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负责 让人民满意
——最高人民法院办结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侧记
2008-02-15 09:45: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宜中 王文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获悉,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针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共提出建议153件及“两会”之后又提出3件,均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独办52件,主办24件,分办17件,协办38件,参阅25件。这些建议共涉及31个代表团,联名代表为1008人次。
各项建议责任到人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办理工作。2007年“两会”之后,院党组及时召开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的专题会议,认真研究代表针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建议交办到院后,肖扬院长多次对办理工作作出批示。院办公厅在“两会”之后及时制定了《关于交办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的通知》,下发各承办部门遵照执行。
在办理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责任到人,加强沟通、确保质量、提高效率、按时完成”的总体要求,始终将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改进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不断提升办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承办的代表建议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落实和完善法官法问题,包括落实法官等级、职务序列、工资制度、福利待遇等;二是关于解决西部、欠发达地区及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包括完善司法考试、落实法官待遇、完善录用和交流制度、加强法官培训和管理等;三是关于加强法院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问题,包括理顺铁路法院管理体系、解决企业法院专项政法编制、确定法官编制和员额制度、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及行政法院、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及改革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等;四是关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问题,包括申诉法、贪污贿赂量刑指导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性骚扰、商品房买卖、土地承包、执行查封规定等司法解释;五是关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问题,包括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涉侨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立案工作、加强撤回起诉制度以及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等。
承办的这些代表建议与往年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建议反映的问题集中,针对性较强。大多数建议都是代表通过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提出的,不仅有事实、有观点、有调查、有分析,而且有大量翔实的资料支持和缜密的逻辑论证。二是建议更多地关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承办的建议中,建议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55件,占总数的35%,且内容多集中于妇女权益保障、处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保护侨眷利益等方面。三是建议更加关心民生问题,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比如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企业改制职工利益保护、失地农民保障、妇女权益维护等问题。四是需要多个承办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越来越多,综合性较强。代表提出的建议,不再局限于反映和要求解决个别问题和个别事项上,更多地涉及宏观的、带有全局性的工作和问题。在建议中,需要多个中央部委共同办理的建议占总数的65%。五是建议更加关注审判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这些建议主要反映的是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增加法院编制、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和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如针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费降低,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要求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建议就有17件。
经对承办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赔偿标准问题的建议作为内部重点处理的建议。当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京,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征求相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该年度的办理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议的内容和本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由政治部、民一庭和研究室等16个部门分别研究办理。当年4月5日,召开了由各部门领导参加的代表建议交办会,将承办的代表建议向各承办部门进行了统一交办。院领导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落实责任、加强沟通、提高质量、强化督促和力求实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承办部门领导要把办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建议的内容要亲自审阅,认真研究,通过专门部署,及时将办理工作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并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着力抓好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对建议的答复文稿,各部门领导还要做到亲自审核,严格把关,并在文稿上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厅,由办公厅领导审核后再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发。
听取意见多方沟通
在办理中特别注重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确保办理工作质量。如监察室在办理赵林中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建议》(第1156号)时,先是电话征求了赵代表的意见,承办人员到浙江出差时,又主动与赵代表联系进行当面答复。又如民三庭在办理汪春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改变不当司法解释本身推进司法行为的合法、规范的建议》(第5531号)时,由于代表在建议中对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答复中的有关问题再次提出了意见,承办人员及时与汪代表联系,通过解释和说明,消除了代表对司法解释个别条款的误解,取得了代表的理解。
办理中还注重与其他承办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占了大多数。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能够及时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如民二庭在办理有关执行军民品分离破产政策遗留问题的建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建议时,主管院领导与国资委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承办人员也与国防科工委有关同志进行了电话联系。又如民四庭在办理2531号建议时,主动与主办单位商务部电话沟通,以使协办意见更有针对性。
认真落实注重实效
在办理中非常注重吸收代表的合理化建议,注重办理工作实效。魏超代表提出了关于本届人大制定《法官、检察官罢免条例》的建议,要求建立罢免法官启动程序,加大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使公民的投诉落到实处。针对代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下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于当年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总结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着手对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整合,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并于年内下发。
杨晓艳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提高民事行政案件当庭调解率和当庭宣判率活动并作为业务考核指标的建议,代表建议将当庭调结率、当庭宣判率作为法官、法庭、法院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调解率和当庭宣判率纳入了制定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考核指标之中。
赵菊花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订贪污贿赂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建议,针对代表在建议中反映的贪污贿赂案件刑罚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承办部门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建议立法机关修订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完善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订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规范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等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刑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给予全方位规范。经多次修改,并征求中纪委和检察院系统多位专家的意见后,该《意见》已于当年7月8日下发执行。
