,西至山脊,北至山脊”,经现场勘查,该证四至所指向范围并不在争议山场范围。该证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山场“骆姓山”的确权依据;原告提供的下屋第壹队所有的“荷家”山林权证面积为1亩,四至为:东至汪姓山界,南至田垅,西至田垅,北至山脊,经现场勘查,该证所指向的四至范围并不包括整个何(荷)家山争议山场;原告提供的郑炳兴的“何家屋背”土地证,只是屋基地的土地证,不包括整个争议山场;原告没有王家屋基的任何权属证据,并且原告也没有对该争议的三座山场进行造林和管护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骆姓山、何家山、王家屋基山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2005年余仓村委会拍卖骆姓山、何家山和王家屋基山的林木,引起原告小坞村、第三人余仓三队、吴家墩村的山林权属争议,骆姓山、何家山和王家屋基山原为荒山,1986年第三人所在的余仓村委会组织人员在上述山场进行造林,并管理至今。2007年,被告弋阳县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弋府字〔2007〕75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弋阳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弋林证字№0003259号“新荒田湾”山林权证,四至为“东至田垅,南至店上山界,西至山脊,北至山脊”,经现场勘查,该证四至所指向范围并不在争议山场范围。该证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山场“骆姓山”的确权依据;原告提供的下屋第壹队所有的“荷家”山林权证面积为1亩,四至为:东至汪姓山界,南至田垅,西至田垅,北至山脊,经现场勘查,该证所指向的四至范围并不包括整个何(荷)家山争议山场;原告提供的郑炳兴的“何家屋背”土地证,只是屋基地的土地证,不包括整个争议山场;原告没有王家屋基的任何权属证据,并且原告也没有对该争议的三座山场进行造林和管护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骆姓山、何家山、王家屋基山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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