各项建议责任到人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办理工作。2007年“两会”之后,院党组及时召开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的专题会议,认真研究代表针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建议交办到院后,肖扬院长多次对办理工作作出批示。院办公厅在“两会”之后及时制定了《关于交办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的通知》,下发各承办部门遵照执行。
在办理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责任到人,加强沟通、确保质量、提高效率、按时完成”的总体要求,始终将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改进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不断提升办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承办的代表建议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落实和完善法官法问题,包括落实法官等级、职务序列、工资制度、福利待遇等;二是关于解决西部、欠发达地区及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包括完善司法考试、落实法官待遇、完善录用和交流制度、加强法官培训和管理等;三是关于加强法院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问题,包括理顺铁路法院管理体系、解决企业法院专项政法编制、确定法官编制和员额制度、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及行政法院、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及改革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等;四是关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问题,包括申诉法、贪污贿赂量刑指导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性骚扰、商品房买卖、土地承包、执行查封规定等司法解释;五是关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问题,包括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涉侨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立案工作、加强撤回起诉制度以及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等。
承办的这些代表建议与往年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建议反映的问题集中,针对性较强。大多数建议都是代表通过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提出的,不仅有事实、有观点、有调查、有分析,而且有大量翔实的资料支持和缜密的逻辑论证。二是建议更多地关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承办的建议中,建议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55件,占总数的35%,且内容多集中于妇女权益保障、处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保护侨眷利益等方面。三是建议更加关心民生问题,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比如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企业改制职工利益保护、失地农民保障、妇女权益维护等问题。四是需要多个承办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越来越多,综合性较强。代表提出的建议,不再局限于反映和要求解决个别问题和个别事项上,更多地涉及宏观的、带有全局性的工作和问题。在建议中,需要多个中央部委共同办理的建议占总数的65%。五是建议更加关注审判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这些建议主要反映的是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增加法院编制、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和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如针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费降低,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要求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建议就有17件。
经对承办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赔偿标准问题的建议作为内部重点处理的建议。当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京,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征求相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该年度的办理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议的内容和本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由政治部、民一庭和研究室等16个部门分别研究办理。当年4月5日,召开了由各部门领导参加的代表建议交办会,将承办的代表建议向各承办部门进行了统一交办。院领导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落实责任、加强沟通、提高质量、强化督促和力求实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承办部门领导要把办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建议的内容要亲自审阅,认真研究,通过专门部署,及时将办理工作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并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着力抓好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对建议的答复文稿,各部门领导还要做到亲自审核,严格把关,并在文稿上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厅,由办公厅领导审核后再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发。
听取意见多方沟通
在办理中特别注重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确保办理工作质量。如监察室在办理赵林中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建议》(第1156号)时,先是电话征求了赵代表的意见,承办人员到浙江出差时,又主动与赵代表联系进行当面答复。又如民三庭在办理汪春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改变不当司法解释本身推进司法行为的合法、规范的建议》(第5531号)时,由于代表在建议中对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答复中的有关问题再次提出了意见,承办人员及时与汪代表联系,通过解释和说明,消除了代表对司法解释个别条款的误解,取得了代表的理解。
办理中还注重与其他承办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占了大多数。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能够及时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如民二庭在办理有关执行军民品分离破产政策遗留问题的建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建议时,主管院领导与国资委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承办人员也与国防科工委有关同志进行了电话联系。又如民四庭在办理2531号建议时,主动与主办单位商务部电话沟通,以使协办意见更有针对性。
认真落实注重实效
在办理中非常注重吸收代表的合理化建议,注重办理工作实效。魏超代表提出了关于本届人大制定《法官、检察官罢免条例》的建议,要求建立罢免法官启动程序,加大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使公民的投诉落到实处。针对代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下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于当年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总结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着手对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整合,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并于年内下发。
杨晓艳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提高民事行政案件当庭调解率和当庭宣判率活动并作为业务考核指标的建议,代表建议将当庭调结率、当庭宣判率作为法官、法庭、法院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调解率和当庭宣判率纳入了制定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考核指标之中。
赵菊花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订贪污贿赂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建议,针对代表在建议中反映的贪污贿赂案件刑罚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承办部门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建议立法机关修订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完善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订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规范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等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刑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给予全方位规范。经多次修改,并征求中纪委和检察院系统多位专家的意见后,该《意见》已于当年7月8日下发执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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